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世英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許世英
個人資料
性別
出生1872年9月10日
 大清安徽省池州府建德縣
逝世1964年10月13日(1964歲—10—13)(90—91歲)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
墓地 臺灣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第一公墓
國籍 大清(1873年-1912年)
 中華民國(1912年-1964年)
政黨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學歷清光緒丁卯科拔貢
經歷
著作

許世英(1872年9月10日—1964年10月13日)[1],字靜仁,號俊人安徽建德人。清末民初政治人物,曾任中華民國國務總理[2]

生平[編輯]

清末經歷[編輯]

許世英生於一個富裕的地主家庭。光緒十七年(1891年)中秀才,此後兩次鄉試落第。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選丁酉科拔貢,同年參加禮部廷試,得一等。翌年,以七品京官分發刑部廣西司,歷任副主稿、主稿。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任直隸司主稿。此後,在四川省任職,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升任刑部六品主事。[2]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10月,清朝設立巡警部門,經京師外城巡警總廳廳丞朱啟鈐推薦,許世英被任命為該廳行政處僉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年末大考(京察),獲一等,以四品任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4月,受東三省總督徐世昌任用,從事創設東三省司法機構的準備工作。翌年,任奉天高等審判廳廳丞,期間和日本駐奉天領事廣田弘毅、副領事有田八郎相熟。[2]

宣統二年(1910年)春,許世英奉命和徐謙到歐美各國考查司法和監獄情況,並在華盛頓參加了第八屆萬國監獄暨司法制度會議。歸國後,曾任山西提法使,宣統三年(1911年)11月任山西布政使。他支持袁世凱,同山西巡撫張錫鑾等人聯名籲請宣統帝退位。[2]

歸屬皖系[編輯]

民國之精華》中的交通總長許世英

民國元年(1912年)5月,經張錫鑾推薦,袁世凱任命許世英為大理院院長。此後,其歷任陸徵祥內閣趙秉鈞內閣段祺瑞臨時內閣的司法總長,任內確立了中國律師制度。他還從事政黨活動,和徐謙等人組織國民共進會,後來該會同其他黨派合組國民黨。民國二年(1913年)3月,宋教仁遇刺身亡,作為國民黨員,許世英以司法總長身份阻撓宋教仁遇刺案的審理調查,被革命派的黃興嚴詞糾彈。[2][3]

同年10月,許世英轉任奉天省民政長。民國三年(1914年)春,成為約法會議議員。獲授少卿加中卿銜,二等嘉禾章。[4]5月,任福建民政長(後來改稱巡按使)。因和福建護軍使李厚基不睦,於民國五年(1916年)4月辭任。[2][3]

袁世凱死後,許世英因為地緣關係,加入段祺瑞領導的皖系。民國五年6月,任內務總長,7月任交通總長。在府院之爭中,他因在津浦鐵路購車舞弊案[5]中被控受賄而辭職,由權量暫代。5月4日,許世英被京師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楊蔭杭傳訊,不久被國務會議宣告無罪。民國七年(1918年),他任中國同意大利合辦的華意銀行總裁。[2][3]

就任國務總理[編輯]

中國名人錄(第三版)》中的許世英照片

民國十年(1921年)9月,許世英任安徽省長。民國十二年(1923年),因堅持裁撤安武軍而和安徽督理馬聯甲發生衝突,被迫辭任。同年2月至11月,擔任航空署督辦。民國十三年(1924年)10月,許世英奉段祺瑞之命會見孫文,商議討伐直系之事。[2][3]

此後,馮玉祥等人發動北京政變,許世英任善後會議秘書長。民國十三年12月之後,段祺瑞作為臨時執政主持國務會議,國務總理一職被暫時取消。民國十四年(1925年)12月26日,國務總理重設,由許世英擔任。在組織內閣時,許世英企圖拉中國國民黨人士入閣,結果未能獲得國民黨人士的支持。翌年2月15日,許世英辭任國務總理。5月,段祺瑞被迫下野,許世英隨其逃往上海。後來,他因參與組織反對孫傳芳蘇浙皖聯合會而遭通緝,遂逃往香港[2][3]

最新支那要人傳》中的許世英照片

在國民政府的活動[編輯]

許世英的作品

民國十七年(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10月,許世英獲起用為賑務委員會委員長,組織中國全國的社會救濟事業。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2月,任中國駐日本大使。

1937年3月9日,駐日大使許世英回國述後抵上海,發表談話稱:「外交應居於主動,以發揚正義為目的。」[6]:53817月盧溝橋事件後,負責同日本進行交涉。經過德國調停,許世英同日本不斷交涉,直到南京陷落。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1月20日,許世英歸國[2][3]

歸國後,許世英任國民政府的全國賑災委員會主管,再度負責組織社會救濟事業。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12月,改任中央救濟準備金保管委員會委員長。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獲授國民政府高等顧問。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4月23日,國民政府特任許世英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蒙藏委員會委員長[6]:8340。同時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蒙藏選舉事務所監督。民國37年(1948年)12月辭任後,他移居香港。民國三十九年(1950年),遷居台灣,任總統府資政。民國四十四年(1955年),參加孫立人案調查委員會。民國四十九年(1960年),遞補當選為安徽省至德縣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2]

民國五十三年(1964年)10月13日,許世英病逝於台北,享年92歲(滿91歲)。[2]

著作[編輯]

  • 《治閩公牘》
  • 《黃山攬勝集》

參考文獻[編輯]

  1. ^ 生卒年月據許世英口述,冷楓撰,《許世英回憶錄》,臺北:人間世月刊社,1966,頁5。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鄭則民「許世英」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 民国人物传 第7卷. 中華書局. 1993. ISBN 7-101-01052-0. 
  3. ^ 3.0 3.1 3.2 3.3 3.4 3.5 劉壽林等編. 民国職官年表.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4. ^ 此少卿加中卿銜,二等嘉禾章見《約法會議紀錄》,第125頁
  5. ^ 1917年春,津浦鐵路管理局(設在今天津北站)曝出一件全國性舞弊醜聞,本來只需120萬元就能購得的200個火車貨車車廂,局長王家儉,副局長盛文頤,總務處長童臨川,竟然花了430萬元的租金與一個不存在的美國公司「華美公司」簽訂了15年的租賃合同。據1917年3月16日《大公報》稱,中英公司代表梅爾斯根據津浦鐵路借款合同,認為津浦鐵路租車購車以至購買鐵路器材,必須優先通過中英公司。而鐵路局通過所謂華美公司(實際上不存在),違反了當年修建鐵路時的合同規定,所以梅爾斯通過英國公使向中國外交部提出抗議。外交部立即轉給交通部許世英,要求馬上查辦。經過調查舉證,法庭認定王家儉、盛文頤、童臨川三人利用租車購車舞弊事實成立,均被判處7年徒刑。這成為鐵路局成立以來最大的貪污舞弊案,作為交通部總長的許世英受到牽連,於5月4日被京師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楊蔭杭傳訊,不久被國務會議宣告無罪。儘管如此,許世英仍然辭去了交通部總長職務,楊蔭杭亦於兩年後辭職南歸。(1917年津浦鐵路管理局租車購車舞弊醜聞,北方網,2004年8月5日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6. ^ 6.0 6.1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韓信夫、姜克夫主編 (編).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華書局.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相關條目[編輯]

延伸閱讀[編輯]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海上名人傳·許雋人》,出自《海上名人傳》
維基共享資源閱覽影像
  中國(北京政府)
前任:
(創設)
大理院院長
1912年5月 - 7月
繼任:
章宗祥
前任:
王式通
司法總長
1912年7月 - 1913年9月
繼任:
汪守珍
前任:
王揖唐
內務總長
1916年6月 - 7月
繼任:
孫洪伊
前任:
汪大燮
交通總長
1916年7月 - 1917年5月
繼任:
權量
前任:
徐謙
司法總長(署理)
1922年11月 - 1923年1月
繼任:
王正廷
前任:
黃郛
國務總理
1925年12月26日 - 1926年2月15日
繼任:
賈德耀
  中國國民政府
前任:
羅良鑑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1947年4月 - 1948年12月
繼任:
白雲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