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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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有罪的宣告也歸於消滅,等同除罪化。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在有許多外來移民的國家或地區(如,香港,澳門,美國等),也有單獨針對偷渡和滯留者的大赦。

各地區的大赦[編輯]

中國古代[編輯]

中國古代皇帝以施恩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后、立太子等情況下,常頒佈赦令。如果僅赦免某些特定地區,則稱為曲赦

概括而言,中國歷史上在以下情況下會施行大赦[1]

  1. 新皇登基、皇后臨朝聽政以及皇室大喪;
  2. 冊封皇后、皇子,或者皇子有人生大事發生之時;
  3. 祭祀。祭祀是國家的重大活動。強者為王的時代,政權的合法性在中國古代無法通過嚴謹的理論和嚴密的程序所論證,只能利用人們對上天的敬畏通過各種儀式來強化自己的神性;
  4. 打勝仗或者其他關於敵我力量對比的大事發生。王朝的戰爭可分為對內和對外兩種情況,施行大赦是慶祝對內平定叛亂和對外戰事勝利的主要措施之一。此時的大赦除了有慶賀之意外,還有安定社會、安撫民心的作用,避免百姓以訛傳訛;
  5. 改年號、尊號。年號是封建王朝用來紀年的一種名號,從漢武帝時期才開始使用,並在皇帝在位時期可以更改,明清時期自朱元璋算起除明英宗(兩次登基)和皇太極(國號由後金改為清而換了年號)兩個之外都是一帝一年號。更改年號的原因很多,比如新皇登基、紀念某件大事或者是皇帝自認是大事的事;
  6. 非正常的自然現象(災異或祥瑞)發生。中國文化對天、地、自然懷有敬畏之心。

近代各國[編輯]

近代各國的大赦,則與中國古代的不同,不是出於恩典,而是國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適用範圍最廣,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僅免除刑的執行,而且使罪、刑從根本上消滅,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於大赦是國家的一項重大行動,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機關決定。

中華民國[編輯]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
    總統依憲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於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佈。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

大赦與特赦的區別[編輯]

  • 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種類和範圍,凡屬於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體人,特赦令則要指明被赦人名單。
  • 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歸於消滅,特赦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
  • 大赦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與有罪的宣告,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特赦只可免除刑罰的執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訴,但部分國家的制度也可通過特赦,一併免除刑罰執行與刑事追訴。[2]

參考文獻[編輯]

  1. ^ 林之鶴《歷史上什麼情況下才會有大赦?》
  2. ^ 一直赦不累嗎?川普能否赦自己?論美國的總統特赦權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