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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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指的是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擁有繼承權之人,概括地承繼原先被繼承人一身之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上之地位例如:占有,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者不在此限。但是一般所使用繼承人一詞的意義也可能非指法律上之繼承人,而屬事實上承接被繼承人家業、財產、地位、權力、爵位或名望之人,此時的繼承人則是接班人的意思。

各地法律習俗對繼承人的確定、繼承順序不盡相同。親屬是最為常見的繼承人。近親屬中,配偶子女[a]父母兄弟姐妹是繼承順序最近的繼承人。

東亞[編輯]

東亞社會長期奉行長子繼承制諸子均分制,通常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女性作為配偶、女兒通常無繼承權。進入20世紀後,東亞各地隨着現代化進程,在法律上逐漸擯棄長子繼承制,但在社會習俗上仍有保留。

中國 (古代)[編輯]

中國傳統社會,在爵位世襲官職方面為長子繼承制,女性皆無繼承權。財產方面則採諸子均分制,無論是妻子或女兒身份,女性僅財產繼承權非常有限,並隨着歷朝法律不同而變化。明清司法實踐中,如被繼承人沒有兒子,則需要從宗族中過繼嗣子,繼承財產。如有未出嫁的女兒則需為其保有一定份額的財產,以作嫁妝[1]明朝政府提倡女性守節,法律規定寡婦改嫁,除無法繼承丈夫遺產外,甚至要放棄嫁妝[2]

中國大陸[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繼承事務,遵循1985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台灣[編輯]

要件[編輯]

須符合以下要件方為繼承人:

  1. 須有權利能力
  2. 須為自然人
  3. 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4. 須具備法定之親屬關係

種類[編輯]

  • 配偶繼承人
  • 配偶,必須為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尚具有合法配偶身分之人。故雖尚在離婚訴訟中,或提出撤銷婚姻請求,若尚未確定喪失配偶身分,仍具繼承人資格。
  • 血親繼承人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血親繼承人有下列四種,並依法定順序依次繼承,若有先順序繼承人存在時,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1.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指從己身所出者,但以親等近者為先。如,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玄孫子女等。
  2. 二、父母:己身所從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但非婚生子女,與其未認領或準正之生父,尚未建立親子關係,故生父並非繼承人。
  3. 三、兄弟姊妹:全血緣(同父同母)或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均屬之。
  4. 四、祖父母:己身所從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包含內祖父母、外祖父母。

伊斯蘭國家[編輯]

伊斯蘭國家通常遵循伊斯蘭繼承法學

相關[編輯]

備註[編輯]

  1. ^ 子女有婚生子女私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數種區分。除親生子女、尚未出世子女、養子女外,各國法律、習俗對繼子女繼承權規定差異巨大。

注釋[編輯]

  1. ^ 高桐. 二、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的沿革与内容. 《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问题研究》 (學位論文). 2013 [2017-1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4) (簡體中文). 
  2. ^ 李曉琴. 《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考試周刊 (吉林省長春市: 吉林省輿林報刊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2013, (2013年第98期). ISSN 1673-8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0) (簡體中文). 

參考文獻[編輯]

  • 林秀雄,繼承法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