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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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的目的是生產不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危害的一種一次性流出物,並防止污染[1]
滴濾池

污水處理是處理水污染的重要過程。採用物理生物化學的方法主要對生活污水以及工業廢水進行處理以分離水中的固體污染物並降低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和富營養物(主要為化合物),從而減輕污水對環境的污染。它的目標是生產對環境安全的液體廢物流(或經處理的污水)和固體廢物(或污泥處理),適用於處理或再利用(通常為農場的肥料),污水經過多重淨化後甚至可達到食用水的標準能再供飲用。

在意義上,污水處理也被定義為廢水處理——包括工業廢水的淨化處理。在大部分城市中,一部分含有有機污染物和富營養物的工業廢水會通過污水處理廠進行二次處理來減少有機污染物排放量

來源[編輯]

污水主要來源於生活、生產及工業設施,包含由廁所、廚房、浴室等產生的生活污水,有的地區也包括工業污水、醫療污水及農業污水。

如今,在發達國家及部分發展中國家,人們開始廣泛的使用分離處理生活污水中黑水及灰水的設施。被處理過的灰水一般被再次收集來灌溉農田及沖洗馬桶

城市徑流污水[編輯]

城市徑流污水包括雨水徑流和城市徑流,一般稱同時處理污水和雨水的下水道系統為合流式下水道系統。自19世紀末期到20世紀早期第一個城市下水道系統建立以來,合流式下水道系統開始被廣泛的使用。

起初,設計合流式下水道是為了在乾旱期間,使廢水進入處理設施;在暴雨期間,使過量的水不經過處理,直接排入河流、小溪或湖泊。但實際上,暴雨會與未經處理的污水混合。因此,現代設計並不鼓勵使用合流式下水道,並將原有的合流式下水道系統逐漸修繕為分流式下水道系統[2]

工業廢水[編輯]

工業廢水處理是一項重要措施。它在工業廢水排入下水道之前對其進行的再次回收和處理,並以此減少工業廢水中污染物含量,使其不容易腐臭。在高度規範的發達國家,這項技術得到了廣泛運用。但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工業廢水在不經過二次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海洋湖泊河流等(稱為受納水體)[3]

過程[編輯]

概況[編輯]

一般大型污水處理廠的簡化作業流程圖英語Process flow diagram,使用好氧的活性污泥法
一種使用人工濕地進行二、三級處理的流程圖。

污水收集和處理通常是受制於地方的法規和標準。工業污水往往需要專門的處理過程(見工業廢水處理)。

污水處理通常包括三個階段,稱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

典型的生活污水處理廠常包含兩級處理過程,即一、二級處理。污水經市政管網收集進入處理廠,由隔柵過濾去除其中較大的固體物,如泥沙、紙張、塑料等,然後進入第一級沉澱池(稱為預沉池、一沉池)。污水在預沉池中停留數小時,待其中固體污染物沉降後,進入二級生物化學處理反應池。視採用處理手段的不同,反應池可以為好氧型曝氣池、或厭氧型生物濾池(滴濾池)等。一般來說,好氧反應的處理量大,適合大中型城市採用。在曝氣池中大量通入空氣以促進好氧細菌生長。細菌以水中有機污染物為食,大量增長後形成污泥狀懸浮物。此時將污水引入第級沉澱池,將細菌和其他微生物為主的污泥沉降。運營良好的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污水在視覺、嗅覺上可以達到與清水相近。

處理後的污水再利用[編輯]

中水(Reclaimed water),也叫再生水、再造水或回收水,是經過處理的污水回收再用。因為城市建設中將供水稱為「上水」,污水排放稱為「下水」,所以中水取其兩者之間的意思。隨着人類生產生活用水量的加大,而淡水資源的進一步枯竭和被污染,中水利用已經成為全世界關注的焦點。

使用合適的技術,有可能重新使用(或重用)的污水為飲用水,儘管這通常僅發生有限的水供應的地方,例如溫得和克新加坡地完成[4]

在以色列,農業用水的50%左右(總使用量為10億立方米,2008年)是通過回收下水道的水提供。未來的計劃要求增加使用處理污水,以及更多的海水淡化[5]

各地污水處理情況[編輯]

臺灣[編輯]

  • A.數據
污水處理廠

根據臺灣內政部營建署,至2020年5月的污水統計數據為[6]

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 36.86%
專用污水下水道普及率 10.04%
建築物污水設施設置率 16.12%
污水處理率合計 63.01%
  • B.辦法、處理案例
    • 需要進行放流水的業者得申請許可證、規劃相關的環境管理人員[7]
    • 高雄市政府建立針對相關事業的放流水規範:事業廢水管制、臨海工業區水污染源管制、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制、建築物污水管制、逕流廢水管制、加油站地下水管制[8]
    • 中壢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分三期建造,第一期為前處理,第二期微生物處理設施,第三期為純氧生物處理法,建造至今目前平均進廠水量 24,364CMD(94年1–3月平均值)[9]

 香港[編輯]

沙田污水處理廠香港目前最大規模的二級污水處理廠

香港的污水處理是由發展局屬下的部門渠務署所負責。根據渠務署2009-2010年報資料,渠務署管理277所污水處理設施,當中包括66所污水處理廠和211所泵房。每日平均處理約268萬立方米污水[10]

參考文獻[編輯]

  1. ^ Khopkar, S. M.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Monitoring And Control. New Delhi: New Age International. 2004: 299. ISBN 81-224-1507-5. 
  2. ^ 戴維斯. 环境工程导论. 清華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2: 11. ISBN 978-7-302-04130-6 (中文). 
  3. ^ 环境工程概论. [2016-09-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22). 
  4. ^ PUB (Singapore National Water Agency)(2011). "NEWater: History."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3-06-10.
  5. ^ Martin, Andrew. Farming in Israel, without a drop to spare. New York Times. 2008-08-10 [2015-04-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8). 
  6. ^ 全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整體污水處理率統計表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內政部營建署
  7. ^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法規名稱: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8.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治科水污染管制. [2017-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05). 
  9. ^ 經濟部工業局. 污水處理. 經濟部工業局. 2010-12-31 [2020-11-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4). 
  10. ^ 渠務署年報2009-2010. 渠務署網站. 2011 [2011-07-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7-29).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