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大沽口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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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大沽口之戰
第二次鴉片戰爭的一部分

激戰過後的大沽口砲台以及陣亡清軍將士,費利斯·比特拍攝
日期1860年8月1日(聯軍登陸北塘)
地點
結果 英法聯軍勝利
參戰方
清朝  大英帝國
法蘭西第二帝國
指揮官與領導者
僧格林沁
樂善
格蘭特[1]
孟托班[1]
伊格那提耶夫
兵力
5,000名步兵
2,000名騎兵
45門火砲
4個砲臺
英國:
10,000名步兵
1,000名騎兵
法國:
6,700名士兵[2]
傷亡與損失
2000人戰死 [3] 英軍:17人陣亡、162人受傷[4]
法軍:15人陣亡、129人受傷[4]

第三次大沽口之戰發生在1860年,是第二次鴉片戰爭的一場決定性戰役。戰後大沽口完全遭到了英法聯軍的控制。

背景[編輯]

英法聯軍在第二次大沽口之戰中大敗,使本來想教訓清朝政府相當憤怒。英國《每日電訊報》出現佔領北京城,永久佔領廣州,把皇帝趕出皇宮的聲音[5] [6]。英國內閣從1859年9月16日起開8天的會議,最終一致主張對中國增兵,並攻入北京作為目的[1]。雙方決定由英國出兵1.2萬人,法國則出兵7000人[1]。法方任命孟托班為總指揮[1]。聯軍在上海聚集,1860年4月21日佔領定海,後陸續佔領大連灣煙台,以完成對渤海灣軍事上的封鎖。大連灣和煙台則作為聯軍進攻大沽口的基地。

戰爭經過[編輯]

北塘登陸[編輯]

清軍在北塘除了裝設一部分地雷外,並無駐軍加強防備,給了可趁之機。俄國駐北京公使尼古拉·伊格那提耶夫偵知了北塘未設防的相關情況將其告知英法[7]。1860年8月1日,藉助俄國人的引導,聯軍出動軍艦30多艘和陸戰隊5000人在北塘附近順利登陸[8],沒有遭到任何攻擊,並就地掠奪物品。

新河、塘沽砲台的失陷[編輯]

順利佔領北塘後,1860年8月12日聯軍2000人在往大沽探路途中與清軍遭遇,開了打響戰鬥的第一炮,隨後佔領新河。接着與4000名配備大刀、長矛弓箭蒙古騎兵戰鬥[9],在動用了阿姆斯特朗砲後擊退清軍。清軍撤回塘沽

8月14日,聯軍進攻塘沽砲台,集中36門後膛砲和阿姆斯特朗大砲砲轟清軍兵營[10],便發起衝鋒。聯軍士兵紛紛架起梯子試圖爬進城牆,最後施米茨中校站在城上揮舞三色旗,清軍士兵開始逃亡。戰鬥結束了。

攻佔大沽口砲台[編輯]

英軍第67步兵團英語67th (South Hampshire) Regiment of Foot進攻大沽砲台。
北砲台正面

1860年8月21日,英軍部屬2500名士兵,法軍部屬1000多人和2連砲兵作為進攻大沽口的兵力[11]。早上6點法軍砲兵和英軍的榴彈砲對着右岸第一座砲台開炮。英軍以47門大砲同法軍密集的砲轟那砲台,聯軍戰艦也發砲協助。清軍在砲火的差距下漸漸不敵,而且射擊無法精準。7點半時聯軍發起衝鋒開始白刃戰,臨近10點攻下第一座砲台[4]。接着約100名清軍士兵逃亡,多數守軍戰死[4]。當晚,大沽砲台的剩餘清軍全數繳械投降。

結果[編輯]

以聯軍勝利而結束。共繳獲了大砲518門(110門為銅製大砲)[3]和軍用物資。透過勸降的手段,聯軍只攻取了兩座砲台,殺死砲台守將樂善後,成功使南岸的剩餘清軍就地投降。8月23日英軍上將賀布北上直達天津,總督恆福出外迎接,清朝再派桂良恆祺與聯軍代表額爾金在天津議和[12]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同右 [1] [2]
  2. ^ The Taku Forts 1860. queensroyalsurreys.org.uk. [16 September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4 September 2015). 
  3. ^ 3.0 3.1 第10章 攻陷大沽砲台(6)[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4. ^ 4.0 4.1 4.2 4.3 第10章(4)[4]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5. ^ 《這一次,我們又挨打了─中英第二次鴉片戰爭始末》,作者/端木賜香,出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出版社。
  6. ^ (簡體中文) 大沽失败传出:傲慢伦敦与浪漫巴黎同时大哗. [2009-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8). 
  7. ^ 鄭師渠. 中国近代史. 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7: 51. 
  8. ^ (簡體中文) 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北塘之戰. 中國青年網. 2009-12-23 [2010-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31). 
  9. ^ (簡體中文) 北塘登陸(6). 新浪網. 2008-03-22 [2010-0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9). 
  10. ^ 第10章 攻陷大沽砲台(1)[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11. ^ 第10章(3)
  12. ^ 第11章 天津議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