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審判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1680年馬德里市政廣場的信仰審判,Francisco Rizi繪於1683年

信仰審判(葡萄牙語:Auto-da-fé,意為「信仰行動」)是一種使人公開懺悔的儀式,主要發生在中世紀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葡萄牙宗教裁判所決定對異教徒和異端者實施刑罰後。實際上懺悔之後,若犯人改變異教信仰,重新皈依天主教,往往被從輕發落;若犯人堅持信仰,多被世俗當局處決,最嚴厲的刑罰當屬火刑,此外還有用扼殺凳執行的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