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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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別稱為撫臺撫軍、部院、帥、撫憲、撫院。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可能由從數千平方公里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權力大於今日僅負責行政事務之省長,統籌地方行政、軍事、司法權力。

清朝巡撫多有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頭銜,副都御史俗稱御史中丞,故習稱巡撫為中丞

越南阮朝也模仿清朝的職官制度,設有巡撫一職。

簡介[編輯]

巡撫官制最早出現在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宰相胡惟庸糾結地方勢力意圖叛變為藉口,除了廢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朱元璋也積極改革地方制度,將元制的行省一人獨享的的軍事、行政、司法權力分拆成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份,分別直屬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1]「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爾後,皇帝常遣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撫地方,事畢復命,名義稱巡撫。明宣宗時,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巡撫節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着地方軍政大權。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

明英宗在1457年奪門復辟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2]巡撫在嘉靖時才成為真正的常設官職。一般來說各省巡撫衙門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門在一起的,除非巡鹽、巡海、操江這樣專門性的巡撫,或是三不管地帶的湘南、鄖陽巡撫,衙門會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收水利內政,通常亦有調動軍隊的權力,不過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十數萬平方公里,如閩浙,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如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發展成以省區為單位,配置一位巡撫。

1644年清兵入關,入主燕京清朝承襲明朝的巡撫制度,並沿用舊名稱。清朝在全國設立了16個巡撫,為從二品常設官位,若加銜兵部右侍郎者則為正二品[3]
清代巡撫的正式名稱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某某等處地方」

  • 晉階則加「兵部右侍郎」銜
  • 有的還加「提督軍務糧餉」,一般不兼理專務
  • 山西巡撫兼提督鹽政
  • 江西、河南巡撫兼提督

其職兼管行政與司法,少數(清朝中葉以後則全部)兼管一省軍事者加銜「提督軍務,兼理糧餉」,故並不等於今日之省長。今日之省長,只管轄一省之行政事務,大致相當於清代的布政使。巡撫在較大城市會設置小規模的武裝,此類武裝一般帶有「撫軍」、「標軍」等字,又稱親兵[4]。清朝道尹布政使巡撫總督之爭屢屢發生,如臺灣巡撫劉銘傳臺灣道道尹劉璈等。清文宗即位,太平軍興,遂命浙江、安徽、江西、陝西、湖南、廣西、貴州各巡撫節制鎮、協武職,於是巡撫職權漸崇。到清德宗時,分省巡撫職權已與總督幾乎相同,總督的所謂兼轄,已淪為"奉行文書"而已。

清代巡撫印信稱為「關防」,為長方形,銀制,長三寸二分,闊二寸,與總督的關防尺寸材質完全相同。

巡撫設置沿革[編輯]

相關條目[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明史》卷三
  2. ^ 《明史》卷十二
  3. ^ 乾隆十四年,定巡撫不由侍郎授者,其兵部右侍郎銜由吏部疏請定奪,如未得旨仍為從二品。巡撫由侍郎轉任者,即改兵部右侍郎銜,為正二品。《清史稿 卷116 職官三》
  4. ^ 《街道背后 海上地名寻踪》. [2021-05-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