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政治權力是一種發生在政治領域的權力關係。指稱在政治生活中發生的、涉及人們之間利益的、帶有強制性的一種影響與被影響、支配與被支配、制約與服從的關係。[1] 正式來說,政治權力是由統治者所行使。由於政治權力的普遍性和整體性,所有的權力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它比其他的權力更依賴於權威合法性。政治權力在本質上表現為特定的力量制約關係,在形式上呈現為特定的公共權力。[2] 政治權力是政治主體支配和控制政治客體的一種能力或力量。[3]

社會科學政治學中,權力是決定行為者的能力、行動、信念或行為的一種影響的社會產物。[4] 權力並不僅僅指一個行為者對另一個行為者威脅或使用武力(脅迫),還可以通過分散的方式(如制度)施加。[4][5] 權力也可以採取結構形式,因為它命令行為者彼此相關(如區分主人和奴隸、戶長和親屬、僱主和僱員、家長和孩子、政治代表和民眾等),還有話語形式,因為類別和語言可能使某些行為和群體比其他行為和群體具有合法性[4]

權威一詞通常用於被社會結構視為合法或社會認可的權力。 權力可以被視為邪惡或不公正; 然而,權力也可以被看作是好的東西,是繼承或給予的東西,用於實現有助於、推動和授權他人的人道主義目標。

學者們區分了軟實力硬實力

概念釋義[編輯]

法國社會學者莫里斯·迪韋爾熱認為政治權力是在亦且集體或整體社會中行使的完整權力[6]馬克思更認為,政治權力就是「國家的權力」,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有組織暴力[7]

政治權力經過權威的合法化,建立在普遍認同的基礎上,對社會產生普遍的約束力。而且政治權力的運用通常以公共目標為旨向,否則可能會摧毀自身的權威基礎。對政治權力的攫取,也是為了服務於特定利益目標。

政治權力以支配和控制他人為目的,因此具有強制性。它藉助合法化的暴力對反抗者產生威懾,以貫徹掌握政治權力者的意志。經過合法化的政治權力,以建立持久機制為目標。

構成要素[編輯]

政治權力的客觀構成要素包括生產資料的有效佔有、社會財富以及暴力,主觀構成要素包括能力素質、身份資格、理論與策略以及政治組織等。

主要特性[編輯]

主體利益性、強制約束性、專屬排他性政治權力、擴張延展性以及多重職能性。

參考資料[編輯]

  1. ^ 文曉明; 王立新.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硏究. 人民出版社. 2004 [2018-12-28]. ISBN 978-7-01-00409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23). 
  2. ^ 王金鋒 高永立. 公务员职业道德:忠于国家. 南文博雅. 11 March 2015: 10– [2018-12-28]. GGKEY:8RZQUL6L5DH.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23). 
  3. ^ 中國人民大學学报.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3 [2018-1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23). 
  4. ^ 4.0 4.1 4.2 Barnett, Michael; Duvall, Raymond.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5, 59 (1): 39–75 [2023-03-30]. ISSN 0020-8183. JSTOR 3877878. S2CID 3613655. doi:10.1017/S0020818305050010可免費查閱.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10). 
  5. ^ Finnemore, Martha; Goldstein, Judith, Puzzles about Power, Back to Basics: State Power in a Contemporary Worl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2023-03-30], ISBN 978-0-19-997008-7, doi:10.1093/acprof:oso/9780199970087.003.00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23) 
  6. ^ M·迪韋爾熱. 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 北京: 華夏出版社. 1987年: 119. 
  7. ^ 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 170.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