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人民代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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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人民代表法令》(英語: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918),亦稱爲「第四部改革法令」,是英國在1918年進一步擴大下議院選民基礎的法案。

背景[編輯]

根據《1884年人民代表法令》,凡是每年付十磅以上租金的租戶或者是擁有自己物業的城鎮男性居民,或者是農村里每年支付十二磅以上地租的男性農戶和土地年產值超過五磅的地主都有權參與下議院的選舉。雖然選舉權的財產限制已經很低了,但是仍然會有一部分人因為財產限制而無法參與選舉。

伴隨着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結束,成千上萬的復員軍人發現自己不惜犧牲生命保護了英國憲政制度,到頭來卻沒有投票權。因此,政治家們也開始考慮要進一步擴大選舉權。

內容及影響[編輯]

在本次改革中,徹底取消了下議院選舉權的財產限制。規定但凡年滿21周歲的成年男性以及年滿30周歲的成年女性,均有下議院的選舉權。

經過本次改革,英國符合選舉條件的選民人數從七百七十萬左右一躍變成兩千一百萬左右。並且在1918年舉行了真正意義上的普選

殘留問題[編輯]

由於本次的改革法案中對女性選民的年齡限制高過男性,因此被認為還是不公平。而這一狀況直到1928年改革法案才得以改善。

另外,由於在之前的英國選舉中,存在着違背當代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準則的情況:有將近7%的選民擁有複數選票,比如擁有複數物業的人有權在其物業所在選區以及自己所居住選區都進行投票,而1918年改革法案並沒有對這一情況進行改善。這一狀況直到1948年改革法案才予以改善。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