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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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制,或西敏模式(英語:Westminster system, or Westminster model),是一種議會制政府,它包含了一系列立法機關的運作程序,首先在英國發展起來。該系統的關鍵方面包括由立法機關成員組成的行政部門,並對立法機關負責;議會反對黨的存在;以及與政府首腦不同的禮儀國家元首。該術語源自西敏宮,自 13 世紀以來一直是英格蘭和後來的英國西敏議會所在地。西敏制度經常與起源於美國的總統制[ 1]或基於法國政府的半總統制進行對比。

西敏制在英國大多數前殖民地獲得自治權後(美國和塞浦路斯除外)的國家和地方立法機構中使用或曾經使用過,1848年加拿大的第一個省和1855年至1890年之間的六個澳洲殖民地。 這是遺贈給新西蘭、和前英屬香港的政府形式。以色列在宣佈脫離英國託管巴勒斯坦獨立後,採用了很大程度上受西敏啟發的政府體系。然而,一些前殖民地此後採用總統制(例如尼日利亞)或混合制(例如南非)作為政府形式。

特點[編輯]

英國辛偉誠內閣,由首相辛偉誠領導
馬來亞聯合邦第一屆內閣第一次拉曼內閣,由首相東姑阿都拉曼所領導(攝於1955年)

西敏制起源於英國,主要在英聯邦成員國實施,加拿大省澳洲各殖民地於19世紀中期最早採用。現在除加拿大澳洲,還有印度愛爾蘭共和國牙買加馬來西亞新西蘭新加坡馬耳他等前英國殖民地國家沿用此制。日本以色列也參照西敏制。

西敏制的特點包括:

西敏制的眾多議事程序來自英國議會的公約、慣例、先例,這些成文不成文法則構成英國憲法。跟英國不同,使用西敏制的多數國家有成文憲法;不過,公約、慣例、先例在這些國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為有時憲法並沒有明確指定國家體制的重要元素。例如,加拿大憲法沒有提到內閣的存在,也沒有指定政府首長和國家代表的名號(聯邦總理),這是因為這些機構的產生及功能是在憲法條文之外逐漸形成的。

其他形式的議會制國家,如德國意大利的體制,跟西敏制有很大不同。

國家元首的地位[編輯]

國家元首的地位乃為政府之象徵,在英國儘管選舉的大權是在國家元首英國君主)的手上,但是實際上政府的權力在首相總理手中。作為一位廣義的國家元首有別於專制政權的領袖會藉由透明的過程取得權力,在澳洲加拿大都奠定這樣的典範,都是相當好的例證,如果超出元首可行之權力都會被視作破壞傳統的制度,如1975年澳洲憲政危機。也因為成文憲法的出現,這些傳統也開始變成具體化的法律以限制元首的權力過當。

註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