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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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預期(英語:expectation of privacy)或稱合理隱私期待,是一種司法上的測試方法,用來確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所聲明的隱私權的保護範圍。

概述[編輯]

隱私預期有兩種:

  • 主觀的隱私預期:一個人認為某個地點或環境是私密的。不同的人對同一個地點的主觀的隱私預期可能不同。
  • 客觀的、合法的、合理的隱私預期:社會上普遍認同的隱私預期。

有合理的隱私預期的地點包括人們的住宅或賓館房間[1]、企業或公共部門提供的用於保護隱私的公共場所(如公廁、監獄的私密場所[2]、公用電話亭[3][4])。

一般來說,釋放到公用領域的事物不存在合理的隱私預期:

  • 扔在公共場合的垃圾[2]
  • 某人給誰打過電話、在互聯網上跟誰聊過天[5](參見Pen register英語Pen register
  • 與他人的談話。(警方傳訊某人去質詢已被正式起訴的被告,可能違反第六修正案。)[6]
  • 一個人的身體特徵,如聲音和筆跡。[7]
  • what is observed pursuant to aerial surveillance that is conducted in public navigable airspace not using equipment that unreasonably enhances the surveying government official's vision;[8][9]
  • anything in open fields英語Open fields doctrine (e.g. barn);[10]
  • 在交通站可被緝毒犬嗅到的氣味,即使政府官員無合理的理由懷疑被告車輛里藏有毒品。[11]
  • 汽車外層的油漆碎屑[12]

雖然可能有人在自己的車輛里存在主觀的隱私預期,但這不總是客觀的隱私預期;在家中是有客觀的隱私預期的。[13]

參考資料[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