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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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place bullying」的各地常用名稱
中國大陸職場欺凌
臺灣職場霸凌
港澳職場欺凌
馬來西亞職場霸凌

職場欺凌[1][2](英語:Workplace bullying),又稱職場暴力,泛指在工作場所裏,個人或團體對於同事或是下屬進行不合理的欺凌行為。包含言語、非言語、身體、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

校園欺凌不同,職場欺凌通常會在不違背既定規則和政策的運作下進行,而這種不違背既定規則和政策運作的對他人的侵害,往往牽涉操縱、掩蓋、別有所指的話(如講出事實甲,但搬出事實甲在給定的場合暗示乙是壞人或乙的主意不值得被採用等)等不全然誠實的行為,也就俗稱的耍心機、算計他人、搞小動作等;每個人都有可能參與或主動施行職場欺凌,欺凌者可以是同僚,也可能是下屬,不過通常職場欺凌發生於上司對下屬之間。欺凌行為可以是隱蔽或公開的,欺凌的負面影響不僅及於被欺負、被欺凌直接影響的個人,也可能波及到旁觀者,導致員工整體士氣下降、生產力下降、離職率升高、組織文化的變異等問題,進而導致組織更多的營運成本。

有關校園欺凌的學術討論早在1897年已經出現,但關於職場欺凌的學術討論,則要晚得多,「職場欺凌」這個詞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被使用是在1992年安德烈‧亞當斯有關於工作欺凌的書中出現:How to Confront and Overcome It(1992)[3][4]。2020年以來,精神上的職場暴力在中國大陸也被稱為「職場PUA[5]

定義[編輯]

職場欺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欺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6]

Field(1996)則定義職場欺凌為一種藉由控制與壓抑他人以表達欺凌者內心的攻擊與不適當行為的強迫性需求,這些不適當行為可能是社交上的、個人化的、人際上的或專業性的不當做為,並因為整體工作環境對此類不當做為的默許或忽視而持續存在,受欺凌者不僅會因為欺凌者的攻擊與不當做為而受害,更會因為整體工作環境的默許與忽視氣氛而感到彷若被所有人聯合傷害與背叛,進而造成強大的生理與心理受創結果。

僱主也有可能是欺凌者,不良僱主利用欺凌來擺脫員工以避免法律責任,例如支付失業補償或員工的賠償要求;或是使用恐嚇或欺凌的方法趕走那些要求合法薪資和合法加班工時的員工。僱主的欺凌往往是職場欺凌的關鍵,但卻經常被忽視。

職場的欺凌可以是在許多的情況和形式下發生的,也有學者用以下這些行為來做為職場欺凌的判斷:[7]

  • 重複(經常發生的)
  • 持續的時間(長時間)
  • 升級(攻擊程度增加)
  • 權力差距
  • 歸因意向

典型[編輯]

  • 專業地位的威脅
包括貶低當事人的意見,公開進行專業上屈辱,指責當事人缺乏努力,恐嚇使用紀律或懲處程序。
  • 個人地位
包括破壞個人信用,破壞性的影射和諷刺,進行不適當的笑話目標,持續的戲弄、對罵、侮辱、恐嚇、威脅。
  • 隔離
包括阻止訪問的機會,身體或社會隔離,隱瞞必要的資訊,保持目標的循環,而忽略或排除。
  • 勞累過度
包括不必要的壓力,不可能的最後期限,受到不必要的干擾。
  • 不穩定
包括不承認良好的工作,毫無意義的任務分配,卸責,反復提醒失誤,設定目標失敗,移動團隊目標卻瞞着當事人。

欺凌形式[編輯]

  1. 持續的吹毛求疵,在小事上挑剔,把微小的錯誤放大、扭曲。
  2. 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被欺凌者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被欺凌者的存在與價值。
  3. 總是試圖貶抑被欺凌者個人、職位、地位、價值與潛力。
  4. 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被欺凌者,對其特別苛刻,用各種小動作欺負被欺凌者。
  5. 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被欺凌者、不讓被欺凌者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把被欺凌者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及冷凍被欺凌者。
  6. 在他人面前輕視或貶抑被欺凌者。
  7. 在私下或他人面前對被欺凌者咆哮、羞辱或威脅,比如威脅要在業界封殺職員,或是威脅職員與其家人等人身安全。[8]
  8. 給被欺凌者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被欺凌者任何事做。
  9. 剽竊被欺凌者的工作成果或聲望。
  10. 讓被欺凌者的責任增加卻降低其權力或地位。
  11. 不准被欺凌者請假。
  12. 不准被欺凌者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13. 給予被欺凌者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被欺凌者其他任務以阻礙其前進。
  14. 突然縮短交件期限,或故意不通知被欺凌者工作時限,害其誤了時限而遭到處分。
  15. 將被欺凌者所說或做的都加以扭曲與誤解。
  16. 用不是理由的理由且未加調查下,對被欺凌者犯下的輕微錯誤給予沈重處罰。
  17. 在未犯錯的情形下要求被欺凌者離職或退休。

統計數據[編輯]

2007年的WBI-Zogby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美國有13%的員工遭受到職場欺凌,有24%的人表示過去曾遭受過欺凌;另外12%的人曾目睹過職場欺凌。[9]且報告顯示,有將近一半(49%)的美國勞工曾遭受過欺凌,或是目睹過同事遭到欺凌。

2008年,Judy Fisher-Blando[10]博士發表的關於攻擊行為的論文:工作場所欺凌對其工作滿意度和工作成效的影響[11]。科學的研究確定了受到影響的員工,幾乎有75%的人曾遭受過欺凌或親眼目睹工作欺凌。

根據2010年國家健康訪談調查職業健康補編(National Health Interview Survey Occupational Health Supplement)(NHIS-OHS)的調查,全國的勞工有8%的人曾在工作上遭到威脅、暴力或騷擾。[12]

職場欺凌會增加企業營運成本,直到最近為止,一些僱主不把職場欺凌當一回事,但職場欺凌確實會造成企業的經濟損失,這些損失會在高離職率、對員工的重新訓練、低生產力、壓力相關疾病造成的病痛時間、增加的醫療成本和僱用到員工的難度增加等呈現,一些研究指出,職場欺凌每年以醫療照護、訴訟、員工離職和對員工的重新訓練等形式,導致超過兩億五千萬美元的損失[13]

性別[編輯]

性別方面,職場欺凌研究所(2007)發現,婦女成為欺凌目標的可能性似乎更大,因為有57%的報告指出被欺凌的目標是女性;而男性則是容易參與欺凌的行為(60%),而欺凌的目標通常是女性(71%) 而NHIS-OHS也印證了之前的發現,女性(9%)被騷擾威脅或遭欺凌的比率高於男性(7%)。[14][15]

種族[編輯]

種族也可能是一個在工作場所遭到欺凌的原因。根據職場欺凌研究所2007年的調查,顯示出了目前或曾經受到欺凌的比例:

  1. 拉美人(52.1%)
  2. 黑人(46%)
  3. 白人(33.5)
  4. 亞洲人(30.6%)

而目睹欺凌的比例分別為:

  1. 亞洲人(28.5%)
  2. 黑人(21%)
  3. 拉美人(14%)
  4. 白人(23.4%)

而沒有遭到欺凌,也沒有目睹過欺凌情形的比列為:

  1. 亞洲人(57.3%)
  2. 白人(49.7%)
  3. 拉美人(23.2%)
  4. 黑人(23.4%)

婚姻狀況[編輯]

曾經歷過不友善的工作環境(英語:Hostile work environment)的離婚勞工比例高於已婚勞工、未婚勞工和喪偶的勞工

教育[編輯]

曾經歷過不友善的工作環境(英語:Hostile work environment)的勞工,僅有高中學歷的勞工比例高於有大專或是高中教育程度以上的學歷。

年齡[編輯]

研究顯示,年齡高於65歲的勞工較不容易遭到欺凌,但根據Einarsen和Skogstad在1996年的研究卻有截然不同的結果,顯示老員工比較容易被年輕的員工欺負。

產業[編輯]

在產業群中,比較每一產業在過去1年中發生的職場欺凌情形,在行政管理(16%)和零售貿易業(10%)有較高的概率發生職場欺凌。 在建築業(5%)、金融保險業(5%)、製造業(5%)和較專業的科學和技術方面的產業(6%)發生職場欺凌比例的比例較低。

職業[編輯]

在職業群中,比較每一職業在過去1年中發生的職場欺凌情形,社區和社會服務工作者發生的職場欺凌情形比例較高(16%)。 建築工程(4%)、電子業(4%)、金融業務(5%)發生職場欺凌情形的比例較低。

欺凌參與者之間的關係[編輯]

根據Hoel的研究顯示[16],大部分的施暴者是主管,其次是同事,少部分比例的施暴者是下屬或客戶。 因此,職場欺凌參與者的主要關係大概可以表示為:

  • 上司與下屬之間
  • 同事之間
  • 員工與客戶之間
  • 組織之間

欺凌的行為顯示了上司和下之間之權力的差距,主管有時候是為了釋放自己的壓力而欺負下屬,上司對於下屬權威式的管理行為也屬於一種欺凌行為,使下屬害怕上司。另一方面,有某些學者認為,欺凌行為是職場中一種積極的表現。 職場欺凌可以歸因於組織的權力和控制;欺凌行為也是權力的一種代表。 如果一個組織想要改善職場中的這種情況,必須先改變策略和風氣。 職場欺凌也存在於同事間,可以是「施暴者」或者是受害者,發生在同事間的職場欺凌,通常對於受害者較不利,因為目擊者不想成為下一個被欺凌的目標,所以通常會站施暴者的一方,這種方式往往會鼓勵施暴者繼續這種行為。

第三個關係是職場中的員工和客戶之關係,雖然這只是一小部分,但在組織中是相當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員工工作的情緒不佳,可能會影響服務的質量。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的例子,像是顧客被店員忽視或是病患在醫院裏對護理人員大呼小叫。 另一方面,客戶也可能會輕視勞工,特別是藍領階級的工作;職場欺凌會同時影響了勞工和客戶的行為。

法規[編輯]

 中華民國臺灣[編輯]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483-1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勞動基準法第14-2條

「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案例[編輯]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立法院. 立法院. 立法院. 2013-07-23 [2022-0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22) (中文(臺灣)). 
  2. ^ 日本男子稱遭職場霸凌 縱火燒物流倉庫 中央社. NOWnews今日新聞. 2022-01-15 [2022-0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23) (中文(臺灣)). 
  3. ^ Google ngrams. [2015-06-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16). 
  4. ^ Adams, Andrea with contributions from Crawford, Neil Bullying at Work: How to Confront and Overcome It (1992)
  5. ^ 职场PUA,反击还是忍?. 濟南日報. 2020-07-28 [2021-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1). 
  6. ^ MSF Union,1994
  7. ^ Einarsen, 1999; Keashly & Harvey 2004; Lutgen-Sandvik, 2006
  8. ^ 職場霸凌 (PDF). 2018-12-25. 
  9. ^ The 2007 WBI-Zogby Survey. Workplacebullying.org. 29 April 2011 [2012-03-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1-07). 
  10. ^ The Lentz Leadership Institute LLC. Lentzleadership.com. [2012-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8-08). 
  11. ^ Introduction (PDF). [2013-04-1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10-19). 
  12. ^ Alterman, T; Luckhaupt, SE; Dahlhamer, JM; Ward, BW; Calvert, GM. Job insecurity, work-family imbalance, and hostile work environment: Prevalence data from the 2010 National Health Interview Survey. Am J Ind Med. June 2013, 56 (6): 660–669 [2015-06-16]. PMID 23023603. doi:10.1002/ajim.22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10). 
  13. ^ 存档副本. [2020-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07). 
  14. ^ How a woman becomes a bully – The Sunday Times, June 7. The Times. 11 March 2012 [2012-03-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6-11). 
  15. ^ 道歉了,然後呢?將性別霸凌逐出議場. 女人迷 womany.net. [2017-03-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5) (中文(臺灣)). 
  16. ^ HOEL, H. and COOPER, C.L., 2000. Destructive conflict and bullying at work. Manchester School of Management, UMIST Manchester, UK.

延伸導讀[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