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人遷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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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美國總統安德魯·傑克遜

印第安人遷移法案》,作為美國政府印第安人遷移政策的一部分,於1830年5月26日由美國總統安德魯·傑克遜簽署為法律

背景和反響[編輯]

1830年12月6日安德魯·傑克遜向國會遞交的年度報告,敘述了清除印第安人的進展

1830年,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宣佈一個決定,規定印第安人可以使用美國境內的土地,但不能享有所有權

僅管如此,然而美國南方熱切期望得到文明化五部族生活的土地的使用權,從而支持遷移法案的通過。尤其是當時最大的喬治亞州,參與了一個有爭議的與切羅基族的管轄權衝突,傑克遜總統希望通過遷移印第安人以解決喬治亞州的危機。印第安人遷移法案是很有爭議的,它在理論上被認為是自願的。而實踐中,美國土著人的領袖們是被迫簽訂了遷移條約;顯而易見的是,無論他們是否贊成印第安人遷移政策,他們都能意識到,該法案的通過意味着大多數印第安人將會不可避免的遷移出各州。一些原本激烈抵抗的美國土著人領袖,開始重新考慮他們的態度,尤其在傑克遜總統1832年競選連任成功之後。

大多數歐裔美國人贊成法案的通過,雖然有重要的反對聲音。許多基督教傳教士,最為明顯的是傳教士組織者傑里邁亞·埃瓦茨,抗議該法案的通過。在國會上,新澤西州參議員弗雷德里克·西奧多·弗里林海森田納西州眾議員戴維·克羅克特表示反對該法案。該法案在激烈的辯論後被國會通過。

法案實行[編輯]

法案爲大規模暴力迫遷原住民部落鋪平了法理上的道路,此後大批原住民被趕到偏僻荒蕪的不毛之地。首個遷移條約舞兔溪條約(Treaty of Dancing Rabbit Creek)於1830年9月27日簽訂,喬克托族割讓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土地用以換取河西的土地。阿肯色州公報引用喬克托族酋長托馬斯·「尼特凱奇」·哈金斯 (Thomas 「Nitikechi」 Harkins)的話說,1831年喬克托族的遷徙是一條「血淚之路」。1835年簽訂新埃可塔條約 (Treaty of New Echota)後,切羅基族也面臨了類似命運。塞米諾爾人反對迫遷抵死不從,結果美國政府1835年到1842年間發兵征討,戰勝原住民後暴力迫遷整個部落,只有少數人留下來。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