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唐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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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唐伊條約

懷唐伊條約》(英語:Treaty of Waitangi毛利語Tiriti o Waitangi)是毛利人英國政府於1840年2月6日簽訂的條約,該條約使紐西蘭成為英國殖民地

條約背景[編輯]

1642年的時候,亞伯·塔斯曼沒有上岸,也沒有意願要把紐西蘭變成荷蘭的殖民地。在1769年英國船長占士·庫克「發現」這塊地的時候,毛利人已經居住將近一千年了。照他們英國的原住民權利原則(Doctrine of aboriginal title)一個國家的本地人有權力運用擁有權。

從1800年後,許多澳洲歐洲的捕鯨魚、捕海狗的人、商人、傳教士等開始定期來到紐西蘭海岸,利用這土地的資源。到了1838年,就已經有兩千位歐洲人居住在紐西蘭了。這時候犯罪跟賣淫業的比率也漸漸地增加,對白人和毛利人都有很大威脅。同時法國美國因為經濟貿易上的原因,也開始對紐西蘭有興趣了。特別是法國想篡奪英國的權利,把紐西蘭變成它的殖民地。所以因為一些法律得不到良好的貫徹以及法國的威脅,英國開始採取措施加強對紐西蘭的控制。

1832-1839年,英國政府決定委派雅各·巴斯比 (James Busby) 去保護英國在紐西蘭的經濟利益。雖然他的權力有限(毛利人稱他為Man of War without guns),巴斯比的成績是把許多北島的毛利族聯合在一起,然後設立了「新西蘭聯合部落」,這時候因為毛利人怕法國的侵略巴斯比就替他們寫了一個請願書,要求英女皇的皇室保護。英國必須要有在紐西蘭的主權這事才能實現。

在1839年時,英國殖民地部委任威廉·霍布森船長(William Hobson)為紐西蘭領事。霍布森得到指示去「處理紐西蘭的原住民事務讓他們認可陛下在全部或部分島群的權利」。所以在1840年1月的時候,霍布森就搭船從悉尼到紐西蘭,他請巴斯比寫出一個協定的草稿,而且也請他參加他們的談判。巴斯比就詳盡的記錄了這個條約的英文版。但很顯明的是霍布森和他的隨行人員都缺乏條約談判經驗。

經過細微的修改後,霍布森在二月四號就把條約抄本交給一位傳教士,亨利·威廉牧師 (Henry Williams)去翻譯成毛利語的版本。這個翻譯工作非常困難因為有很多英文字都沒有相等的毛利意思。

到了1840年二月六號的這一天,有45位毛利領袖族長跟英國政府在懷唐伊(Waitangi)這個地方簽訂了條約。後來這個條約開始在紐西蘭北島跟南島的各個地區生效。一共有三十位毛利族長簽署了該條約的英文版,512位族長簽了毛利語的版本。

由1974年起,懷唐伊條約簽署之日已成為公眾假期,稱為懷唐伊日。

條約的內容[編輯]

前言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的維多利亞女皇鑒於其王恩,切望保護新西蘭土著領袖和部落應有的權利和財產,並保障他們能夠享受所需要的和平和良好秩序。因為大批女皇陛下臣民已定居於新西蘭。從歐洲和澳洲等地方來的移民仍不斷擴張;
因此必須任命一位授權的人員,與新西蘭原住民談判,叫他們承認女皇陛下在島嶼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統治權;
女皇陛下因此甚願建立一個固定形式的文人政府,必須避免因缺乏與土著人口所需的法律和典章所造成的邪惡後果。女皇陛下及其臣民樂意授權本人,皇家海軍船長和新西蘭副總督威廉·霍布森去邀請各新西蘭邦聯和獨立的領袖來同意以下的條文和條件:

第一條

新西蘭聯合部落邦聯的領袖和其他還未參加邦聯的分離和獨立的領袖,必須絕對而毫無保留地把他們所有的權利和主權權力讓與英女皇陛下,就是所謂邦聯或獨立土著領袖所行使或據有的統治主權。

第二條

英女皇陛下確認與保證各新西蘭土著領袖和部落,以及他們相關家庭和個人,其完全專屬而無干擾的繼續擁有他們的土地和地產、漁場、森林和其他財產,不管是集體或個別擁有,因為這是他們的希望和期望繼續保留的財產。但是聯合部落的領袖和獨立的領袖必須把他們土地的專屬優先購買權讓與女皇陛下,可以用同意的價錢轉讓與相關業主或女皇陛下所委任的人。

第三條

鑒於英女皇陛下,其所有英國臣民的權利和特權和王家保護得延伸到所有新西蘭土著;
所以我們,紐西蘭聯合部落長官的聯邦們,聚集在懷唐伊的代表大會,和我們獨立部落的首領在新西蘭各個領土地區,已經完全明白前述條約的條款,接受與進入這條約的精神和意義。謹見證,我們已在指定的地點和日期附上了我們的簽名或記號。主曆壹捌肆零年貳月陸日,成於懷唐伊。

毛利文版與英文版的差別[編輯]

本條約毛利文版與英文版存在差別。由於一些英語詞彙無法翻譯成當時的毛利語,毛利文版並不是英文文本的字面翻譯。

在條約的第一條中,毛利人把「主權」割讓給英女皇。由於當時的毛利人並沒有「主權」的概念,「主權」一詞無法準確翻譯成毛利語。毛利文版實際將「主權」譯為kāwanatanga。此詞為英文governorship的借詞,表示政府權或治權。但是,當時的毛利人也不太理解「治權」的概念,因為他們並沒有被政府管治的經驗。

有學者認為mana在當時更適合用來翻譯「主權」。但mana並不等於「主權」,且mana是無法割讓的。

在條約的第二條的前半部分,英女皇保證毛利人對他們財產的所有權。在毛利文版中,毛利人對他們的土地、村莊,和所有taonga(寶藏)擁有rangatiratanga(族權、管理權)。taonga(寶藏)一詞涵蓋範圍遠大於英文版中所稱的「財產」。rangatiratanga一詞來源於rangatira(族長、酋長),可以被解釋為族長權、自治權,甚至主權。

在條約的第二條的後半部分,毛利人給予英女皇對他們土地的優先購買權(right of preemption)。然而,這種權利在毛利文版中並沒有被翻譯出來。毛利文版中只說毛利人與女皇會進行土地的交易(hokonga)。很多毛利人相信他們只需給女皇一次報價,之後就可將土地賣給任何人。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