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繼任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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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繼任順序(英語:United States presidential line of succession)定義了當美國總統因故從缺時,應該由誰繼任其職務。

根據《美國憲法》,總統須年滿35歲,在美國居住14年以上,且必須是「出生時即為美國公民」(英語:Natural-born-citizen[a],因此當原有順位的繼任人選不符合上述規定,將會被跳過由下一順位繼任。

繼位順序[編輯]

根據1947年通過的《總統繼任法案》(英語:Presidential Succession Act of 1947),總統一旦離開其職務,將由副總統、眾議院議長、參議院署理議長及主要內閣閣員依以下的順位依序遞補,而內閣的排名順序基本上以內閣職務的成立時間為準。由於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必須是由自然產生美國公民(出生時即是美國公民,通常指生於美國,或者出生時父母雙方皆是美國公民)的人出任,因此繼任順序成員中若有歸化美籍者時,將會自動跳過順位到下一位。

政黨 符合資格民主黨
符合資格共和黨
符合資格其他黨籍
符合資格無黨籍
不符繼任資格或空缺
順序 徽章 職務 所屬政黨 首長
1 副總統兼參議院議長 民主黨 賀錦麗
2 眾議院議長 共和黨 邁克·約翰遜
3 參議院臨時議長 民主黨 派蒂·莫瑞
4 國務卿 民主黨 安東尼·布林肯
5 財政部長 民主黨 珍妮特·耶倫
6 國防部長 無黨籍 勞萊·柯士甸
7 司法部長 無黨籍 梅域·加蘭
8 內政部長 民主黨 德布·哈蘭德
9 農業部長 民主黨 湯·維爾薩克
10 商務部長 民主黨 吉娜·雷蒙多
11 勞工部長 民主黨 蘇維思(代理)
12 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長 民主黨 哈維·貝西拉
13 住宅及城市發展部長 民主黨 瑪西亞·福吉
14 運輸部長 民主黨 彼得·砵得智
-[b] 能源部長 民主黨 珍妮花·格蘭霍姆
15 教育部長 民主黨 米格爾·卡多納
16 退伍軍人事務部長 民主黨 丹尼士·麥克多諾
-[b] 國土安全部長 民主黨 亞歷杭德羅·馬約爾卡斯

歷史[編輯]

美國憲法給予國會權力,由國會立法規定在正副總統都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哪位官員代行總統職權。國會最早在1792年就制定了《總統繼任法案》(英語:Presidential Succession Act)。目前執行的《總統繼任法案》是在1947年通過的,其後經歷過若干次修訂。

繼任順序中各部首長排名次序取決於各部成立的早晚。國務卿在總統繼承順序中排名第4,居各部之首。緊接着是財政部長。國務院財政部都建立於1789年,不過國務院比財政部早問世了一兩個月。排在第6位的是國防部長。國防部是1947年才創建的,不過前身是1789年就成立的戰爭部,於是,國防部長就取代了戰爭部長。聯邦政府最新的部門是2002年11月才組建的國土安全部

美國歷史上曾有過副總統職位空缺的時候,但是總統與副總統同時出缺的情形從未發生過。總統、副總統、眾議院議長、參議院署理議長甚至國務卿、財政部長、國防部長等一系列政界要員同時下台或遇難的非常情形,更是難以想像了。所以,法定的總統繼承順序在法理上保證了國家一刻也不會群龍無首。美國總統每年到國會對參眾兩院發表國情咨文(英語: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演說時,副總統、眾議院議長、參議院署理議長、兩院的多數黨領袖及少數黨領袖和內閣部長等都會到場。按照慣例,屆時一定會有一位內閣部長(在此期間稱作「指定倖存者(英語:Designated Survivor)」)缺席,留在一個不向外界透露的安全地點(一般會在華府以外),以防萬一。若華府遭到襲擊導致所有政要死亡,「指定倖存者」將會接任總統職務。

眾議院也有臨時議長,但不排在繼任順序中。另外各州(邦)的州長繼任順序也跟聯邦總統的雷同。

出生時即美國公民者[編輯]

根據美國憲法,總統必須「出生時即為美國公民」(英語:Natural-born-citizen),所以歸化美籍的部長不能繼承美國總統職位,也不能與總統一同參選副總統。

因為美國是由移民組成的國家,出生在外國的美國公民擔任美國政府要職的例子並不罕見。尼克遜總統時期的國務卿亨利·基辛格出生在德國。卡特總統的財政部長維納·米高·布魯門塔爾也出生在德國。克林頓總統時期的國務卿馬德琳·奧爾布賴特出生在捷克斯洛伐克,她是美國首位女國務卿,同時作為內閣位階最高的部長。在小布殊總統任內擔任勞工部長及在特朗普總統任內擔任運輸部長的趙小蘭出生在臺灣,商務部長卡路士·古鐵雷斯出生在古巴

理論上,當總統缺位排到出生時不是美國公民的部長時,這些不符合總統資格的人就會被排除於繼任順序之外,由排在下一位的部長頂上。

註解[編輯]

  1. ^ 根據21世紀憲法學者和相關案件的裁判案例,是在美國本土出生,或雖在海外出生但出生時有資格即時得到美國公民權的人。
  2. ^ 2.0 2.1 歸化為美國公民,因此不具有繼任資格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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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