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貪婪指一種攫取遠超過自身需求的金錢、物質財富或肉體滿足等的強烈欲望。貪婪也可以指得寸進尺,永不滿足,貪圖可能是屬於別人的東西。貪心的個體不會考慮自己是不是真的需要這些東西,也不理會其他個體的動機,也可能會忽視其他人的福利,因此被社會部分人視為"有害的"(經濟學的解釋,假定市場經濟零和博弈),貪心的人的思想和行動可能會被慾望控制。

幾乎所有的文化也都反對貪婪、認為貪婪是不道德的;[1]而相對地,幾乎所有的文化都讚許慷慨的行為;[2]不過另一方面,「享受現世生活」及「擁有充足的財富」等,在Shalom H. Schwartz等人對普世價值的研究中,被發現是可能的普世價值之一[3];另外Donald Brown的《普世人性》一書中,也將materialism列入普世文化通則的列表中。[2]也就是說,任何的文化在可能一定程度上都有重視物質生活的傾向。

宗教[編輯]

天主教[編輯]

貪婪被列為天主教七宗罪之一。如果貪婪被引申用來指對飲食的過分消費,即暴食,同樣被列為天主教七宗罪之一。

佛教[編輯]

佛教徒認為,貪婪是基於將物質財富與快樂錯誤地聯繫在一起所致。這種錯誤是由於被某一事物積極方面誇大的印象所迷惑引起的。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Long Wang; J. Keith Murnighan. ON GREED (PDF).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Annals. 2011-06, 5 (1): 279–316 [2023-12-06]. doi:10.1080/19416520.2011.58882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7-09). 
  2. ^ 2.0 2.1 Human Universals... compiled by Donald E. Brown. [2023-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6-30. 
  3. ^ Schwartz, S. H. Are there Universal Aspects in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s of Human Values?.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1994, 50 (4):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