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入境法令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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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1976年加拿大移民法

1976年入境法令(英語:Immigration Act, 1976)是加拿大的一項法律。1976年當時的加拿大總理皮埃爾·特魯多提出了一部新的移民法案。這部法案主要關注哪些人可以移民加拿大而不是什麼不應該。這部法案在1978年與新的移民條例一起生效。法案賦予了各省更大的權力可以設立自己的移民法以及在更廣泛的條款中定義"禁止的階級"。那些會成為社會福利或是醫療服務系統負擔的人士將被拒絕入境,而不只是泛泛的給出某一種人,例如同性戀殘障人士等等;同時新設立了四種允許移民加拿大的類別,分別是難民,家庭團聚,家庭成員以外之親密親屬移民和獨立移民。獨立移民必須參與打分系統,其他類別只要能通過基本的犯罪記錄、安全以及健康檢查則非必要參與這個打分。這個法案也針對驅逐設立較輕的犯罪或醫療處罰。在這之前驅逐出境就意味着移民終身都被拒絕進入加拿大,而在1978年以後如果此人的驅逐原因不是很嚴重的話則政府會發出12個月的禁止入境令和一份驅逐告示。

2002年,新的《入境及難民保護法令》頒佈執行,取代了該法律的效力。[1]

參考文獻[編輯]

  1. ^ Bill C-11 :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Government of Canada. 2002 [2009-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