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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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拿破崙法典原版的第一頁

法典拉丁語codex)是指詳細而全面記述一個法律體系的所有法律的,或是某個法律體系內關於某一方面的所有法律的成文法[1]歷史上,各古文明的法律大多使用法典紀錄。在近代,西方法學經常按照法典在一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把該體系分類。法典佔主導地位的一般稱民法體系。法典占輔助地位,而不成文法為基礎或主體的,一般稱普通法體系。

歷史沿革[編輯]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誕生於公元前18世紀,原碑現藏巴黎羅浮宮。比漢穆拉比更早的現存法典還有里辟伊士他法典(前19世紀)、伊施嫩納法典(前20世紀)、吾珥南模法典(前22世紀),以及制定於公元前2400年左右、在埃卜拉城(在敘利亞)發現的古檔案中的泥版。

歐洲現在的民法體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紀羅馬人的早期法典《十二銅表法》,而羅馬法最著名和最有影響力的法典是公元6世紀的查士丁尼法典。可是這兩部法典都有局限性:《十二銅表法》只概括了基本法律原則,而實際執行的法律則是由法官從這些原則上推斷出來;查實丁尼法典雖然在後世影響巨大,但在當時只在東羅馬有效執行,在西羅馬沒有發展成法律傳統。隨着東羅馬帝國的衰敗,這一傳統在歐洲也失去了影響力。歐洲近代的編纂運動始於十五世紀以後,隨着民族國家的崛起,歐陸國家開始把發展獨立法制視為主權的象徵。到了十九世紀上半葉,幾部重要的歐陸法典相繼問世,包括《拿破崙法典》即法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

在東亞,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李悝(前455年-前395年)編纂的《法經》,是亞洲最早出現的較系統的法典。至於中國的近代法典的源頭是公元651年的《唐律》,其後各朝基本循唐制,只是後來蒙古因為統治範圍廣大,在各地發佈了憲法性的《成吉思汗法典》,而中式法典最終發展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成為全面、完整,囊括現代刑法民法的法典。直到近代,中國周邊國家的法律制度大多受中國法典影響。日本是最早編纂西方式法典的亞洲國家。在明治維新過程中,日本推行了以德國民法為模範的《日本民法典》。辛亥革命前後,受西方法學影響,中國開始改革法律體制,編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和《中華民國民法》,並從此逐漸發展為大陸法系或社會主義法系國家。

英美法系區域中,由於採用的是判例法,法典的使用相對較少。普通法國家的法典編纂可以分為兩種。在一些國家,受歐陸傳統的影響,法典代替了一些方面的普通法,如美國一些州有各自的刑法典,以及較統一的商法典。美洲和澳洲的一些法律區域也有完整的刑法典和程序法典。另一方面,一些英美法系區域把普通法編纂成冊,也稱之為法典,例如加利福尼亞州的民法。可是此類成文法沒有一般意義上法典的內部邏輯性,而只是鬆散的羅列了現有法律。

國際上也在努力編纂或起草使各個法系國家比較能接受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關於仲裁、貨物銷售的法律。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1. ^  Chisholm, Hugh (編). Code.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6 (第11版).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632–634. 1911. 

來源[編輯]

  • van Gulik, R.H.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ncient China: The Tang Yin Pi Shih. Orchid Press, 2007. ISBN 9745240915, ISBN 978-974-524-091-9.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