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美修好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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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美修好通商條約》(英語:Treaty of Peace, Amity, Commerce and NavigationShufeldt Treaty)是朝鮮王朝美國於1882年5月22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也是朝鮮與西方國家簽訂的第一個條約

背景[編輯]

本條約在中國、朝鮮和美國三國互動、協商的情況下達成。朝鮮王朝在1870年代以前實行鎖國政策,但在1876年,日本以武力強迫朝鮮簽訂《江華條約》,成功打開朝鮮的國門。此後西方列強紛紛進入,《朝美修好通商條約》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簽定的。在協商中,中國清朝代表李鴻章要求在條約中載入「朝鮮是中國屬邦」一句,但由於受到美國代表薛斐爾的反對,決定朝鮮政府在該條約外,另外發佈照會表明中朝之間的宗藩關係。

內容[編輯]

條約共十四款,由漢文英文兩種語言繕寫。

  • 「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色,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
  • 「嗣後,大朝鮮國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及施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海面、行船、通商、貿易、交往等事,為該國並其南氏從來未沾,抑為此條約所無者,亦准美官民一體均沾」
  • 美國人享有在朝鮮居住和領事裁判權
  • 朝鮮要為美國來往船舶提供停泊、救 護、飲食和保護美國公民的義務
  • 美國在朝鮮享有「最惠國待遇」,進口貨物「有關民生日用品者,照估價值百抽稅不得過十」之低率關稅。

影響[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