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纖通道的因特網協議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光纖通道的因特網協議(Internet Protocol over Fibre Channel,IPFC)為在光纖通道上實現網際網路協議的標準規範。

IPFC作為一個標準規範,首先在網際網路協會(ISOC)於1999年6月釋出的RFC 2625中被描述,而此RFC僅對IPv4地址解析協議(ARP)的實現做出規範,儘管當時IPv6的標準規範已經釋出。而IPv6的部份則於2004年7月釋出的RFC 3831中被單獨描述。最後,ISOC在2006年1月釋出RFC 4338,將前述的兩個RFC合而為一並取而代之,成為描述IPFC主要標準規範的最新RFC[1]

相關條目[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 (英文)RFC 4338 Transmission of IPv6, IPv4, and Address Resolution Protocol (ARP) Packets over Fibre Channel

參考資料[編輯]

  1. ^ 之後發表的RFC 5494影響到許多與ARP有關聯的協定,包含IPFC,因此RFC 4338僅為規範IPFC的主要RFC,而非唯一的RFC,ARP相關的部份則必須優先依據RFC 5494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