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 (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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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人的稱謂常出現信託關係中;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就可稱為信託人。

定義[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第三條規定:「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託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託活動,適用本法。」。

由此可見,所謂信託人就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是信託當事人之一;信託的定義也可轉化為:信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信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相關條目[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