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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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是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政府的官員選拔制度,用於代替始於漢武帝時期的察舉制。雛形產生於曹操掌權時期[1]東漢延康元年(220年)曹魏建立前夕,由吏部尚書陳群正式提出。該制度在隋文帝時期由科舉制度取代。《三國志·魏志·陳群傳》:「文帝在東宮,深敬器焉,(中略)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為尚書。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此制度日後導致「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階段固化(社會流動性低)現象。

歷史背景[編輯]

最早,漢代推行察舉制,再由中央加以一番考試。長久以來為地方官吏以及門閥把持,乃至賄選之風極盛。其先是對策,只是徵詢意見。直到東漢後期,始正式有考試,其時只為考試制度之一部份[2]:44。漢末天下大亂,察舉制無從推行[2]:44。朝廷用人缺乏客觀標準,武人在行伍中濫用人員,不依制度[2]:44

曹操時,九品中正制規模初具[1]。曹魏時,以陳群之議,始創設九品中正制以選拔人才[2]:44。此制大體,實際將人才選拔權力收歸中央。在中央任職,「賢有識見」者,由各州郡分別公推大「中正」,[3]中正必須是二品現任中央官。由中正以簿世(譜牒家世)、行狀(才幹、道德)、鄉品(中正鑑定)為標準查訪評定州郡人士,把人才分成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各地大小中正,就其所知,分別品第[2]:44。並加評語。給鄉品前先列某一層次,即所謂「輩目」,由小中正(郡)列入記錄,襄助大中正(州)核定後[2]:44,最後轉呈以六條作舉薦標準:

  • 忠恪匪躬
  • 孝敬盡禮
  • 友於兄弟
  • 潔身勞謙
  • 信義可復
  • 學以為己

中正制每隔三年清理調整。

兩晉時期,司馬氏標榜作為清議的主要對象。進入南朝以後,清議的範圍明顯擴大了,當時除了不遵孝道和有違喪紀者仍要受到清議處罰外,被列入清議的還有以下多種名目[4]

  • 贓污淫盜:自劉宋以後,士人犯盜贓罪者也皆由中正記注清議之目,禁錮終身。
  • 婚姻失類:南朝士族為了維護門第族望的純潔性,把婚姻關係嚴格限制在士族範圍之內,不與寒門通婚。士族如果不嚴守這種限制,便被視為婚姻失類,要受到清議處罰。
  • 感恩乘錯:在涉及冠婚喪祭等重要禮制的往復書札中,若是「筆跡過鄙,無法度」,則被視為「穢書」,「合朝恥辱」。
  • 內亂:晉代對破壞家庭倫常的行為也加以清議處罰,但概念較為籠統。時則將與祖父和父妾通姦者定為「內亂」,列入清議之目,終身禁錮。

影響[編輯]

九品中正制是要改進漢末察舉之頹風,漢末人口流徙,戶籍紊亂,鄉論不能行,於是以出身該地的賢能京官,評論當地之人士優劣,以代鄉論;強化中央集權,全國人才集中到中央[2]:45。九品中正制,在初期的確替曹魏選出不少人才,又能一定地調和地方勢力。但地方無才,混淆考課銓敘與選舉[2]:45。到西晉中期,由於司馬氏乃一世家大族,所以實際中正官都從世家大族中選定,造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八王之亂後,這種不公平現象曾經受到一定遏止,但到東晉後,由於門閥制影響又再度浮現,促成孫恩之亂。從南朝開始,面對寒人庶族逐漸越過九品中正治制的障礙,進入或混入士族行列,原本世家大族為防止庶族進一步假冒士族,便編寫譜牒譜牒學成為一門學問。

中正制多重家世,少看賢愚,整個魏晉南北朝時期都以此制選官,遇到戰亂還能選出優秀人才;和平過久則造成社會風氣浮靡,世族弟子終日清談,不問國事。世族為維持門第血統,婚姻必擇門當戶對英語Homogamy (sociology)。到了隋代,隨着門閥制度的衰落和科舉制度實現,此制終被廢除。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1. ^ 1.0 1.1 《宋書》卷94: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為世族高卑。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錢穆. 《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香港: 人生出版社. 
  3. ^ 《太平御覽》卷265引《傅子》:「魏司空陳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評次人才之高下,各為輩目,州置都而總其議」;又引應琚《新論》曰:「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閭與郡縣,希足束如馬齒,生不相識面,何緣別義理」;又引《吳志》:「習溫為荊州大公平,大公平,即州都也。」
  4. ^ 張旭華. 南朝九品中正制的发展演变及其作用. 中國史研究. 1998, (02): 49–60 [2022-04-18]. ISSN 1002-796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8). 

來源[編輯]

書籍
刊物文章: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