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倫·菲斯克·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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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倫·菲斯克·斯通
Harlan Fiske Stone
第12任美國首席大法官
任期
1941年7月3日—1946年4月22日
提名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
前任查爾斯·埃文斯·休斯
繼任弗雷德·文森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任期
1925年3月2日—1941年7月3日
提名卡爾文·柯立芝
前任約瑟夫·麥肯納英語Joseph McKenna
繼任羅伯特·H·傑克遜
第52任美國司法部長
任期
1924年4月7日—1925年3月1日
總統卡爾文·柯立芝
前任哈里·M·道格蒂
繼任約翰·薩金特英語John G. Sargent
個人資料
出生(1872-10-11)1872年10月11日
新罕布夏州赤夏郡
逝世1946年4月22日(1946歲—04—22)(73歲)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政黨共和黨
配偶Agnes Harvey (1899–1946)
母校阿默斯特學院 (BA, MA)
哥倫比亞大學 (LL.B)
簽名

哈倫·菲斯克·斯通Harlan Fiske Stone,1872年10月11日—1946年4月22日),美國律師、政治家,曾任美國司法部長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美國首席大法官。他最著名的格言是:「法院不是唯一的政府機構,必須被假定有治理的能力。」

斯通出生在美國新罕布夏州切斯特菲爾德,從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後在紐約市從事法律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他在戰爭部門調查委員會任職,該委員會評估了出於良心拒服兵役者的誠意。1924年,卡爾文·柯立芝總統任命斯通為司法部長。在沃倫·蓋瑪利爾·哈定政府期間發生的幾起醜聞之後,斯通試圖改革司法部。他還對一些大公司提起反壟斷訴訟。

1925年,柯立芝提名斯通接替即將退休的大法官約瑟夫·麥肯納,斯通以微弱的反對獲得參議院的批准。在塔夫脫法庭上,斯通與霍姆斯法官和布蘭迪斯法官一起呼籲司法克制,尊重立法意願。在休斯法庭上,斯通、布蘭代斯法官和卡多佐法官組成了一個名為「三個火槍手」的自由集團,他們通常投票支持新政的合憲性。他在美國訴達比木材公司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Darby Lumber Co.美國訴卡洛琳產品公司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中的多數意見對制定司法審查標準產生了影響。

1941年,富蘭克林·D·羅斯福總統提名斯通接替退休的查爾斯·埃文斯·休斯擔任首席大法官,參議院很快確認了斯通的任命。斯通在是松訴合眾國案中認為將日裔美國人排除在拘留營是符合憲法的。斯通擔任首席大法官直至1946年去世。他是所有首席大法官中是第一位沒有擔任過民選公職的首席大法官。

早年[編輯]

1872年10月11日,哈蘭·菲斯克·斯通出生在新罕布殊爾州切斯特菲爾德。他在阿默斯特高中學習,1894年畢業於阿默斯特學院。

從1894年到1895年,他是紐伯里波特高中的副校長。1895年至1896年,他在紐約布魯克林的阿德菲學院擔任歷史講師。

斯通從1895年到1898年就讀於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學學士學位,並於1898年被紐約律師事務所錄取。

司法部長[編輯]

1924年4月1日,斯通被他在阿默斯特大學的同學卡爾文·柯立芝總統任命為美國司法部長。他認為斯通會被公眾認為是不受指責的,可以監督對哈定政府各種醜聞的調查。這些醜聞迫使哈定的司法部長哈里·M·多爾蒂辭職。

斯通將調查局(BOI)改制為聯邦調查局(FBI),由約翰·埃德加·胡佛擔任首任局長。並指導他改造機構讓它像英國蘇格蘭場和比其他任何警察組織更有效率。

作為一名積極的司法部長,斯通在聯邦法院為他的部門的許多案件辯護,並對由柯立芝的財政部長安德魯·W·梅隆家族所控制的美國鋁業公司發起了反托拉斯調查。

聯席大法官[編輯]

約瑟夫·麥肯納法官辭去了最高法院的職務後,1925年1月5日,柯立芝任命斯通為聯席大法官。對他的提名獲得了普遍的認可,儘管有傳言稱斯通可能因為他的反壟斷活動而被踢出了高層。一些參議員對斯通與華爾街的關係提出質疑,認為他是公司利益的工具。2月5日在美國參議院以71票對6票獲得通過,並於當天獲得委員會批准。3月2日,斯通在首席大法官威廉·霍華德·塔夫脫的主持下宣誓就職。他是柯立芝在最高法院的唯一任命。

20世紀20年代中期的最高法院主要關注商業和政府之間的關係。以塔夫脫為首的大多數法官都是商業和資本主義的堅定捍衛者,不受大多數政府監管。法院利用實質性正當程序的原則和「合同自由」的基本權利來監督國家政府和州政府的管制企圖。法院的批評者指控說,司法機構已經篡奪了立法機構的權力,並將一種特殊的經濟理論——自由放任政策納入其決策之中。 在1932-1937年最高法院的任期內,斯通和他的同事布蘭代斯和卡多佐被認為是最高法院的三個火槍手,他們的自由主義派系。這三位法官都非常支持羅斯福總統的新政議程,而其他許多最高法院法官都反對。

首席大法官[編輯]

斯通對新政的支持給羅斯福帶來了好感,1941年6月12日,羅斯福總統提名斯通為首席大法官,斯通於6月27日得到美國參議院的批准,並於7月3日接受了委員會的任命。

作為首席大法官,斯通在法庭上發言支持總統有權審判在美國國土上被軍事法庭扣押的納粹分子。法院對這一案件的處理一直備受關注和爭議。

斯通在國際鞋業公司訴華盛頓案英語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中制定了州法院對訴訟當事人擁有個人管轄權的標準。

斯通是第四位曾擔任聯席大法官的首席大法官,也是第二位連續擔任這兩個職位的大法官。到目前為止,斯通法官是唯一一位在法官中擔任所有9個高級職位的法官,他從最初級的大法官升至最高級的大法官,然後又升為首席大法官。

學術機關職務
前任者:
喬治·基希威英語George W. Kirchwey
哥倫比亞法學院院長
1910–1923
繼任者:
休格·傑維英語Huger Jervey
司法職務
前任者:
哈里·M·道格蒂
美國司法部長
1924–1925
繼任者:
約翰·薩金特英語John G. Sargent
前任者:
約瑟夫·麥肯納英語Joseph McKenna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1925–1941
繼任者:
羅伯特·H·傑克遜
前任者:
查爾斯·埃文斯·休斯
美國首席大法官
1941–1946
繼任者:
弗雷德·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