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論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罪論hamartiology)是基督教系統神學的十大教義之一。

從聖經觀點看罪[編輯]

罪的定義[編輯]

  • 「任何違背、違抗神律法或旨意的思想、行為、言語或狀態。」(二14)。
  • 希臘文hamartia) 的意思是:「不中的」、「偏離公義的道路」。不只具體的錯誤行為。這包括了過犯的罪行(sin of commission)與忽略的罪行(sin of omission);不能行正確的事也是罪(十四23)。
  • 罪是人內在的一個律:罪不單是一種行為,罪也是住在人裏面的一個律。保羅提過,他與罪的律掙扎(七14、17至25);所有人都有罪性(三22)。
  • 罪是向及人所作錯誤的行為:羅馬書一章18節提到「不虔不義的人」。不虔代表不能順服神,及不能遵守祂所定的命令(二十1至11);不義是指人對他的夥伴不公正(二十12至17)。

結語:聖經用很多言詞描寫罪,含意從「不中鵠或目標」到「破壞關係」,到「不敬虔」、「道德上的邪闢」、「無知」、「變態」等等,無論是對自己、對別人、對,且無論是哪一方面的罪,其主要特徵是故意違背。(五一4;八7)。罪的根本是冒犯,而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自私,這是對罪的性質及其嚴重性錯誤的判斷。

神學用語看罪[編輯]

罪行(actual sin)定義[編輯]

神學用語,指人使用自由意志所犯的罪,有別於原罪。

原罪(original sin)定義[編輯]

  • 神學用語,指亞當墮落後而傳給每一個人的罪性,是人與生俱來的罪的狀態及景況(敗壞的本質)
  • 亞當的第一個罪行歸在人的身上

罪所產生的後果[編輯]

  • 人對神的態度:人最初被造,是為與神同在、與神相交,但現在卻害怕看見神,羞恥和恐懼成了他們最顯著的情緒,顯示出人與神之間的關係破壞。(三7、8、10;二25;)
  • 神對人的態度:

罪引發神的不悅,因為罪與神的本性相違,神不可能姑息罪,因為那等於叫神不再忠於祂自己,而神是斷不能背負祂自己的,所以人被責備、咒詛、定罪、趕出伊甸園

  • 對人類:

罪的破壞能力延展到所有的人,及整個人的每個部分(一18至三20),如:智能(林後四4);良 知(提前四2);意志(一28);心(四18);在人的天然本質上,不能行神看為善的事。人有與生俱來的罪性。

  • 對受造萬物也產生影響:「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三17;八20)
  • 死的出現:死亡是罪的具體刑罰之體現,是附屬伊甸園的警告。(二17)

罪的歸與[編輯]

歸與這個字的英文(imputation),是來自拉丁文(imputare);意思就是「結帳」,歸入某人的帳項。而且這個名詞又關係到,罪是如何歸到每個人身上的問題。在新約聖經羅馬書五章12節提到罪是透過亞當進入世界。這節經文確定人對罪的看法。

從神學家的觀點來看罪[編輯]

歷史上有四個主要的觀點:伯拉糾觀點、阿民念觀點、立約觀點、奧古斯丁觀點,這些觀點都是在說明罪是如何歸與人類。而這些歷史觀點,也直接影響了現今各基督教宗派的罪觀。

筆者列出以下伯拉糾觀點、阿民念觀點、奧古斯丁觀點等,供參考:

奧古斯丁觀點(Augustinian view[編輯]

「奧古斯丁在神學上強調人的墮落與神的恩典,對抗伯拉糾認為人是可以用自己的行動來討神喜悅的思想,影響以後教會神學的發展。」希波的奧古斯丁(354~430年),出生於北非,並在北非的迦太基受教育,此地是一個非常拉丁化而有多種族出入的地方。奧古斯丁是公認初代教會時期最重要的神學家,有時被稱為「希波的奧古斯丁」。一方面,他總結了初代教父神學而集其大成;另一方面,開創西方教會神學傳統,下接中世紀並影響宗教改革,「是西方神學治學方法之父」。奧古斯丁的父親是生活放蕩的異教徒,而母親卻是虔誠的基督徒。「雖然長期跟隨他的母親學習基督真道,但遲至387年才受洗。據他在《懺悔錄》說的,是因為他長期在宗教和哲學尋求的結果。」奧古斯丁其前半生可說是陷於情慾的泥沼而不能自拔。奧古斯丁在罪惡中一直尋找,曾一度相信摩尼教,但還是無法得釋放,後來對摩尼教非常失望。「但是當他在384年出任米蘭皇宮修辭學教師,受到安波羅修主教和新柏拉圖主義觀念的影響,去除了他乖離正統信仰的障礙。」當他悔改後,過去他放蕩的經驗反而成為他神學反省的來源。有些人在他以惡為人的本性,並拒絕自由意志的憂鬱觀念中,認為他深受摩尼教的影響,不過也很可能剛好是他天生的惡意識和靈性的枯槁,使他暫時求助於摩尼教,因為他抗辯人性並非本來是邪惡的,並堅持人多少有點自由,作為人類的責任基礎。不過在他397年所完成的(Ad Simplicianum),書中已經對當時的基督徒提出一個觀念;人類是「罪的結合」,人不能自拔,必須仰賴神的恩典。

奧古斯丁觀點,「這個觀點是因為奧古斯丁而得名。它頗受加爾文路德石威廉施特郎等人支持」。

罪觀[編輯]

奧古斯丁認為罪的本質是一種強烈的慾望,是一種變態的自我中心的愛,與愛神的愛是敵對的;「是對自己的愛,取代了對神的愛」。奧古斯丁在與摩尼教徒的辯論中提到,「罪並非努力追求邪惡的本性,而是離棄比較好的本性,因為其行為本身是惡的而不是犯罪者本性出了差錯,因為錯用良善乃是邪惡。」在整個與摩尼教辯論的結論中,奧古斯丁認為有一個罪的奧秘是無法徹底解釋清楚的,「因為唯一真正邪惡的東西,乃是邪惡的意志,但意志根本不是東西,邪惡實際上是虛無的,而自由意志並不是邪惡,自由意志犯罪的原因,也不是邪惡。唯有意志的真正誤用,使意志變為邪惡的意志才是邪惡的。」而誤用意志的潛在因素是驕傲,就是想要脫離他原來的主人---神,而自作主張。在奧古斯丁早期的神學中,奧古斯丁認為罪與邪惡絕對不是神所預定的,而是人類自由意志運用錯誤的結果,後來與伯拉糾主義者(以及所謂的半伯拉糾主義)辯論時,他改變了,他認為人類的自由,在神的更新恩典外,只會犯罪與行惡。他高舉神的自由與主權,認為若是讓人自由發揮,人類的作為永遠都是邪惡的。

奧古斯丁認為因為罪的緣故,人的心智越來越黑暗及軟弱,使人不能清晰的思考,尤其是不能思考更高深的屬靈真理和觀念。

原罪[編輯]

「奧古斯丁是第一位將亞當視為人類實質之頭的神學家」。他對原罪的觀點是是根據創世記之外,還有詩五一,約伯記,弗二3,不過最有力的是『根據《與羅馬人書》五章12節,「眾人都犯了罪」這一句話為基礎(奧古斯丁是根據安波羅修註解誤解《與羅馬人書》五章12節解釋而來---此註解非安波羅修所作),說明全人類都有分與亞當的罪。』他認為人類受造之初,原為良善,但當亞當犯罪時,因為全人類由亞當而出,所以全人類也是「潛在地存於」亞當裏,有分於亞當的罪。而神以全人類都有罪,是因全人類確實都犯了罪。「教會傳統上用原罪解釋人內心傾向罪的事實,和亞當的罪怎樣影響所有的人,奧古斯丁本於詩篇五十一5,解釋原罪為遺傳的罪;他說亞當的性情透過性交、懷孕而傳給下一代」。所以「奧古斯丁認為原罪污染了人類,是由人成孕的那一刻開始,因此人生來便有罪」。可以說是人一生下來就有犯罪的傾向,罪是人性的一部份。包括基督徒婚姻之性行為在內,這都是原罪傳遞的路徑。因着從亞當而來的原罪使人性生病了,使與生俱來的每一樣好東西,例如生命、感受、理智這些來自與神的一切美好都成了無用及黑暗的,因此每一個從亞當來的人都需要醫生。也因着原罪的因素,使人受黑暗權勢的挾制與掌控。

==與奧古斯丁同時期的東方的主教(君士坦丁堡的屈梭多模、亞歷山大的區利羅)對《與羅馬人書》五章12節)解讀的比較 ==[編輯]

奧古斯丁:《與羅馬人書》五章12節的最後一句「眾人都犯了罪」的前面的希臘字ἐφʼ ᾧ (因為, because),如上所述,因為拉丁文譯本,錯譯希臘文,解讀為「在裏面(in whom)」,因此奧古斯丁把12節最後的句子解作:「我們確實『在亞當裏面(in whom)』,因此亞當的罪,也就是我們的罪。」[1][2]奧古斯丁此經文雖然用錯了譯本,但他的原罪論的思想,並非只建立在這一句話上,而是建立在羅馬書七、九章哥林多前書十五章。[3]

屈梭多模:把ἐφʼ ᾧ 當作是連接詞,意思是『因為』。至於眾人都犯了「罪」和奧古斯丁一樣,不解釋為人自己犯罪,而是解釋作「他們有份亞 當的過犯 」(把奧古斯丁的原罪的神學觀念,與以ἐφʼ ᾧ 當作是連接詞「 因為」的文法解釋結合起來。[4]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vvUUAAAAQAAJ&printsec=frontcover&hl=zh-TW#v=onepage&q&f=false另外,在屈梭多模死後約276年,大馬士革的聖約翰解讀此句經文中的希臘字ἐφʼ ᾧ為『為了……緣故 』,雖然較接近『因為』,但是和奧古斯丁、屈梭多模一樣,將「眾人都犯了『罪』」,解釋為「因為有份於亞當的過犯,而不是眾人自己犯了罪。」[5]和奧古斯丁的解釋,只有在ἐφʼ ᾧ 的詞性的差異而已,整體的神學涵意是和奧古斯丁是相同的。

區利羅:把ἐφʼ ᾧ 當作是連接詞,意思是『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是因為所有人都承襲亞當犯罪的結果[6][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和奧古斯丁的解釋,不只在ἐφʼ ᾧ 的詞性的差異而已,整體的神學涵意也有所不同,眾人是「繼承他(亞當)過犯的結果而犯罪」,而不是解釋為「在亞當裏犯罪」。眾人的犯罪與亞當的過犯有關聯,源自人類最初的過犯。根據區利羅的解讀方式,此種解讀方式和立約觀點較像,眾人犯罪是因為亞當違反了與上帝所立的行為之約(韋斯德公認信條七章二節) https://zh.ligonier.org/tc/resources/creeds-and-confessions/westminster-confession-of-fait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而不是因為眾人「在亞當裏犯了罪」。

奧古斯丁觀點小結[編輯]

  • 與羅馬人書》五章12節:因亞當的罪,罪就歸與人。
  • 人類因亞當都犯了罪。
  • 總結:奧古斯丁認為人生下來就有犯罪的傾向,這是人性的一部份。
  • 現代支持者:宗教改革後期的加爾文派
  • 同時期的東方的主教屈梭多模(以及他死後300年之後的大馬士革的聖約翰)和奧古斯丁的觀點相近,雖然在羅馬書5章節的最後一句的啟始字的詞性及字義和奧古斯丁不一樣。
  • 另外一位同時期的亞歷山大的主教,區利羅的釋經觀點則和奧古斯丁不一樣。根據此種釋經觀點,眾人了犯罪,「不是因為在亞當裏面,而是因為承接亞當的犯罪結果」,較近似立約的觀點。亞當是人類的代表,所以,犯罪的結果,歸算到全人類[7],罪進到人類生活的各領域,靈性、肉體上的死也臨到眾人,罪成為普世性。[8]

伯拉糾觀點(Pelagian view[編輯]

五世紀流行於西方教會的苦修運動中,伯拉糾可以說是領袖之一,他是以提倡自由意志起家的。伯拉糾(約370~418年)原是英國一位平信徒,約為400年為羅馬接納,成為苦修主義的教師。「基本上他是一位基督教道德主義者,也就是在教會內提倡強烈道德態度與行為的人。」所以當伯拉糾看到對人性悲觀的論調時,他大吃一驚,因為他認為這是有損道德的說法。對他而言,如果人不能不犯罪,那是污辱其創造主。他接受奧古斯丁所提倡的嬰兒洗禮,但他否認它具有洗淨遺傳之罪的效力。並且他否認奧古斯丁所提倡的原罪觀(不過當時大多數的東方基督教信徒也都否認,所以他並不孤單)。他於409年,在羅馬提倡他的奇異教義,現代一位神派Unitarians)就是以他的教義系統為基礎的。431年在以弗所大會中將伯拉糾訂為異端。伯拉糾派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現,如半伯拉糾派,而又改頭換面成為阿民念派。伯拉糾常說的一句話:「如果我應該做,我就能做」。

罪觀[編輯]

伯拉糾說,神直接且個別的創造每一個靈魂,靈魂既不遺傳,因此每個靈魂都是無罪的,不受污染的,因此根本沒有原罪的存在。「他認為如果接受了靈魂被亞當所傳下來的原罪所污染,那就像是靈魂傳殖說,主張靈魂和身體一樣,是由父母所生,這等於是摩尼教。」況且若原罪的遺傳是真的,那是不是只要是受了洗的父母,就可以使他們的後代免除了亞當的罪,並且承受他們的聖潔呢?

伯拉糾認為受造的靈魂,沒有一個與亞當的罪有任何直接的關連。亞當的罪對人類唯一的影響,只是作了一個壞榜樣。因此,伯拉糾認為《與羅馬人書》五章l2節的意思,不是說罪影響到全人類。亞當的罪沒有歸到人類,臨到人的只是自己所犯的那些罪,因為人類犯罪是因為自由意志的問題,因為他選擇了學習壞榜樣,是明知故犯。所以人要為自己的選擇所帶來的結果負責,因此根本沒有原罪的存在。此外,人死並不是因為犯了罪,而是因為自然律。就算亞當沒有犯罪,人也是會死的。伯拉糾認為人沒有一個傾向犯罪的本質,所以罪是可以避免的。「以形而上學的語言來說,罪是一種社會疾病,並非基因的遺傳病。」伯拉糾及他的教義,在418年的迦太基會議(Council of Carthage)中被否定了。如果伯拉糾的推論都是合理的話,每個人的出生都沒有受到亞當犯罪的影響了,那就是說,每個人都會「墮落」一次,不然世上就會出現某些完全人了。

==與伯拉糾同時期的東方的安提阿學派的觀點==[編輯]

奧古斯丁伯拉糾對恩典(原罪)/自由意志的爭議,是發生在西方。同時期的安提阿學派的屈梭多模、亞歷山大學派的區利羅,雖然在5章12節的經文的解經上和奧古斯丁有差異:

亞歷山大學派的區利羅:「他們在與他(亞當)真實的連帶責任中犯了罪;這是繼承他(亞當)過犯的結果。」[9]

安提阿學派的屈梭多模:「ἥμαρτον 所指的是集體的罪:死隨着臨到了眾人,因為他們全都在亞當那最初的過犯上集體犯了罪。」[10]

這兩個學派的主教的字義上的解讀,雖然不同於奧古斯丁將ἐφʼ ᾧ當作關係代名詞,而是將ἐφʼ ᾧ當作連接詞。但是,最後的神學意涵卻是和奧古斯丁相同的。這也說明了,為何東方教會在「原罪論」及「恩典」的議題上,並沒有太多的爭議。

但是當伯拉糾從羅馬逃到東方尋求庇護,他受到在敘利亞、巴勒斯坦的安提阿學派的教會的保護。因為許多東方教會領袖認為伯拉糾關於「罪」與「救恩」的教導,並不像奧古斯丁與其他西方神學家所說的,如此嚴重,特別是安提阿學派。他們之所會如此認為,是和他們的基督論有關,他們認為「基督的人性不可視為被動的器具,如果這樣,人類的理智和意志就沒有典範,可以指導我們取悅神之道」,[11]所以安提阿學派因着他們基督論的看法,也就不排斥伯拉糾的觀點的。[12]

==伯拉糾在解釋聖經文的錯誤之處 ==[編輯]

伯拉糾在解讀《與羅馬人書》五章l2節,最後一句,字意的解釋上是正確的。但經文的意義卻錯解了,伯拉糾認為眾人犯罪,是因為以亞當為壞榜樣而犯罪,都得自行為自己重蹈亞當之罪的覆轍負責。但伯拉糾此解讀聖經的思想,將亞當和基督類比的關係與範圍縮小,甚至失去了與後面的經文的思想的關聯性(眾人和亞當之間的連帶性),更忽略了創世記2-3章中,有關上帝的誡命與對亞當懲罰的相關經文。[13]而伯拉糾會如此解釋此句經文,是因為認為,人有自由意志,可以選擇犯罪、也可以選擇不犯罪,這才是真正的自由。也就是說,他不認為人有原罪,對5章12節以及後面的經文之間的關係,也就沒有去看整體的關聯性。而奧古斯丁所定義的自由意志,是照着自己想要作的去作,包括人類犯罪在內,他駁斥伯拉糾說:「一個人的自由意志,除了犯罪之外,一無用處。」[2]

伯拉糾觀點小結[編輯]

  • 羅馬書五章12節:人以亞當的榜樣犯罪,就招致死亡。
  • 在解讀羅馬書五章12節的意思時,忽略了創世記2-3章、及羅馬書五章13-21節的經文的關聯性。
  • 亞當沒有代表全人類,罪單單影響亞當。所以,羅馬書5章12節的末句:「眾人犯了罪」和亞當沒有關係。
  • 總結:伯拉糾認為人出世時還未發展完全,已經有了行善行惡潛能,但與生俱來是無罪的,人有自我完善的能力,有可能實踐向上帝、向鄰舍當盡的義務;因為人在按自己意志行事以前,人所有的都是神放在他裏面的。
  • 貢獻

伯拉糾的理論雖然未能認清人的軟弱,但非常注重人的偉大,以及神賜給人奇妙的特權極高超的地位,以及道德律及基督的榜樣。現代支持者為神體一位論者。

阿民念派的觀點(Arminian view[編輯]

「在十七世紀初葉,加爾文主義的罪與恩的教義在荷蘭遭受到決定性的反抗,那就是在教會史中最著名的阿民念派的爭論。」阿民念(即亞米紐斯,1560~1609年)荷蘭神學家和歸正教會牧師,「他曾對加爾文的預定論提出修正」,而自成「阿民念派」。阿民念在荷蘭出生,並且曾在馬堡、萊頓、日內瓦和巴色等地讀書。他曾在阿姆斯特丹一間教會擔任牧師(1588~1603年)。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後六年,則在荷蘭的萊頓大學任教授。「他在萊頓大學的繼承者依皮斯克皮烏,以及其他的從者如艾屯波加特格魯修林寶等人,更離棄了教會所公認的教義。」 阿民念起初是一個嚴格的加爾文派信徒。他在日內瓦時,曾受教於加爾文的女婿伯撒門下。當他因為為了維護加爾文的思想,而受到對手古尼賀爾特駁斥時,他覺得對手比他更能保衛自己的觀點於是他摒棄了加爾文主義,轉為反對加爾文關於預定和定罪的教義。他將加爾文的思想加以修訂,令「神不致被人當作是罪的創始者,人也不會成為神手中的一部機器」。

罪觀[編輯]

「阿民念派高舉人的自由」。他的觀點與半伯拉糾主義semi-Pelagianism)相近,而這些觀點也代表了一些循道宗衛理宗五旬宗看法。思想上,阿民念與伯拉糾主義相似,他的教義是:人並不因亞當的犯罪而被視為有罪。人有能力過義的生活,人犯罪是自發地及有目的地去犯的,因為這樣,神才將罪歸與他們,並且追討他們的罪。人類雖然因為亞當犯罪,而在屬靈中帶出惡的影響,且不能擁有原義(一生下來就是義人);但因為預設的恩典(基督的贖罪所帶給普世人類的好處),使人無分於亞當的罪咎;「從遺傳而來的只有污穢,而沒有罪咎,污穢並不算是罪,只不過是一種疾病而已,並不致叫人受咒詛或定罪,而只是削弱他的本性,以致他不能得到永生,或藉建立自己來討神喜悅,或為自己找到一個得救的方法。」但是「神從每個人有意識開始,就賜給人聖靈特殊的影響力,使人有能力抗衡與生俱來的敗壞,可以順服神;只要人的意志願意合作。阿民念承認亞當犯罪的影響,但並不認為這個影響會使人全然的敗壞,透過神給予人能力,人仍能作義的選擇,所以人必須以自由意志為自己的歸宿負責。阿民念對《與羅馬人書》五章12節的解釋是,不是全人類都受到亞當犯罪及死亡的影響,而是說:當人認同於亞當的罪行,罪就歸與那個人。在近代,阿民念派與浸信會時代論者和在一起,成為美國基要派運動的一大力量。

阿民念觀點小結[編輯]

  • 羅五章12節:當人認同亞當的罪──故此得了罪的歸與。
  • 亞當犯了罪,部分地影響人類。
  • 總結:人不是全然的敗壞,人從亞當得到敗壞的天性,但不是定罪或罪債。
  • 現代支持者:循道宗衛理宗浸信宗五旬宗聖潔派團體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1. ^ J.Erickson, Millard. 基督教神學. 由郭俊豪; 李清義翻譯. 台北縣: 中華福音神學院. 2000-2002: 254. ISBN 978-957-0471-16-8. 
  2. ^ 2.0 2.1 E. Olson, Roger. 神學的故事. 由吳瑞誠; 徐成德翻譯. 台北市: 校園書房. 2002: 320. ISBN 978-957-587-758-3. 
  3. ^ 奧古斯丁. 論原罪與恩典---駁佩拉糾派. 由周偉馳翻譯. 香港: 歷代基督教思想學術文庫. 2005: xxxiii. ISBN 962 8322 93 1. 
  4. ^ Cranfield, C.E.B. 羅馬書註釋. 由潘秋松翻譯. 台北市: 中華福音神學院. 1989: 387–391. ISBN 957-9337-72-1. 
  5. ^ Cranfield, C.E.B. 羅馬書註釋(上冊). 台北市: 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 1997: 387–391. ISBN 957-9337-72-1. 
  6. ^ Cranfield, C.E.B. 羅馬書註釋上冊. 由潘, 秋松翻譯. 台北市: 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 1997: 387–392. ISBN 957-9337-72-1. 
  7. ^ 吳, 存仁. 羅馬書反思---神人關係的和好. 香港: 浸信會出版社(國際)有限公司. 2021: 216. ISBN 978-962-933-964-7. 
  8. ^ Erickson, Millard J. 基督教神學. 新北市: 中華福音神學出版社, 華宣發行. 2000-2002: 208–231/279–280. ISBN 978-957-0471-16-8. 
  9. ^ C.E.B., Cranfield. 羅馬書註釋上冊. 台北市: 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 1997: 392. ISBN 957-9337-72-1. 
  10. ^ C.E.B., Cranfield. 羅馬書註釋上冊. 台北市: 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 1997: 391–392. ISBN 957-9337-72-1. 
  11. ^ Olson, Roger E. 神學的故事. 新北市: 校園書房出版社. 2002: 240. ISBN 978-957-587-758-3. 
  12. ^ Roger E., Olson. 神學的故事. 新北市: 校園書房出版社. 2002: 279–280. ISBN 978-957-587-758-3. 
  13. ^ Cranfield, C.E.B. 羅馬書註釋書(上冊). 由潘秋松翻譯. 台北市: 中華福音神院出版社. 1997: 387–391. ISBN 957-9337-72-1. 

來源[編輯]

書籍
  • 盧龍光主編:《基督教聖經與神學辭典》。香港:漢語聖經協會,2003。
  • 殷保羅:《慕迪神學手冊》。香港:福音證主協會,2002五版。
  • 雷歷:《基礎神學》。香港:角石出版社,1996。
  • 吳羅瑜總編:《聖經新辭典下冊》。香港:天道書樓,1996。
  • 麥葛福編:《基督教神學原典精華》。台北:校園書房,1998。
  • 吳羅瑜總編:《聖經新辭典下冊》。香港:天道書樓,1996。
  • 奧爾森:《神學的故事》。台北:校園書房,2002。
  • 楊牧谷中文主編:《當代神學辭典》。台北:校園書房,1997。
  • 陶理主編:《基督教兩千年史》。香港:海天書樓,2004。
  • 伯克富:《基督教教義史》。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84。
  • 凱利:《早期基督教教義》。台北:華神出版社,1984。
  • 麥格夫:《歷史神學》。香港:天道書樓,2002。
  • 沈介山:《信徒神學》。台北,華神出版社,1993。
  • 《最新實用神學名詞辭典》。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83。
  • 奧古斯丁:《論原罪與恩典--- 駁佩拉糾派》。香港:道風書社,2005。
  • 奧爾森:《神學的故事》。台北:校園書房,2002。
  • 艾力克森:《基督教神學》。新北市:中華神學院出版,華宣發行。2000-2002。
  • C.E.B. Cranfield: 《羅馬書註釋》。台北市:中華神學院出版社。1989。
  • 吳存仁:《神人關係的和好》。香港,浸信會出版社(國際)有限公司,2021。

外部連結[編輯]

https://patristica.net/graec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