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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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上的是指一種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或者實施了這種行為的狀態。通常這種行為準則由一個神(如亞伯拉罕諸教中的天主;上帝、神真主)來裁定。[1][2][3][4]

一幅描繪亞當夏娃原罪被驅逐出伊甸園西斯廷禮拜堂壁畫。

罪經常用於指稱一種被禁止或不被認可的行為;在某些宗教(特別是基督教的某些教派)中,罪可以指一種思想狀態而不是特指一種行為。口頭上任何被認為不道德的、可恥的、有害的或者不友好的思想、言論或行為都可以稱為「有罪的」(sinful)。

在各種宗教中對於罪的常見概念有:

  • 他人、今生或身後和泛指的宇宙對於罪的懲罰
  • 犯罪是否必須故意的問題。
  • 自知犯罪者的良知會產生罪惡感的觀念。
  • 對於罪行大小的判定尺度。
  • 對於罪行(表示後悔並保證不再犯)的懺悔,與對過去罪行的救贖(atonement,贖罪)。
  • (經常通過與神的交流或者靈媒進行)恕罪的可能性;基督教中常被稱為救贖(salvation,不同於贖罪)。

法律上的犯罪公正是相關的世俗概念。

在西方語言中的詞源[編輯]

在英文中「crime」一詞是指違反世俗法律的行為或稱罪行,而sin則指宗教概念。sin這個詞來源於古英語的synn,最早的使用見於記載是在9世紀[5]。同樣的詞根出現在幾種其他的日耳曼語中,如古諾斯語的synd,或德語的Sünde。可能存在一個日耳曼語的詞根*sun(d)jō(字面意為「為真」)[6]

新約聖經》中的通用希臘語詞彙ἁμαρτία (hamartia)經常被翻譯為「罪」。在古典希臘語中它的意思是「未中標記」或「未中目標」,也是古英語中的箭術詞彙[7]。但是在新約聖經時代所說的通用希臘語中,這個翻譯是不確切的[8]

」(Sin)也是美索不達米亞神話中的月神的名字。最近的某些學生曾將其與現代英語詞彙「sin」聯繫起來,但是這似乎是出於民間詞源學的一種聯想,因為辛這個詞是從蘇美爾的月神名南納衍生而來。在蘇美爾神話《恩里爾與寧里爾》[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中,辛被囚禁在地下世界,恩里爾與寧里爾的兒子們被獻出代替蘇恩,使其得以返回地上。

佛教的罪觀[編輯]

佛教不認可「原罪」(sin)的概念,而主張「因果報應」的「」,即業力,這脫胎於古印度的普遍的宗教觀,但有所揚棄發展。

簡單概括,所謂「業」漢譯就是行為、,業有三種,身、口、意,身業即作出的所有行為,口業即作出的所有語言和類似暗示,意業即作出的所有思維。從「心識的動機」(意業)出發,表現在行為(身業)、語言(口業)上,不論善惡,都是「因」,有因則必然有果,漢語裏也稱為「報應」。業的,可能導致生活水平下降、艱難困苦、毀形滅跡以及所有方式的生命中的不和諧,也可能導致身體健康、萬事順利,以及生命的和諧。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無計業不定受報。因此佛教不認可人生來就有罪,而是認為人的罪過都是自己今生或前世的所造惡業的結果,如果現在還不加以改正——不做惡業、多做善業,而是繼續造惡業,少做或不做善業,那未來仍然要遭受相應的報應,因業力的相續而在六道中不停輪迴

佛教的最高追求就是脫離輪迴、達成涅槃,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諸惡莫作,諸善奉行」。五戒是佛教的基本倫理戒律,由受過皈依戒的在家居士接受,是「諸惡莫作」的最基礎戒律。出家僧侶接受的戒律更加嚴格,通常達到二百多條。出家僧侶如果毀犯戒律,必須接受僧團相應的懲罰和懺悔。毀犯戒律的行為在漢文中亦譯作「罪」,例如僧侶具足戒中的大罪「波羅夷罪」,相應的懲罰是逐出僧團,喪失出家僧資格。

猶太教的罪觀[編輯]

猶太教認為違反神的誡命即是罪。按猶太教教義,罪是一種行為而不是一種狀態。人類不是與生俱來傾向做惡的,但是「從小時起」便有此趨勢(創世記8:21)。人擁有駕馭這種趨勢(創世記4:7)和選擇善惡(良知)(詩篇37:27)的能力[9]。猶太教所稱的「罪」包括了違反猶太教律法,但並不一定是道德上的缺失。根據猶太百科全書,「人必須為犯罪負責,因為人被賦予了自由意志("Behirah");而且他天生意志薄弱,心欲做惡:「人從小時心裏懷着惡念」(創世記8:21; Yoma 20a; Sanh. 105a)。因此上帝仁慈地允許人們懺悔與被寬恕。」[10]猶太教認為每個人都在生命中的不同時間犯了罪,也認為上帝是恩威並施的。

希伯來語用「avera」(字面意為:罪過)泛稱一切宗教上的罪。根據希伯來聖經的詩篇,猶太教將罪分為三級。犯罪的人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故意犯罪的人——「B'mezid」。這是最嚴重的罪行類別。第二類是過失犯罪者。這被稱為「B'shogeg」,雖然當事人仍然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被認為嚴重程度較輕。第三類是「Tinok Shenishba」——某些在被同化的或非猶太社區長大,不懂得正規的猶太律法(「哈拉卡」)的人。這種人不被認為應為其行為負責。

  • Pesha(蓄意犯罪;現代希伯來語:(法律上的)犯罪)或Mered(字面意思:反叛))——故意犯罪;某種蓄意對抗上帝的行為(史特朗經文匯編:H6588(פשע pesha', peh'shah))。按史特朗的說法,它是由字根pasha`(H6586:)——反叛、犯錯、冒犯——而來。
  • Avon(字面意思:罪惡)——此罪為性慾或無法控制的感情。它是一種自知的犯罪,但不算蔑視上帝(史特朗經文匯編:H5771 (avon, aw-vone))。按史特朗的說法,它是由字根`avah(:H5753:)——意為不正常、道德邪惡:錯誤、罪惡、損害——而來。
  • Cheit——這是一種無意的罪、犯罪或過失。(史特朗經文匯編::H2399 (חַטָּא chate))。按史特朗的說法,它是由字根khaw-taw (:H2398, H2403)——意為「錯過,(射箭)未中目標,犯罪,失足」——而來。

猶太教認為人類不是完美無缺的,所有人都會犯很多次罪。但是,某些情況下的犯罪(即avoncheit)並不遣人下地獄;只有一或兩次極重的罪會導致接近標準意義上的地獄。聖經和猶太教拉比觀念中的上帝是一個恩威並施的創造者。根據坦姆拉比(Rabbeinu Tam)在巴比倫塔木德中提到的(Rosh章HaShanah 17b),上帝有十三種仁慈的表現:

  1. 上帝對犯罪的人是仁慈的,即使知道人能夠犯罪。
  2. 上帝即使對已犯罪的人也是仁慈的。
  3. 上帝代表了仁慈的力量,即使在一個人並不期盼也不應獲得仁慈的情況下。
  4. 上帝是憐憫的,並減輕罪過的懲罰。
  5. 上帝是和善的,即使對並不值得善對的人。
  6. 上帝是不易怒的。
  7. 上帝的善意是綽綽有餘的。
  8. 上帝是誠實的神,因此我們可以依信上帝饒恕悔過的罪人的保證。
  9. 上帝保證善待我們的子孫,因為義人的先祖們(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恩澤惠及子孫與所有的後代。
  10. 上帝原諒有意的犯罪,若犯罪者懺悔。
  11. 上帝原諒蓄意的挑釁,若犯罪者懺悔。
  12. 上帝原諒過失而犯下的罪。
  13. 上帝從悔罪者身上把罪除去。

因為猶太人受「效法上帝」教義所指引,從而仿效上帝,拉比們在制定猶太律法與當時的應用法規時也將這些表現考慮在內。

一本經典猶太教著作,納坦拉比箴言集米德拉什(אבות דרבי נתן)說到:

巴比倫塔木德教導說:「約翰南拉比和埃勒阿扎爾拉比都解釋過只要聖殿屹立,神壇會為以色列贖罪,但是現在(當把窮人請來作為客人時)一個人的餐桌也能贖罪。」(禱福書55a)

「敬畏之日」(至聖日,即猶太新年贖罪日)的傳統祈禱文稱禱告、懺悔和仁愛(tzedakah)都是悔罪的方法。在猶太教中,對人(而不是對人或在心裏)犯下的罪必須首先被糾正和盡全力來改正;沒有盡全力糾正的罪不能說是已贖的罪。

猶太教的贖罪概念[編輯]

希伯來聖經,也就是基督教中的舊約聖經中討論了罪的救贖。贖罪儀式在耶路撒冷聖殿中舉行,由猶太祭司主持。儀式包括歌頌、禱告、敬獻稱為燔祭犧牲。贖罪日的儀式在利未記第15章中規定。被放到被宣佈為阿撒瀉勒的荒野中的替罪羊的儀式是其中之一(利未記16:20-22)。

摩西五經當中規定了幾種作為贖罪的動物獻祭:一種贖罪祭用來贖無意中犯下的罪,一種贖愆祭來贖違反宗教律法的罪。動物獻祭的含義並沒有在摩西五經中詳述,雖然創世紀9:4和利未記第17章提到血和生命是有聯繫的。應當注意,現代的保守派猶太教徒和基督教徒主張猶太人從不相信所有的獻祭都是用來贖罪的,只有贖罪祭和贖愆祭有這個目的;但是現代的早期猶太歷史學者經常提出反對並認為這種區分是後來才出現的。聖經中較晚的先知偶爾會大致聲明一下,人的心靈比獻祭更重要:「耶和華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母耳記上15:22);「我喜愛良善,不喜愛祭祀,喜愛認識神,勝於燔祭。」(何西阿書6:6);「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憂傷痛悔的心」(詩篇51:17)(參見以賽亞書1:11,詩篇40:6-8)。

儘管動物獻祭是贖罪的規定,但是希伯來聖經並沒有說動物獻祭是贖罪的唯一方式。希伯來聖經教導說通過懺悔和禱告回歸上帝是可能的。比如在約拿書和以斯帖記中,猶太人和異教徒都在懺悔,向上帝禱告並得到赦免,沒有進行任何動物獻祭[9] 。另外,在現代社會,多數猶太人根本不會考慮動物獻祭。在猶太新年贖罪日的聖日,以及兩者之間的十天中,悔罪主要是通過專門的禱告和讚歌進行的,而有些猶太人繼續進行古老的犧牲獻祭。一個悔罪常用的「獻祭」方法是把麵包放到水裏,象徵罪的消失和此人重新被上帝記在生命冊上。猶太教公認的至聖日——贖罪日強調了這一點。

悔罪本身也是一中救贖的方法(見以西結書33:11,33:19,耶利米書36:3等)。希伯來語中的悔罪一詞是teshuvah,字面意思是「回歸(上帝)」。先知何西阿說:「當歸向耶和華,用言語禱告他……」(何西阿書14:2)猶太教教義認為和上帝的個人關係允許人無論何時都可回歸上帝,如瑪拉基書3:7:「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和以西結書18:27:「惡人若回頭離開所行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將性命救活了。」另外,上帝是極其憐憫和寬容的,正如但以理書9:18指出的:「我們在你面前懇求,原不是因自己的義,乃因你的大憐憫。」[9]

應注意現代猶太教對罪和贖罪的看法與希伯來聖經並不一致,更多來自見於猶太教口頭律法中的聖經律法。

基督教的罪觀[編輯]

普遍觀點[編輯]

西方基督教中,在某種意義上,罪經常被看作是違法或背約,因此與猶太教相似,側重於救贖的法律意義。在東方基督教中,罪則更多地側重於對人人或人神關係的影響。聖經將罪描述為不遵從上帝的道德教誨。這由來於《創世紀》中的亞當和夏娃。他們違抗上帝偷吃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實。此時他們擁有了上帝的自行判斷善惡的能力。因此,當亞當和夏娃從樹上摘果子吃——而上帝禁止這一行為——時,死亡由罪而生;「認為他們可以比擬於神,違抗神命,就是罪」。但是,因為上帝是明確地對亞當談過,而亞當告訴了夏娃上帝的話,所以通常認為亞當應該為發生的罪惡負最大的責任,因此人類的墮落常常指的是「亞當的罪」。這宗罪使亞當和他的子孫不能接近生命樹,他們的壽命不再是無限的。「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Romans 5:12)。在基督教神學中,耶穌基督十字架上是對亞當之罪的救贖。「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里眾人也都要復活」(1 Corinthians 15:22)。

新約》中被翻譯成「罪」的希臘語詞彙是hamartia,字面上的意思是錯失目標約翰一書3章4節說:「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耶穌訂立了律法的基礎,從而澄清了律法:「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里的總綱。」(Matthew 22:36–40)「律法」指的是出埃及記中上帝要求追隨者遵循的十戒(Exodus 20:1–17)。在基督教中,救贖被看成是和解和與基督的一種真誠的關係。在給羅馬人的信函6:23中寫道:「但現今你們既從罪里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東西方基督徒都承認,在經文的基礎上,罪是擁有與上帝完整關係的一個障礙。但在約翰福音3:16中寫道:「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這一節是基督教的共同信條(見約翰福音)。某些基督教派相信救贖不是由行善而得,而是僅由信仰與遵循他們的宗教律法。這些基督徒相信人性因為有罪(不完美)不及上帝的「完美的榮光」,但是彌賽亞耶穌的犧牲提供了救贖的可能(給羅馬人的信函3:23–24)。參見基督教律法

羅馬天主教觀點[編輯]

羅馬天主教教義將本罪原罪分別開來。本罪分至於死的和不至於死的。

至於死的罪是由於嚴重的事件而犯下的罪,犯罪者完全明白該行為(或故意不作為)是罪而且是重罪,並且在主觀完全同意下實施該行為(或故意不作為)。犯下至於死的罪的人不能享受上帝的榮耀;犯罪本身就是拒絕神。如果不能得到諒解,至於死的罪的結果是永遠在地獄中受懲罰。

可恕之罪是不符合至於死的罪標準的罪。犯下可恕之罪並不會使犯罪者停止享受神的恩典,因為犯罪人並沒有拒絕神。但是可恕之罪傷害了犯罪者與神之間的關係,因此必須通過和解的聖禮或者接受聖餐禮與神和好。

至於死的罪可恕之罪都有兩種懲罰的性質。他們都引起犯罪過失,導致永久的懲罰(永罰)與暫時的懲罰。和好是神的仁慈的表現,也表明了犯罪過失和永罰。煉獄和贖罪表明的是暫時的懲罰,以及體現神的公義。

羅馬天主教教義也將罪分為兩部分:罪首先是一種罪惡或不道德的行為,破壞了神的律法;其次是罪行導致的不可避免的後果。犯罪可能且的確會將某人被神和社會所疏遠。因此,天主教會堅持和好的對象必須同時是神和教會。

羅馬天主教的罪觀最近有所擴展。聖赦院執行長詹弗蘭科·吉羅蒂(Gianfranco Girotti)蒙席稱:「眾所周知的罪行日益表明它們是破壞整個社會的行為」[11],包括如:

  • 「通過基因改造(或實驗)侵犯人類自然權利」
  • 「藥物(濫用),侵蝕意志,障人耳目;」
  • 「環境污染,」
  • 社會經濟中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造成無法容忍的社會不公」(積累過多財富,造成貧困)。

這次修正是為了鼓勵進行懺悔和參加告解聖事。

至於死的罪是直接違背上帝的嚴重的和故意的行為,經常被人和七宗死罪:傲慢、妒忌、暴怒,傷悲、貪婪、貪食及色慾相混淆,但是他們並不相同。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1. ^ Action and Person: Conscience in Late Scholasticism and the Young Luther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Michael G. Baylor - 1977, "defined sin, in an objective sense, as contempt of god" page 27
  2. ^ The Theology of the Oral Torah: Revealing the Justice of Go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Jacob Neusner - 1999, Page 523
  3. ^ The fall to violence: original sin in relational theolog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Marjorie Suchocki - 1994 Page 29
  4. ^ Five Views on Sanctification - Page 188, Melvin Easterday Dieter, Stanley N. Gundry - 1996 "The other is 'deliberate violation of God's known will"
  5. ^ 牛津英語辭典》編纂委員會,《牛津英語辭典》(1971) ISBN 0-19-861212-5。最早引用 約825年。
  6. ^ Bartleby - Sin. [2008-03-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1-24). 
  7. ^ Liddell and Scott, Greek-English Lexicon 9th e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8. ^ Danker, Frederick W.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3d ed., Chicago/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9. ^ 9.0 9.1 9.2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web/pdf/EnglishHandbook.pdf 英文版猶太教猶太人團手冊]
  10. ^ 存档副本. [2008-03-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4-29). 
  11. ^ Vatican lists new sinful behaviors (梵蒂冈列出新罪). 美聯社. 2008 [2008-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3-11). 

來源[編輯]

期刊文章
  • Hein, David. "Regrets Only: A Theology of Remorse." The Anglican 33, no. 4 (October 2004): 5-6.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