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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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條款(英語:Grandfather clause),相對於追溯法令,是代表一種允許在舊有建制下已存的事物不受新通過條例約束的特例(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英語中的「祖父」(grandfather)在這場合下會被當作動詞或其他衍生形態使用,例如「grandfathered power plant」可能指一座老發電廠未能符合新污染管制條例,但在不溯及既往原則下獲得豁免而維持原貌繼續運作。

起源[編輯]

原來的祖父條款在1890年至1910年收錄於美國南部傑姆·克勞法中,目的是為了在防止黑人美洲原住民墨西哥裔美國人及非盎格魯撒克遜人擁有投票權的同時,保障大部分白人投票權。1870年之前訂立的投票權禁製法由於憲法第十五修正案》的制定而失效[1],作為回應,部分州通過法例以人頭稅讀寫能力測試英語literacy tests來評定選民資格,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在南北戰爭前已經擁有選民資格的人及其後代。由於這些受惠於新特例的選民與戰前的一輩相差了大概兩代,「祖父條款」一詞因而產生。後來1915年及1939年美國最高法院先後裁定祖父條款及讀寫能力測試違反憲法,將之廢除;而人頭稅選民篩選程序終於1964年通過的《第二十四修正案》被廢止[2],為了確保成效1965年再通過投票權法案英語Voting Rights Act[3],聯邦政府這一系列的行動大致上已經保護了受歧視種族的公民權

其他例子[編輯]

參考[編輯]

延伸閱讀[編輯]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