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通訊委員會訴太平洋電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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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案,一張在WBAI英語WBAI廣播展台的海報警告廣播員嚴禁使用七大髒話
聯邦通訊委員會訴太平洋電台案
辯論:1978年4月18-19日
判決:1978年7月3日
案件全名聯邦通訊委員會訴太平洋電台等案
引註案號438 U.S. 726
98 S. Ct. 3026; 57 L. Ed. 2d 1073; 1978 U.S. LEXIS 135; 43 Rad. Reg. 2d (P & F) 493; 3 Media L. Rep. 2553
既往案件Complain granted, 56 F.C.C.2d 94 (1975); reversed, 181 U.S.App.D.C. 132, 556 F.2d 9 (1977); certiorari granted, 434 U.S. 1008
法庭判決
由於廣播的普遍廣泛性,故與其它形式的通訊媒介比起來,其所享有之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較少。聯邦通訊委員會推斷卡林的廣播「髒話」雖非淫穢,但仍不雅,因此須受到限制的結論是正當的。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史蒂文斯
聯名:伯格、布萊克蒙、倫奎斯特、鮑威爾
協同意見鮑威爾
聯名:布萊克蒙
不同意見布倫南
聯名:馬歇爾
不同意見斯圖爾特
聯名:布倫南、懷特、馬歇爾
適用法條
第一修正案美國法典第18編英語Title 1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1464節

聯邦通訊委員會訴太平洋電台案(英語: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v. Pacifica Foundation),438 U.S. 726 (1978),是美國最高法院做出的一個里程碑判決英語landmark decision,確立了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對於廣播中的不雅資訊的權力。

事實[編輯]

在1973年,一位父親向FCC抱怨他的兒子在某日午後從WBAI英語WBAI,一個太平洋電台英語Pacifica Foundation在紐約市的FM廣播頻道,上收聽喬治·卡林的固定劇目「髒話(Filthy Words)」。太平洋電台以一封懲戒信件的形式,受到了FCC的譴責,原因是涉嫌違反FCC禁止廣播不雅資訊的規則。

法庭裁決[編輯]

在1978年,以5比4一票之差,美國最高法院確認維持FCC的作為,裁定該固定劇目「不雅但非淫穢(obscene,或作猥褻)」。法院承認政府的影響可強制使:

  1. 兒童無法接觸具有潛在冒犯性的資訊
  2. 確保不必要的發言不會進入家庭生活

法院聲明FCC有權禁止這種廣播在兒童有可能收聽的時段播送,並給予FCC廣闊的餘地以判定那些字詞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構成不雅。

延伸閱讀[編輯]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