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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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動行動行為(英語:social action,action or act德語:Handeln)在社會學上區別於簡單的生物性的對於刺激的反應行為(英語:behaviour德語:Verhalten)1,特指具有針對他人的主觀動機並以他人為取向產生影響的行動。在社會行動中,行為人考慮他人的行動和反應,並基於這種考慮而調整自身的行動。

概念[編輯]

社會行動的社會學意義主要在於它包含了行為意圖、意識與目標。帕森斯(T. Parsons)(1937)認為行動是社會學分析的基本單位,並包含如下四個要素:(1)行動者或中介:行動主體。(2)目的,結果:行動的未來狀態。(3)情景:包含行動的條件與手段。(4)規範:包括思想、觀念與行為取向等制約行動的發展,影響手段的選擇。米德(G. H. Mead)(1938)則用衝動、情景與完成的定義來規定行動的概念:一個行動是一個衝動。這衝動是以選擇它需要的某種刺激去維持生命過程。因此,生物創造了它的環境,刺激是衝動表達的需要。……理智是刺激的選擇——有關使生命得以維持和幫助再建立自由的選擇。

對於行動與反應行為的基本區別源於馬克斯·韋伯(1968),他並將社會學定義為理解行為意義的科學。舒茨(1972)則認為社會行動的概念遠比韋伯的區分所揭示的內容複雜。例如,將意義賦予行動與情景究竟何指並不明確。除此之外,行動必然具有行動者,而至今尚未對行動者具體所指進行充分說明,例如,某些宗教系統所進行的祭祖行動中的先祖都不是活的存在。另外,現代社會的組織被認為具有法定個性,因而也就具有了行動者的身份。

理論[編輯]

參見[編輯]

註釋[編輯]

^ 註解1:
在漢語裏並沒有直接區別對應於act 和behaviour 這組概念的詞,「行為」同時被用來對應兩者。

參考文獻[編輯]

  • Nicholas Abercrombie, 1994, The Penguin Dictionary of Sociology, London, Penguin.
  • Mead, G. H.(米德), 1938, The Philosophy of the Act(《行為哲學》),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 Parsons,T.(帕森斯)1937,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社會行動的結構》), New York, McGraw-Hill.
  • Webber, M.(韋伯), 1968, Economy and Society(《經濟與社會》), New York, Badminster.
  • 侯俊生主編,2001,西方社會學理論教程,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