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涅狄格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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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妥協(英語:Connecticut Compromise)也稱1787年的偉大妥協(英語:Great Compromise of 1787)或謝爾曼妥協(英語:Sherman's Compromise),是康涅狄格州代表羅傑·謝爾曼於1787年6月11日在費城召開的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上提出的一個妥協提案[1]。該提案對之前維珍尼亞州代表提出的維珍尼亞方案新澤西州代表提出的新澤西方案進行妥協調解,並在之後令多數代表達成了共識,是最終憲法得以成功制訂所做出的最重要的一個妥協[1]

背景[編輯]

1787年5月29日,維珍尼亞州代表埃德蒙·倫道夫提出一套設立有兩院制立法部門的新政府組建方案。根據這一方案,各州在國會兩院議員的數目與其人口總數成正比,其中下院議員由各州人民直接提名和選舉,而上院議員則先由各州議會提名,然後由國會下院的議員們投票選定。這就是著名的維珍尼亞方案,其主要的設計人是維珍尼亞州的另一位代表詹姆斯·麥迪遜。

但是,像特拉華州這樣人口較少的州擔心這一方案將導致其利益和影響與人口大州相比變得微不足道。許多代表還認為這次會議並沒有權力像維珍尼亞方案這樣直接否定整個《邦聯條例[2][3]。作為回應,新澤西州代表威廉·帕特森於1787年6月15日提名了另一套只包含有一院制立法部門的新政府組建方案,其中所有的州無論大小,其代表權完全相同。這就是所謂的新澤西方案,在這一方案中,所有的《邦聯條例》仍然予以保留,不過將對其加以修改以擴大邦聯國會的權力[4]

按當時各州的實際情況,南方州的人口增長快於北方,並且其擴展領地也大於北方。南卡羅萊納州北卡羅萊納州佐治亞州雖然當時都還是小州,但都預期會有較大幅度的人口增長,因此他們都贊成按人口分配的比例代表制。紐約州雖是當時最大的州之一,按其與會的三位代表除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外都贊成平均代表制,因為他們都希望保持州最大程度的自治。但是這兩位代表都在這一議題得到解決前就離開了會議,最終也導致紐約州和漢密爾頓都沒有了投票權。

麥迪遜和漢密爾頓也是贊成比例代表制的兩位領軍人物,麥迪遜認為,由於各個大州間有非常大的區別,因此認為大州合謀對付小州的想法是不切實際的。而漢密爾頓則認為各州都是由人組成的整體,並指責小州的代表所想要的並不是自由,而是權力。

對此小州的代表則回應,各州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比例代表制是不公平的。特拉華州小甘寧·貝德福則直接代表小州進行威脅:「小州將會找到其他更具誠信和榮譽感,並且願意攜手共創公道的外國盟友。[5]

妥協[編輯]

6月14日,就在會議準確開始對維珍尼亞方案進行考慮和討論前,新澤西州的威廉·帕特森要求休會來給予部分代表更多時間來準備另一套方案,這一要求得到了同意。第二天,他提交了9項對《邦聯條例》進行重要修訂的草案,隨之而來的就是雙方激烈的辯論。6月19日,多數代表否決了新澤西方案並投票要求開始對維珍尼亞方案進行討論。部分小州的代表對此越來越感到不滿,有些甚至揚言要退出聯邦。7月2日,在上議院是否應用平等代表制的問題上,有5個州投贊成票,5個州投反對票,剩下的一個州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會議由此出現了僵持的局面。

這個問題被提交給一個由每州一名代表組成的委員會來試圖達成妥協。7月5日,委員會提交了報告,這一報告就是之後會議上「偉大妥協」的雛形。報告中建議在上院應用平等代表制,而下院則每個州按每4萬公民擁有一位議員的方式予以分配。其中每個奴隸將按五分之三個自由人計算。並且與財政有關的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並且上院只能表示贊成或反對,無權予以修改[1]

經過了六個星期的爭吵,北卡羅萊納州改變了投票立場轉為支持平等代表制,而麻省則表示棄權。由此這一妥協終於得到了通過,史稱「偉大的妥協」。在這一妥協之下,下院,即之後的聯邦眾議院,按各州人口多少分配議員數目;而上院,即之後的聯邦參議院,則每州無論大小,代表數目都完全相同(每州兩位參議員)。另外考慮到眾議院對民意的了解會更迅捷,因此所有聯邦政府預算和稅收的法案都只能由其提出[1]

7月12日,賓夕凡尼亞州代表古弗尼爾·莫里斯提議的所有直接稅法案也應由眾議院提出這一建議也得到了通過,整個會議期間這一最大的僵局終於得到了圓滿的解除[1]

不過最終寫入憲法中的內容與原本妥協的內容有所不同,這主要是因為幾個人口大州對之不滿意。細節委員會英語Committee of Detail中的本傑明·富蘭克林修改了妥協中的部分提議來讓其變得更容易被大州接受。他在財政相關法案要從眾議院提出的基礎上補充要求參議員應當與州立法部門予以分隔。在之前的邦聯國會中,各州的議員將以州為單位按其州議會的指示進行投票,換言之,這些議員只是州議會的傳聲筒。富蘭克林將這一部分改為參議院無須以州為單位投票,而是可以分別投自己的意願投票[6]。這樣的提議讓參議員擺脫了州議會的限制,可以站在更全方位的視野上作出自己的判斷。這一提議也真正體現出了「聯邦政府」的「聯邦」性質,這並不是因為參議員是由州立法部門選舉出來的,而是因為各州在參議院都擁有平等的代表權,而這正是小州們最根本的訴求[6]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US Constitution.net. Constitutional Topic: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2007-1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14). 
  2. ^ Madison's not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June 16th 1787, from the Yale Avalon project.
  3. ^ Madison's not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May 30th 1787, from the Yale Avalon project.
  4. ^ Madison's not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June 15th 1787, from the Yale Avalon project.
  5. ^ New Republic, August 7, 2002.
  6. ^ 6.0 6.1 Beeman, Richard. "Plain Honest Men: The Mak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p199. Random House,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