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里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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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里蘭省
Province of Maryland
1632年—1776年
馬里蘭國旗
國旗
英屬馬里蘭省地圖
英屬馬里蘭省地圖
地位英格蘭殖民地(1632-1707)
大不列顛殖民地(1707-76)
首都聖瑪利城英語St. Mary's City, Maryland(1632-1695)
安納波利斯(1695起)
常用語言英語、薩斯奎哈諾克語英語Susquehannock language楠蒂科克語英語Nanticoke language皮斯卡特維語英語Piscataway language
政府君主立憲制
皇家敕許殖民地業主 
• 1632-1675
塞西里厄斯·卡爾弗特英語Cecil Calvert, 2nd Baron Baltimore
• 1751-1776
費德歷·卡爾弗特英語Frederick Calvert, 6th Baron Baltimore
總督 
• 1634-1647
倫納德·卡爾弗特英語Leonard Calvert
• 1769-1776
羅拔·伊登英語Sir Robert Eden, 1st Baronet, of Maryland
立法機構馬里蘭省總議會英語Maryland General Assembly
歷史 
• 憲章敕許
1632年
1776年7月4日
貨幣英鎊
繼承
馬里蘭州

馬里蘭省(英語:Province of Maryland),又稱馬里蘭殖民地,是自1632年至1776年存在於美國現在的馬里蘭州區域的英國殖民地。1776年,北美十三殖民地共同組成美利堅合眾國,英屬馬里蘭省以獨立十三州之一的身份加入聯邦,成為今天的馬里蘭州

概要[編輯]

英屬馬里蘭省是由英國天主教徒巴爾的摩男爵一世創建的領主殖民地(私有殖民地)。創建這片殖民地的最初目的是給飽受迫害的英國天主教徒提供一個安全的「天國」[1]。佐治·卡爾弗特當初曾在紐芬蘭島東部的阿華隆半島建立了定居點,試圖安置被迫害的天主教徒。1623年此殖民地得到了正式的敕許,被命名為阿華隆。1625年,佐治·卡爾弗特因功被封為初代巴爾的摩男爵。然而紐芬蘭冬季嚴寒,全年強風,氣候嚴酷,佐治只好在1629年放棄了他的「阿華隆殖民地」。此後,他在向南方摸索更適宜居住的土地時,幾經輾轉最終選擇了馬里蘭地區。佐治本人在得到對馬里蘭殖民地正式的敕許之前就已經在1632年死去,而他的兒子,同樣是天主教徒的第二代巴爾的摩男爵薛韶·卡爾弗特隨後在這一年得到了這個敕許。

在最初天主教佔主導的情況下,英屬馬里蘭省在英屬北美殖民地中也具有「信教自由的先驅」的地位。但天主教地位不穩,與境內英國國教會清教徒貴格會之間的宗教鬥爭頻繁發生,叛亂的清教徒甚至一度取得了對該省的支配權。英國光榮革命之後,站在議會軍陣營的省內清教徒從巴爾的摩男爵家族手中奪取了英屬馬里蘭省的統治權。這次事件被稱為「清教徒革命」。然而,鑑於新建立的政府無法服眾,英國國王威廉三世準備以皇室的名義任命叛軍首領為總督。經過權衡,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萊昂內爾·科普利成為皇家總督,直至1693年死於任上。此後法蘭西斯·尼科爾森繼承了總督的職位[2]。最終,巴爾的摩男爵五世查理斯·卡爾弗特以宣誓自己是清教徒為代價,實現了巴爾的摩男爵家族在權力舞台上的的回歸。

英屬馬里蘭省成立初期,曾經與南方的維珍尼亞殖民地發生過衝突,之後兩個殖民地漸漸朝着同一方向發展。初期殖民地的人口集中在注入切薩皮克灣的河流沿線。與維珍尼亞一樣,本省經濟直接依賴於向歐洲直接輸出的煙草,煙草種植園成為了產業的中心。煙草的栽培本身就需要大量的廉價勞動力,加之後來煙草價格暴跌,發展混合農業經濟產生了更多的勞動力需求,包身工的數量急劇擴張,以致被強制帶來的黑人大多成為了奴隸化的犧牲品。

而在英屬馬里蘭省時代(殖民時代)的後期,南部和東部仍在繼續其單一的煙草種植園經濟;靠近革命的北部和中部則漸漸成為小麥的生產地。因此以費德歷為代表的內陸農業聚落與主要港市巴爾的摩的發展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促進。英屬馬里蘭省與美國獨立有着密切的聯繫。通信委員會的設立以及與波士頓傾茶類似的切斯特敦傾茶事件之後,英屬馬里蘭省走上了與新英格蘭相同的革命道路。

敕許[編輯]

英屬馬里蘭省是以英國王妃亨利埃塔·瑪麗亞的名字命名的

1632年6月20日,英皇查理一世愛爾蘭貴族巴爾的摩男爵二世塞西里厄斯·卡爾弗特敕許了約1,200萬英畝(49,000平方公里)的私有殖民地,這就是後來的英屬馬里蘭省。巴爾的摩男爵的家庭信仰天主教,這在當時的英國是為社會所不容的異端。巴爾的摩男爵一世因此還被撤消了國務大臣(英:Secretary of State)的職位。而對這塊天主教徒主導的殖民地的承認,在當時被視為對巴爾的摩男爵一世去職的補償,儘管敕許正式頒佈之前巴爾的摩男爵一世就已經死去了[3]。巴爾的摩男爵一世是英國歷史中唯一一個獲得了私有殖民地的愛爾蘭籍天主教徒上議院(貴族院)議員。這片新殖民地的名字來源於當時的王妃,法國公主亨利埃塔·瑪麗亞[4]

英屬馬里蘭省相當於現在馬里蘭州的大部分地區。當初對卡爾弗特的敕許規定馬里蘭殖民地位於維珍尼亞邊界以北、北緯四十度以南,這個並不精確的範圍也許多達1,200萬英畝(49,000 km2)[5]。後來英皇占士二世承認英屬賓夕法尼亞省時,英屬馬里蘭實際上失去了一部分土地。於是,兩州按照馬森·迪克森線劃分邊界以解決雙方的爭端。1760年代,英屬馬里蘭省最初想定的一部份領土被劃給了賓夕法尼亞;美國獨立後,華盛頓特區的創立又使馬里蘭失去了一部分土地。

英屬馬里蘭省的正式敕許確立了巴爾的摩男爵在當地的統治地位。敕令承認巴爾的摩男爵家族擁有英屬馬里蘭省的所有土地,且對這些領土擁有絕對的統治權。事實上,當時英屬馬里蘭省的殖民者們不用對英皇宣誓忠誠,卻必須要對男爵宣誓效忠。由此產生了被稱為「莊園領主」的貴族,他們向男爵家族購買土地,從而擁有比通常的殖民者更大的社會特權。

初期的開拓[編輯]

英屬馬里蘭省宗教寬容法案,於1649年獲得通過

馬里蘭殖民地屬於南方殖民地。巴爾的摩男爵家族是英國有名的天主教徒,然而羅馬天主教顯然也是英國朝野的仇敵。這種很容易被視為叛國的行為對17世紀英國貴族而言不能不說是政治生命的一大污點。英國之所以支持巴爾的摩男爵家族創建天主教徒的「天國」,也有轉移國內矛盾、向外界表示天主教徒與新教徒可以和諧共存的考量。英屬馬里蘭省的宗教相關法案正式允許了不同教派在當地的傳播。與其它領主一樣,巴爾的摩男爵家族期待着從他們宗教寬容的新殖民地里受益。

巴爾的摩家以廣大的土地使用權和信教寬容方針吸引了一大批天主教貴族和新教徒開拓者。最初渡往馬里蘭的200名開拓者大半都是新教徒,實際上,新教徒一直是英屬馬里蘭省歷史上的多數派。

這批兩百人的殖民者在1634年3月25日到達了聖卡利文島,他們是由巴爾的摩男爵的弟弟倫納德·卡爾弗特率領的。巴爾的摩男爵隨後任命倫納德為新殖民地的總督。150人名存活下來的移民從藥科米克族英語Yaocomico印第安人那裏買來了土地,並設立了聖瑪麗市

1642年,英屬馬里蘭省發佈了對薩斯克漢諾克英語Susquehannock族的宣戰佈告。不過這次原住民得到了新瑞典的幫助,於1644年擊敗了馬里蘭省當局。8年後,雙方終於締結了休戰條約,然而事後雙方仍在緩慢而零星地進行交戰。

英國內戰的波及[編輯]

1654年,第三次英國內戰(1649年-1651年)之後,議會軍(清教徒)勢力支配了馬里蘭,威廉·斯通總督逃往維珍尼亞。第二年春,斯通作為保王黨的首領大舉而歸,兵臨安納波利斯

在塞文戰役(1655年3月25日)後,威廉·斯通終於戰敗被俘。約西亞·芬德爾繼任總督。

殖民地時代後期及種植園經濟[編輯]

1672年巴爾的摩男爵宣稱紐約殖民地下屬的特拉華灣西岸的沃爾基爾斯(英: Whorekills)屬於馬里蘭省,隨即派軍襲占該地。紐約此後不久被荷蘭佔領,當地當局無暇顧及此事。但是馬里蘭省當局懼怕荷蘭的盟友易洛魁聯盟前來奪回這片地區,在1674年11月紐約被荷蘭重新佔領時歸還了沃爾基爾斯地區。

17世紀的馬里蘭居民大半生存在小型家庭農場的嚴酷條件下。果物、蔬菜、穀物、家畜以及經濟作物(主要是煙草種植)是該省經濟的中心。當時的煙草是可以當做通貨使用的,在農業生產中煙草佔到了極大比例,所以省議會為了保證居民不忍受飢餓,以法律手段規定煙草種植戶必須同時種植一定數量的玉米。

與相鄰的維珍尼亞殖民地相同,英屬馬里蘭省到18世紀也發展為種植園殖民地。截止1755年,馬里蘭人口中有40%是黑人[6]。農場主大規模使用包身工奴隸。利用各條河流,可以將各種作物方便地輸送至大西洋沿岸。由此,巴爾的摩繼南卡羅來納殖民地的查理斯頓成為18世紀南方第二重要的港口。

脫離英國[編輯]

1776年,英屬馬里蘭省的森姆·蔡斯、威廉‧帕卡、湯馬士·斯通以及查理斯·卡羅爾代表他們的殖民地在美國獨立宣言上簽署了自己的名字,從此該省從英國獨立。1776年至1777年討論邦聯條例時,馬里蘭州代表為首的一方堅持認為各州應放棄在西部的土地債權,因此1781年維珍尼亞州和紐約州同意放棄在俄亥俄河流域的債權之後,該省最後一個批准邦聯條例。與此相反,1788年4月28日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在該州順利獲得通過。

腳註[編輯]

  1. ^ 世界の歴史21, p23
  2. ^ Events that Changed America Through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By John E. Findling, Frank W. Thackeray, pp. 133-134.
  3. ^ Sparks, Jared. The Library of American Biography: George Calvert, the first Lord Baltimore. Boston: Charles C. Little and James Brown. 1846: 16– [2012-1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03). 
  4. ^ Maryland State Manual. [2012-1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3-08). 
  5. ^ Alan Taylor, American Colonies (New York: Viking, 2001), p.136; John Mack Faragher, ed., The Encyclopedia of Colonial and Revolutionary America (New York: Facts on File, 1990), p.254.
  6. ^ John Mack Faragher, ed., The Encyclopedia of Colonial and Revolutionary America (New York: Facts on File, 1990), p.257

參考文獻[編輯]

  • 五十嵐武士・福井憲彥. アメリカとフランスの革命(世界の歴史 21). 中央公論社. 1998. ISBN 4-12-403421-0.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