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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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各國憲兵——美國陸軍憲兵(左)、意大利卡賓槍騎兵(中)和英國皇家憲兵英語Royal Military Police(右)合影

憲兵,是軍隊中設立的一個兵種或單位,通常的任務不是與敵人作戰,而是維繫軍紀、執行軍法、約束其他軍人行為舉止,即軍事警察,在大部分國家,地方警察無權管轄軍人犯罪事務,這些事務必須交由憲兵處理。而部分國家的憲兵必要時會支援警方之鎮暴勤務及反恐任務,對於平民的重大犯罪行為也會交由憲兵處置,另外還有戍守首都這種古代禁軍的職責,這類可針對國內民眾執法的憲兵可稱為國家憲兵(法語:La Gendarmerie Nationale)。憲兵可以具有司法警察性質,是介於一般軍隊警察之間,亦軍亦警的特殊軍事單位。

歷史[編輯]

憲兵制度起源於法國,英法百年戰爭期間,法國國王挑選精銳組成「憲兵隊」,最古之法文名稱本為"le Gendarmerie"(有武器的軍人),但後來改為 "la Marechaussee"(穿馬靴的騎警隊) ,由陸軍元帥統轄,專門負責處理違犯軍紀的軍人和僱傭兵,此制度卓有成效,也因此流傳下來。十六世紀開始,法國憲兵隊開始受地方司法機關調遣,執行法院判決的權力,具有一般司法警察權 。拿破崙時期建立了憲兵的獨立指揮體系,大幅地增加憲兵員額,也在歐洲大陸各地建立憲兵部隊,拿破崙戰敗後,有效又多功能的法國憲兵制度並沒有被捨棄,有些國家將其憲兵部隊更名為人民衛隊、騎警隊等,但其本質不變。

中文的「憲兵」源自於日語,起源於明治六年三月時制訂的《陸軍省編制條例》中,出現了漢字的「憲兵」這個新名詞,當時憲兵被採用法國陸軍兵制的日本陸軍列為各兵科之一。1906年清朝陸軍尚書鐵良秉奏的《試辦陸軍警察奏摺》中提及:「竊維治軍之要,紀律宜嚴,而先事之防,稽查宜密。考之歐西各國,於軍隊駐紮處所,皆設有軍事警察,兼為地方警察之輔助。日本仿行其制,名為憲兵;海陸軍人盡歸監視,法意良美,收效無形。…擬於臣管轄之憲兵學堂內,挑選畢業學生編成陸軍警察一個營,駐紮京師,監察各鎮……。」從此憲兵制度傳入中國。


任務[編輯]

憲兵通常會在頭盔上標註身份,並配有臂章、飾緒或反光背心,憲兵也會佩戴更傳統的警徽於制服。其任務範圍有執法和戰鬥支援兩大種類。

各國憲兵[編輯]

美洲[編輯]

阿根廷[編輯]

阿根廷有隸屬於安全部阿根廷國家憲兵,主要負責農村治安、邊境防衛、防止走私、查緝販毒、打擊環境犯罪等,而國防部底下則有各軍種自己的憲兵單位。

美國[編輯]

1967年在阿靈頓越戰抗議民眾與美國陸軍憲兵

美軍的各軍種均在內部設有憲兵隊,唯一的例外是美國海岸警衛隊,其利用自身的港岸巡邏隊(port/shore patrol)、後備調查處(Reserve Investigators)及海岸警衛隊調查處(Coast Guard Investigative Service)來維持紀律。其他軍種內的憲兵隊如下所示:

非洲[編輯]

肯尼亞[編輯]

肯尼亞陸軍有兩個憲兵營和一個憲兵學校。

亞洲[編輯]

新加坡[編輯]

新加坡武裝部隊憲兵司令部是新加坡軍隊的執法機構。

韓國[編輯]

韓國軍事警察舊稱憲兵,負責韓國軍隊內部的軍紀維護及犯罪調查。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除軍事警察和憲兵外,尚使用過軍監隊、軍紀司令部及搜查團等不同名稱,在部隊組織、任務及指揮體系上經歷過數次改變。1953年至1960年間,全軍的憲兵一度由憲兵總司令部(헌병총사령부)統一領導,但後來又分散給陸海空軍自行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北京衛戍區軍事糾察人員

五四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八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此外中國共產黨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1],所以中國人民解放軍沒有傳統意義上的憲兵。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內的武裝力量都設有各自的警備糾察隊。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條令》,第七條規定在團級以上的單位的「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歸口管理本區域警備業務工作」,對外稱警備辦公室,並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派遣並領導警備糾察分隊執行警備勤務。《警備條令》第四條規定:

警備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維護軍容風紀;
(二)維護軍車運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規定職權查處假冒軍人、假冒軍車和假冒軍隊單位;
(四)維護軍隊形象和外出軍人合法權益;
(五)執行臨時警戒勤務。

可見,警備糾察分隊的勤務僅涉及軍人、軍車的軍容軍紀等問題;而法律意義的刑事執法權或治安行政執法權,而是屬於軍事檢察院或軍事保衛部門。警備糾察中查處假冒軍人、假冒軍車和假冒軍隊單位的案件,要移交給地方司法機關管轄處理。法理上認為,一般刑事案件(即不含違反軍人職責犯罪),軍人身份並不構成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2009年8月1日實施的《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第四條,採取屬人管轄原則,對軍人(包含現役軍人、文職幹部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軍隊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偵查、起訴、審判、刑罰執行,由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監獄等管轄、執行;對地方人員的偵查、起訴、審判、刑罰執行,由地方司法機關管轄。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公安消防、公安警衛部隊的現役人員,按照地方人員確定管轄。特例: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設立的憲兵隊,執行任務的方面上與警備糾察分隊相同。

2016年1月起,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中,組建了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隨之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局改為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保衛局,將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分別承擔關於涉軍違法行為的偵查公訴審判職能。

中華民國[編輯]

2014年,中華民國憲兵嘉義市執行治安勤務。

中華民國憲兵除執行軍法(軍法警察[2]),糾察軍隊紀律(軍事警察[3])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29至231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至4條之規定,亦具有司法警察[4]身分,平時受法務部檢察官檢察總長指揮,戰時由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指揮,勤務對象包含一般民眾,但重點在於偵辦軍人、軍事及軍民共犯之犯罪行為。憲兵兵科實質獨立於陸軍之外,直屬國防部參謀本部,是一個獨立運作的部隊。憲兵部隊雖配備有裝甲車及大口徑迫擊砲,但與陸軍的野戰任務不同,在戰時憲兵的任務為軍紀糾察、維護社會秩序、衛戍行都臺北市與近郊(大臺北地區),遂行城市作戰、執行反恐任務,收容、審問、管理戰俘,軍事交通要道管制。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參與救災,協同警察管制災區人員進出、維持災區秩序等任務。

日本[編輯]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的日本軍曾設有憲兵隊自衛隊創立後,設置了相當於憲兵隊員的「警務官日語警務官」職務,分屬於陸海空三支自衛隊下。

歐洲[編輯]

德國[編輯]

野戰獵兵德國聯邦國防軍的憲兵單位,前身為野戰憲兵

荷蘭[編輯]

荷蘭皇家憲兵隊乃荷蘭軍隊四個軍種之一,執行軍事警察和一般警察的職責,包括跨國界犯罪、移民出入境,也負責保衛王宮、總理官邸、機場等重要設施。

波蘭[編輯]

波蘭軍事憲兵隊波蘭共和國軍的獨立單位。

空軍憲兵[編輯]

空軍憲兵(英語:Air force police)是空軍的一部分單位,主要負責部隊保護和基地巡邏,也可以對空軍部隊進行軍紀糾察和犯罪調查。

2011年在烏山空軍基地執勤的美國空軍保安部隊臂章上標有「憲兵」(헌병)的韓語字樣。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web.archive.org. 2014-12-01 [2018-1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01. 
  2. ^ 依據《軍事審判法》第58至60條。
  3. ^ 依據中華民國憲兵勤務令第1條。
  4. ^ 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至4條。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