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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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是規範會計帳目核算、會計報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於把會計處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礎之上,並使不同時期、不同主體之間的會計結果的比較成為可能。

會計準則的制訂主體有兩類:在奉行大陸法系的國家,會計規範一般採用法定主義。即會計事務的處理規則從屬於稅法,國家制訂了一系列具體的會計法規、甚至包括統一的會計科目表,如法國德國。在奉行普通法的國家,會計準則由民間專業團體制訂、並在實踐上被稅法、證券法所承認,如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GAAP),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國際會計準則》(IAS)。

會計準則制訂的最高水平當屬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國際會計準則。前者內容繁多,有200多條款,偏重於具體的規則,後者內容較為簡略,偏重於原則的遵守。前者由於受到全球最大資本市場的管理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承認,所以在世界上很有影響。後者由於被歐盟指定為歐洲普遍適用的會計準則,所以也越來越具有影響力。這兩者之間隨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改組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國際會計準則隨之改稱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並吸收了GAAP的制訂者-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成員加入,有融合的趨勢。

中華民國財務會計準則[編輯]

中華民國通行的財務會計準則由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制定與修訂,目前己出版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共有41號,但其中第4、21,26,27等四號準則公報已終止適用

根據中華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對於同一經濟個體不同時期的會計比較之品質特性,稱為一致性;對於不同經濟個體同一時期之會計比較的品質特性,稱之為可比較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準則[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會計準則由財政部制定,是會計核算的行為標準,其強調對會計行為的規範,以及對原則性問題的限制,相對於會計制度更為宏觀。中國的會計準則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中國的會計準則基本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原則與理念。目前,中國會計準則有基本準則一項、具體準則三十八項。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