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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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又稱戶口,一種主要以為單位的人口管理方法,主要在中國大陸台灣韓國日本越南漢字文化圈國家及地區使用,部份國家及地區後來逐漸廢止。

戶籍制度的歷史[編輯]

中國古代[編輯]

戶籍在古代已有3000年歷史。商代甲骨文中也有多處「登人」、「登眾」的記載。

及至周朝,以人口清冊與戶籍制度,作為統計人口之用,以作為嚴謹的封建制度的根本。《國語·周語》記周宣王用兵南征,急需人力物力,於是「料民」,即查戶口,強制抽調兵役。

至秦,建立了更為嚴密的戶口登記制度,秦行「戶籍相」制度,即5家為一最小單位,以作軍事化管理。通過建立嚴密的戶籍制,秦獲得了強大的財稅汲取能力與全民動員能力,至漢代繼承了秦朝的全民戶口登記制度,將全國的人民不論身份高低不分男女老幼,全部編入戶籍,這叫做「編戶齊民」,成為國家的公民(「公民」一詞,早在先秦時已有),國家要求各縣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進行「案比」,作為更新與統計人口之用,然後,縣衙將各戶戶籍造冊上報至郡國匯總又上報朝廷,朝廷則設立「計相」與「戶曹」,管轄戶籍。

至宋代因其顯著的開放屬性與商業屬性,戶籍制度僅根據居城或居鄉人民流動率高,加上實行募兵制,人民遷移自由,居住一年可獲當地戶口。元代以後再度嚴謹,明代中期後再度緩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戶籍制度將公民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升學、就業、社會保障、居住等都與戶口掛鈎,並且兩類戶口規定作為區別對待。公安部門正在起草《戶籍法》準備提交全國人大,預計會對目前嚴格的戶籍規定做鬆動。目前部分地區(例如青島)已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制度,統一為居民戶口在中國,法律規定戶口簿也是有效身份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戶籍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很多歧視性政策得以實施的依據。比如,在教育方面,不同城市戶籍的學生,面臨的競爭是不平等的。擁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戶籍的學生,可以憑戶口優勢低於其他城市學生的分數(目前部分省市高考不為統考)考取本地的大學。義務教育的學區制度,對於同一城市戶籍在重點學校與一般學校學區的學生,享有教育資源天差地別。

在就業方面,很多城市招錄公務員、一些公司招錄職工,都會傾向於有本市戶籍的應聘人員。必須指出的是,在某個城市生活,不一定意味着擁有這個城市的戶籍,除非是官方認可的有限的渠道。在中國,居民要將自己的戶籍從一個城市調往另一個城市,往往相當困難和繁瑣。例如,很多人只注意到從外地戶籍遷往北京很困難,實際上,擁有北京戶籍的人要遷往新疆,也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如果把城鎮戶籍遷入農業戶籍(農村或者城中村),特別是那些著名富裕的如江蘇華西村等,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因為這些農業戶籍實行農村集體經濟所有制,所有戶籍成員以「人合」方式(不是「資合」)平等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這種土地性質非國有),可以得到無償劃分的宅基地自建住房,在城市擴張徵購土地時候等獲得巨量補償,如果是大城市的城中村戶籍,更是可以自建樓房出租坐收租金,這也是即使一線大城市也難以推進城中村改造為居委會,把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城市國有土地的癥結所在。

目前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戶籍制度與計劃生育政策相生相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計劃生育制度是依賴於戶籍制度而得以實現的。如果沒有戶籍制度,中國無法實現限制人口增長的目的。因此,很多「超生」的人,他們面臨的最大困難就是,超生的兒童無法登記入戶口,無法享受正常的教育和培訓,被排擠於正常的社會制度之外。在戶口遷移的時候,很重要的一個審查方向,就是遷移者是否曾經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往往遷移者要提供大量的資料、填寫繁瑣的表格,來證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流動日益頻繁的今天,對流動中的人口監測其是否曾有生育,是很困難的事情。在單配偶制度下所引發的未婚先孕、婚外情、包二奶、私生子相對增多的今天,要檢測一名男性的計劃生育情況是不可能的任務。因此,計劃生育的矛頭直接指向了女性。因此,在現有制度下,女性辦理戶口遷移時,比男性遭遇了更多的障礙。這實質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的宗旨。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發了《全國人口普查條例》。該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這個條例,2010年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實行第六次人口普查。普查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自然人和在中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取得永久居民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將面臨着戶籍被註銷的危機。所以,中國的戶籍與國籍是兩回事。

2015年12月31日國辦發〔2015〕9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要求各省市、國務院各部委徹底解決無戶口人員:

國辦發〔2015〕9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2016年1月14日發佈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台灣[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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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戶籍制度的歷史可溯自清廷在台依照戶口之法建立人口清冊,稽查人口。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後又設保甲制度。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

台灣進入日治時期後,當時的日本政府擷取清代保甲制,結合在日本本土嚴謹戶籍特色,創設「保甲總局」,締造出如村社、保正等台灣專屬戶籍制度。由警察透過保正掌握家庭與個人資料的戶口制度,而非由專職戶政機關辦理的戶籍制度,居民有連坐責任,得以互相監督。使得日治時期台灣的戶口制度不同於日本內地的戶籍制度,台灣戶籍資料使用於強化治安的思惟,具有強烈的警察行政與維安的特色。日治時期的戶口資料於1905年建立雛形,並留下大批完整的檔案,這些戶籍資料與國勢調查為相關研究奠定了良好之基礎。[1]

二次大戰結束後,台灣進入中華民國時代,施行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戶籍法》廢除了台灣的保正制度,並且交付專職的戶政人員來辦理戶政事務,結合台灣戶籍制度。中華民國於1931年制定132條戶籍制度,並於年底公佈實施。警察機關可以協助戶政機關或自行主動去查報人民的戶口異動狀態,藉此了解當地居民的生活狀況,進一步達成預防犯罪、維護治安之目的。1950年改為戶警聯繫的「雙軌制」:由民政機關主管戶籍行政、辦理登記工作,而警察機關可戶口查察,直到解除戒嚴後回歸戶籍行政機構負責,戶籍制度的地位逐漸轉換成國家為遂行社會福利的工具。

現行台灣的戶籍制度係依《戶籍法》之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內政部,主要分為身分登記及遷徙登記。舉凡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等涉及身分變更者,皆屬身分登記之範圍,此外,人民遷出入自由,遷出原戶籍地後三個月內,應至遷入地申報遷入登記。政府每十年舉辦一次戶口普查,定期舉辦巡迴戶口校正,但查緝並不嚴格,除了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以外,現行戶籍制度衍生出來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是政府機構經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對的證件。

戶籍地是政府認定下,每個人的正式住所,故對每個人的權利義務皆有影響,離開台灣(台澎金馬)超過二年的人會被戶政機關主動辦理遷出國外,須憑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才可恢復戶籍。例如,在參政權方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權人須於選舉區設籍滿四個月,否則會喪失參政權(參選或投票);在義務教育方面,家長與兒童的戶籍所在地決定所被分發之國民小學或者國民中學;在兵役方面,由役男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各項徵兵處理事宜;在健保方面,第六類投保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日本[編輯]

日本憲法規定,公民擁有遷徙自由,因此其戶籍管理制度的顯著特點是「戶口隨人走」。[2]

明治元年10月,京都政府制定「京都府戶籍仕法」,明治2年,該法正式頒佈實施,全國各府縣以此法為藍本開始進行戶籍編成,以「戶」為基本單位。

二戰後,所有舊行戶籍法令廢止,改實施戶籍法。戶籍法規定,國民在20歲的法定成人之前,無權獨立設立自己的戶籍,成人後則完全自由。

戶籍法的戶籍制度以「住民票」為核心,標有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戶主的關係等,在接受義務教育、辦理國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退休金保險)、登記納稅、登記選舉人或候選人等,都需要出示住民票。若公民遷移到其他地區,需在原居地申請遷出,註明遷出原因(如上學、就職、結婚等)和計劃前往地址,並在14天內向新居地行政機關申請遷入並換發住民票。雖然住民票會登記「本籍」,但只是形式上的意義。

朝鮮半島[編輯]

李氏朝鮮時代存在着兩班常民等級制的戶籍制度(良民男子也有戶牌),日本殖民時期改用了日本家族式的戶口制度。基於戶籍制度而實行的徵兵制是非常嚴格的。近年,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戶籍制度造成了某些人權侵害和男女歧視的事實,大韓民國(韓國)已於2008年1月1日廢止了戶籍制度。

越南[編輯]

越南亦實行與中國類似的戶口制度(越南語Hộ khẩu),2019年之前也有戶口簿和身份證這兩種最重要的居民身份認證文件。

越南戶口制度最初只在城市實行,用來控制城市發展和限制人口流動。[3]後逐漸推廣到農村,成為全國範圍內實行的制度。政府通過戶口掌握人口流動,以及居民的出生和死亡信息。二十世紀後半葉的一段時期,甚至嚴密監控居民是否在戶口所在地作息,由此流傳着相關的笑話,說是戶口制度的副作用是防止了婚外情。[4]

革新開放後,越南在一段時間內仍然保留着複雜的戶口制度。根據規定,居民戶口有四種類型KT1至KT4。KT1是永久居住地,即家庭所在地。如果居民在省內臨時遷徙,則需註冊一個KT2地址,如果出省則需註冊KT3地址。出於工作或就學需要出省居住則需申請KT4戶口的註冊。[3]該制度帶來了很多困難,尤其是對於缺乏正規教育的農民工。但由於牽涉到社會福利甚至兒童的入學資格,尤其對於窮人,申請戶口是很重要的。[5]例如,醫療保險,扶貧援助和免費入學等社會福利對於沒有登記KT3或KT4的胡志明市家庭均不被納入在內。[4]

2017年11月,越南政府決定停止使用登記了戶籍所在地的紙質戶口本,取而代之的是使用一個在線數據庫來登記居民身份證號。[6] 2019年1月1日宣佈廢除現行制度。2020年11月13日,越南國會通過《居住法(修正案)》,並於2021年7月1日正式生效。[7]2022年5月28日宣佈完成改革。

部分中文自媒體稱,「越南將於今年(2022年)年內徹底廢除實施四十多年的戶籍制度。」經事實核查,此為不實消息。[7]

西方人口[編輯]

西方沒有成體系的戶籍制度,但是也有類似的法律來約束人口自由遷徙。

英國[編輯]

英國在圈地運動開始後,先後制定一系列法律限制農村人口流動。在1563年,制定了《手工業法》其中規定12-60歲的所有農民必須參與勞動,治安官可以命令任屆何人參與勞動,無文件禁止一切人口流動。1601年,《伊利沙伯濟貧法》規定地方政府遣送外來人口,教會只對本地貧困人口扶貧。1662年的《定居法》規定治安官可以遣送任何在40天內到達而需要救濟的外來人口[8]

工業革命後,由於工廠對勞動力的需求,上述法律逐漸放寬。出現季節性和兼職性的農民進城務工人員。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歷史人口研究計畫. www.demography.sinica.edu.tw. [2013-0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2. ^ 文明. 日本户籍:只管理 无限制. 2013年1月28日 [2013年5月2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3月5日). 
  3. ^ 3.0 3.1 Hardy, Andrew. "Rules and Resources: Negotiating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n Vietnam under Reform." Sojourn: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in Southeast Asia 16, no. 2 (October 2001): 187-212.
  4. ^ 4.0 4.1 Hardy, Andrew. "State Visions, Migrant Decisions: Population Movements since the End of the Vietnam War." In Postwar Vietnam: Dynamics of a Transforming Society, edited by Hy V Luong. Lanham, M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3.
  5. ^ Abrami, Regina and Nolwen Henaff. "The City and the Countryside: Economy, State and Socialist Legacies in the Vietnamese Labour Market." In Reach for the Dream: Challeng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Vietnam, edited by Melanie Beresford and Tran Ngoc Angie, 95-134. Copenhagen: Nordic Institute of Asian Studies Press, 2004.
  6. ^ Vietnam has decided to stop controlling citizens with permanent residence book - VnExpress International. VnExpress International – Latest news, business, travel and analysis from Vietnam. [2017-11-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7) (英語). 
  7. ^ 7.0 7.1 龔雨彤 有據核查. 核查 | 越南官宣正式废除户籍制度?. 澎湃新聞. 2022-06-11 [2023-04-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10). 
  8. ^ 英国人口管理实践及对我国启示. [2020-1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2). 

延伸閱讀[編輯]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戶口部》,出自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