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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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英語:People),又譯居民住民國民,是個人(Person)的複數形集合。在法律上該概念是指搆成國家的個體的總和,在憲法層面則通常限定為較嚴格意義,指享有政治權利的一國家地區民族國族公民的整體[1]

語用變遷[編輯]

有關概念在拉丁語可追溯自「平民」(拉丁語Populous vulgus/Vulgus直譯General people/Common people),俄語在轉譯該術語時將其限定為一方土地的本土居民而排除掉僑民等意,如此是將「人民」(俄語:народ)和「居民」(俄語:население)畫上等號[2]

「人民」一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早已有之,《周禮》中有「大司徒之職,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佐王安擾邦國」的說法。這裏的「人民」一詞指的是與「君主、群臣百官」相對應的群體。類似詞語為百姓[3]、黔首。

梁啓超對近代國家的構成要素之一時使用的則是「人民」。[4]孫中山早期從事革命活動時也多用「人民」一詞。

1919年李大釗在《宰豬場式的政治》一文中所使用的「人民」一詞,已不再是指全體國民,而是指與統治者相對立的群體:「我們的政治,是宰豬場式的政治,把我們人民當作豬宰,拿我們的血肉骨頭,餵飽了那些文武豺狼。」[5]這種「人民」概念的使用,在具有初步共產主義思想的知識分子中產生了極大影響。

法律概念[編輯]

1830年歐仁·德拉克洛瓦所創作的自由引導人民

聯合國憲章首章既已明確了「人民」享有自決的權利[6]。人民及自決權的僅有地位,諸如原住民案例(人民 指稱屬於原住民的所有人, 而非指稱屬於原住民的所有原住民),並不是自動提供獨立主權及進一步的分裂意義[7][8]。 尤其透過國際原住民權利的論述,其是展示出人民之一份子在正式層面上是包括了甚麼元素(例如所共有的文化等等)。

憲政[編輯]

羅馬共和國以及羅馬帝國時代就使用以下拉丁語標準Senatus Populusque Romanus(元老院與羅馬人民,SPQR), 這個簡短格言也固化成古羅馬軍團士兵的標準,即使在諸羅馬皇帝統治時達到極端個人獨裁的境地時, 他們也始終是以元老院與羅馬人民之名義來行使自身權威。

晚期現代所通用的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由主權國家所使用的概念,其尤其是憲法性定義了社會主義的一種形態。

司法[編輯]

刑法裏特定司法權範疇,刑事檢控是以人民(the People)之名義提起程序。在美國,如加州伊利諾伊州紐約州的司法就會採用如此行事[9]。在司法權限外有關訊問時對應的引用領銜,像在扣查、拘押期間,通常是以當局之名義替代「人民」的字句[10]。美國的麻薩諸塞州維珍尼亞賓夕凡尼亞肯塔基— 在刑事與司法程序裏就會採用(Commonwealth)行事;在印第安納通常上就以州政府(the State) 之名進行同一程序。

愛爾蘭菲律賓的刑事審判上,檢控方則會以其所代表當局的人民之名提起程序。

這種形式潛在的政治理論是認為刑事檢控是以主權的名義所提起的,因而於美國諸州而言,「人民」就判讀作主權。而於英國本土以及英國君主的其餘海外領土,刑事檢控通常是以官方(the Crown)之名提起。司法裏採用的「人民」,是定義了經政治權力賦予或為政治性程序而集成的司法管轄權限的公民整體[11]

政治定義[編輯]

中國共產黨[編輯]

1921—1927年「人民」逐漸超越「國民」,成為中共的主流話語。中共二大定義了「人民」的外延:「各種事實證明,加給中國人民(無論是資產階級、工人或農民)最大的痛苦是資本帝國主義和軍閥官僚的封建勢力」[12]

1927—1935年國民黨清黨後,「人民」這個概念在中共正式文件中使用頻率嚴重降低。《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所載文獻統計,從1927年下半年到1934年底之間,「人民」一詞共出現了199次。其中,複合名詞如「人民革命軍」中的「人民」有145次;轉述中國國民黨原話的「人民」有7次;1927年10月之前一些中共地方黨組織仍繼續使用「人民」一詞的有10次。除此,7年內單獨使用「人民」僅37次。[13]1932年的《中國共產黨對於時局的主張》一文沒有使用「人民」一詞。中共多以民眾、群眾、工農、工農兵來表達「人民」這個概念。在涉及法律規則的表達時,中共的正式文件一律用「民眾」一詞,如「保障民眾的集會、結社、言論、罷工、出版等自由」[14]同樣的內容在大革命時期和抗戰延安時期則用「人民」一詞。 一個原因是1927年四一二事變七一五事變後,中國的大資產階級、相當多民族資產階級支持國民黨的清黨

1935年後「人民」概念在中共話語中回歸。1935年7月,季米特洛夫共產國際七大提出建立廣泛的反法西斯人民陣線。1935年《八一宣言》正式使用了「人民」這個術語。在這個政策的主導下,為了團結一切最廣泛的抗日力量,1935年12月,《中共中央關於目前政治形勢與黨的任務的決議》提出,將「蘇維埃工農共和國」改為「蘇維埃人民共和國」,「因為日本侵略的情況變動了中國的階級關係,不但小資產階級,而且民族資產階級,有了參加抗日鬥爭的可能性」。「如果說,我們過去的政府是工人、農民和城市小資產階級聯盟的政府,那末,從現在起,應當改變為除了工人、農民和城市小資產階級以外,還要加上一切其他階級中願意參加民族革命的分子。」[15]1936年6月1日,紅軍大學改名為「中國人民抗日紅軍大學」。從此,「人民」成為中共核心的政治概念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方用語中,人民是階級概念,指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愛國者」,與敵人相對立。根據毛澤東思想,人民在歷史上的範圍有不同的定義。[來源請求] 根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現階段中國的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16]

1999年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的《辭海》的定義是[17]

人民在不同國家和不同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中人民的定義是不同的,如

    • 中國抗日戰爭時期,人民即一切參與抗日的階級、階層、社會集團
    • 解放戰爭時期,人民即一切反對帝國主義和官僚資產階級、地主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的階級、階層、社會集團
    •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人民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
  • 人民的主體是勞動者
  • 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

俄羅斯民族主義[編輯]

俄羅斯帝國以降是有打造出一個信仰俄羅斯的族羣概念,囊括俄羅斯版圖上所有被俄羅斯化的族裔,以「關乎祖國的人民」為尺度。無論是否有外籍血統,只要是把俄羅斯視為祖國、認同代表祖國的政府,就可以定義其是「俄國人民」(俄語:российский народ)的一份子。[2]

參見[編輯]

參考來源[編輯]

  1. ^ 薛波; 潘漢典 (編). 元照英美法词典. 北京: 法律. 2003: 1042. ISBN 9787503642326. 
  2. ^ 2.0 2.1 林精華. 俄國東正教與俄羅斯民族主義的形成和發展[J]. 道風: 基督教文化評論, 2011 (35): 79-102.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22-11-21.
  3. ^ 《孟子.盡心下》:「諸侯之寶三:土地、人民、政事。」《五代史平話.周史卷上》:「何物強藩,誘致鄰寇,蕩搖我邊疆,俘殺我人民。」
  4. ^ 李華興、吳嘉勛編《梁啓超選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71頁。
  5. ^ 《李大釗全集》(修訂本)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50頁。
  6. ^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pter I: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United Nations. [2013-04-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08). 
  7. ^ Shrinkhal, Rashwet. "Indigenous sovereignty" and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a critical appraisal. AlterNative: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igenous Peoples (SAGE Publications). 2021, 17 (1): 71–82. ISSN 1177-1801. S2CID 232264306. doi:10.1177/1177180121994681. 
  8. ^ See the following:
    • Shaw, Malcolm Nathan. International law有限度免費查閱,超限則需付費訂閱.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78. Article 1 of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1 lays down the most widely accepted formulation of the criteria of statehood in international law. It notes that the state a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 Jasentuliyana, Nandasiri (編). Perspectives on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5: 20. So far as States are concerned, the traditional definitions provided for in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remain generally accepted. 
  9. ^ See, e.g., California v. Anderson 6 Cal. 3d 628; 493 P.2d 880; 100 Cal. Rptr. 152; 1972 Cal. LEXIS 154 (1972)
  10. ^ See generally, 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rule 10.
  11. ^ Black's Law Dictionary, 5th ed., "People".
  12. ^ 《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第132頁。
  13. ^ 侯竹青:1921—1935年中共对“人民”概念的认知与定位,《党的文献》杂志2018年第3期. [2019-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05). 
  14. ^ 《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0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28、608頁。
  15. ^ 《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2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566頁。
  16.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改前后内容对照表. 新華社. 2018-03-27 [2021-1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24). 
  17. ^ 本節錄自1999年版辭海縮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