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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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1883年訂立於法國巴黎,史稱《巴黎公約》,後歷經7次修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援引的是該公約1979年的最新修訂文本。《巴黎公約》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公約,迄今已有175個締約方,是締約方最為廣泛的知識產權條約之一。[1]

在公約簽訂的同時,成立了巴黎聯盟

中國[編輯]

1984年外交部財政部中國專利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設商標局)4個單位聯名以「(84)國專發法字第100號」文《關於我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請示報告》,上報國務院審批。1984年11月1日,國務院總理趙紫陽簽署「(84)國函字第151號」文,報送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1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決定。中國外交部長吳學謙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加入書,於1984年12月19日遞交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胥[2]1985年3月19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行前12天,中國正式加入《巴黎公約》(一九六七年斯德哥爾摩文本),但拒絕接受公約第28條第1款的約束:「本聯盟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對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有爭議不能依談判解決時,有關國家之一可以按照國際法院規約將爭議提交該法院,除非有關國家就某一其他解決辦法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該法院的國家應通知國際局;國際局應將此事提請本聯盟其他國家注意。」

參見[編輯]

來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