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擒故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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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擒故縱兵法三十六計的第十六計。一說為欲擒姑縱,「姑」為姑且之意。

原文為:「逼則反兵,走則減勢。緊隨勿迫,累其氣力,消其鬥志,散而後擒,兵不血刃。需,有孚,光。」(逼迫敵人無路可走,它就會反撲;讓它逃跑則可減弱敵人的氣勢。追擊時,跟蹤敵人不要過於逼迫它,以消耗它的體力,瓦解它的鬥志,待敵人士氣沮喪、潰不成軍,再捕捉它,就可以避免流血。按照《易經·需》卦的原理,待敵人心理上完全失敗而信服我,就能贏得光明的戰爭結局。)

典故[編輯]

三國時,諸葛亮孟獲七擒七縱,達到降服其他西南夷(西南方的少數民族),逐次過大疆土的目的,最終使孟獲心悅誠服,永不復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