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教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副主教是一個在施行主教制教會內之行政職位,沒有治理權。

聖公會[編輯]

聖公宗教會內,副主教Suffragan Bishop,或釋作副會督)在三級聖品制中,是主教一級。有一些副主教擔任教區副主教,作為教區主教的全職助理;有一些副主教是教區內其中的分區主教。例如:加拿大聖公會多倫多教區余天錫主教就是約克-士加堡分區的副主教;前中華聖公會港粵教區莫壽增副會督就是廣東主教(會督)。

副主教在普世聖公宗的角色接近等同天主教會的輔理主教(auxiliary bishop)。

天主教[編輯]

天主教副主教使用之徽章

天主教會裏,副主教是教區正權主教的全職助理[1],其拉丁文原名「vicarius generalis」(簡稱V.G.),意為「總代理」或「總代表」。在三級聖品制中,副主教是屬鐸品而非主教品,此乃最初中文的誤譯所致。

正權主教必須要在他的教區內委任最少一名副主教。副主教在教區內會代行主教的行政權力來處理教區日常事務,扮演着除正權主教外,另一位去處理教區日常事務的主要角色。副主教一定要由已晉鐸品或以上品級之神職人員擔任。在東儀天主教會內,相等的職位叫做「protosyncellus」。

與副主教類似的身份,還有一種叫主教代表(episcopal vicar)。一位教區主教也可以為教區任命一位或多位主教代表。他們與副主教享有同樣的教區首長權力,但是,它被限制於教區的特定區域,限制於特定的活動類型,限制於特定禮儀的信友,或限制於人們的某些群體。 (canon 476 of the Code of Canon Law) 在東儀天主教會中,他們被稱為「Syncelli」 (canon 191 of the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

另外根據《天主教法典》規定,當一個教區有助理主教輔理主教時,他便要同時兼任副主教(輔理主教可以以主教代表代替)。

參考文獻[編輯]

  1. ^ 天主教法典》第4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