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案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被指控謀殺罪的O.J.辛普森,1990年

辛普森案(英語:O. J. Simpson murder case),又稱加利福尼亞人民訴辛普森案(英語:People v.Simpson),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對前美式橄欖球明星、演員O·J·辛普森進行的刑事訴訟,辛普森在該案中被指控於1994年犯下兩宗謀殺罪,受害人為其前妻妮克爾·布朗·辛普森英語Nicole Brown Simpson及其好友羅納德·高曼英語Ronald Goldman。該案被稱為是美國歷史上最受公眾關注的刑事審判案件。[1]在經歷了創加州審判史紀錄的長達九個月的馬拉松式審判後,[2]辛普森被判無罪。[3]

辛普森聘用了眾多知名律師為自己辯護,律師團最初由羅伯特·夏皮羅(Robert Shapiro)領銜,[4][5][6]後由約翰尼·科克倫(Johnnie Cochran)和凱爾·卡瑞(Kyle Currie)接替。洛杉磯縣自信該案證據確鑿,但是科克倫說服陪審員相信DNA證據存在合理懷疑的部分(在當時的審判中這是一種較新的技術),[7]理由包括血樣證據被實驗室科學家及技術人員錯誤處理,其他證物採集時的環境等。[8]科克倫及辯護律師團還宣稱洛杉磯警察局有其他失職行為。辛普森的名氣加之全程的電視轉播,使得全美國的注意力都被吸引到該案上來,因此辛普森案也被稱作「世紀審判」。刑事審判結束後進行的全國性調查,顯示出大多數黑人白人對辛普森有罪與否的評價存在天壤之別。[9]

隨後,布朗和高曼的家人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賠償。1997年2月5日,陪審團一致認為,有足夠證據說明辛普森應為高曼的枉死和對布朗的毆打行為支付民事賠償。[10]2008年2月21日,一家洛杉磯法庭宣佈對其民事判決維持原判。[11]

審判緣起[編輯]

案發[編輯]

1994年6月12日晚上23:35左右,美國洛杉磯市蒙塔納大街英語Montana Avenue的居民施瓦布(Schwab)在外出散步時發現了一條秋田犬,他將這條狗帶回家後又交給了鄰居博茲泰佩(Boztepe)。不久後,博茲泰佩同太太帶這條狗外出尋找它的主人,在狗的牽引下最終來到了南邦迪大道875號,博茲泰佩夫婦在那裏發現了一具橫躺在地上的女屍,這正是本案受害人妮可·布朗·辛普森[12]報警之後,警察又在房間內發現另一具屍體,為羅納德·高曼,是一位餐廳男服務生。二人都死於利器刺傷,妮可爾的兩個孩子西德尼(Sydney,8歲)和賈斯汀(Justin,5歲)正在樓上的房間內熟睡。奧倫塔爾·詹姆斯·辛普森和妮可爾·布朗·辛普森已經在兩年前離婚。警方在現場搜集到的證據使他們開始懷疑奧倫塔爾·詹姆斯·辛普森就是兇手。妮可爾咽喉部被刺中多刀,幾近斬首脊椎也幾乎斷裂,[13]面部浮腫。布朗飼養的美國秋田犬曾於當晚十一時在兇案現場狂吠,而檢方認定兇案發生的時間介於晚上22:15到22:40之間。[8]

低速追捕[編輯]

律師說服警方同意辛普森在6月17日上午11時自首,儘管雙重兇殺案的指控意味着無法保釋,並且一旦罪名成立,很可能被判死刑——雙重兇殺案在加州最高可判處死刑[14]。1994年6月17日,逾千名記者在警局門口等候辛普森。令人疑惑的是他並未按時現身。下午2時,警察發佈全域通告(all-points bulletin)。辛普森的好友兼辯護律師羅伯特·卡戴珊向媒體宣讀了一封內容雜亂的辛普森親筆信。在信中,辛普森聲稱:「首先大家要知道,我和妮可爾被謀殺毫無牽連……不要為我難過。我過得很好。」 [15]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這聽起來像是遺書,於是記者也加入搜尋辛普森的行列中。辛普森當時正和《花花公子》雜誌封面女郎特拉奇·阿代爾(Traci Adell)交往,當晚曾有人看到辛普森和她在一起(她接受了訊問,但避開了爭議點)。

警方追蹤到辛普森汽車上無線電話的通話曾從橙縣打出過電話。一名治安官駕車巡邏時,目擊到一輛辛普森好友阿爾·考林斯名下的福特野馬(Bronco)白色轎車沿405號州際公路向南行駛。當警官試圖靠近野馬車時,駕車的考林斯大聲警告道,辛普森正持槍對着他的腦袋。警官不得不後撤,但仍以56千米/小時(35英里/小時)的低速緊跟其後。[16]

起初,由鮑勃·特爾(Bob Tur)駕駛、KCBS電視台租賃的洛杉磯通訊社(Los Angeles News Service)的直升機獨家報道了追捕場面,其他媒體此後也紛紛介入。全國廣播公司(NBC)還為此改變了1994年NBA總決賽第五場侯斯頓火箭紐約人的直播,主畫面報道追捕,主播聲音取代比賽聲音,比賽畫面被分屏到角落。

廣播電台KNX也全程直播了這次低速追車。USC體育頻道宣佈皮特·阿伯加斯特(Pete Arbogast)和該台製作人奧蘭·桑普森(Oran Sampson)已聯繫上前南加州大學教練約翰·麥凱(John McKay),請他通過直播的方式勸導辛普森結束這場追逐。麥凱表示同意,並請求辛普森停車自首,不要自殺

數千名圍觀者聚集在追車道路經過的立交橋上,等待白色野馬車的出現。一些人準備了要求辛普森逃跑的標語,而其他人則融入現場節日般的氣氛中。超過20架直升機追蹤報道這次追捕。當地和全國電視新聞節目中都報道了該事件,有9500萬觀眾收看。[17]美國廣播公司新聞頻道(ABC News)全程直播了追捕過程,由主播彼得·詹寧斯芭芭拉·華特斯主持,收視創下了當周最高。[17]

追捕持續到晚上8時,直到到達辛普森在布倫特伍德的家,此時已經行駛了50英里的路程。辛普森被准許進入家中逗留1個小時。他的律師羅伯特·夏皮羅趕到,數分鐘後,辛普森投案自首。

儘管辛普森當時持有裝有彈藥的槍支,作為司機的考林斯讓當局不得不進行追逐拉鋸戰,但兩人都未因此事受到任何指控。檢方在庭審過程中也沒有出示有關證據,證明當時辛普森是否拿槍對着考林斯。但警方宣稱他們的確在越野車中找到了一把槍。

刑事審判[編輯]

辛普森對兩宗謀殺案做無罪辯護。法院召集大陪審團決定是否對兩宗謀殺案起訴辛普森。兩天後的6月23日,因媒體過度報道可能影響中立性,大陪審團宣佈解散。布倫特伍德居民Jill Shively作證時稱,她曾在事發當晚,看到辛普森驅車從妮可爾的屋子附近離開,並稱他駕駛的野馬車在行駛至邦迪大道和聖維森特大道(San Vicente Boulevard)交叉口時,差點同一輛日產汽車相撞。[2]另一名大陪審團證人,刀具經銷商Jose Camacho則聲稱曾向辛普森出售過一把15英寸(約合380毫米)長的德制刀,這把刀正與三周前命案中兇手用的刀相同。[2]由於Jill Shively和Jose Camacho將自己的見聞賣給了媒體,檢方未在刑事審判中傳喚兩人。[17]其中Jill Shively以5,000美元的酬勞上了電視節目《Hard Copy》,[17]Jose Camacho則把他的故事以12,500美元的價格賣給了《國家詢問報》(National Enquirer)。[2]

在一周的預審之後,7月7日,加州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認為起訴辛普森謀殺的相關證據充足。而7月23日辛普森第二次庭審時,辛普森表示,自己「絕對,百分之百的,無罪」。

洛杉磯警署資深警探Tom Lange主導兇案的調查工作。1995年,長達134天對O·J·辛普森的刑事訴訟開始。檢方決定不要求判處其死刑,轉而希望其被判終身監禁。 庭審於1995年1月25日開始,全程有電視直播。大部分由CourtTV播出,其餘則通過其他有線台電視網播出。洛杉磯縣檢察官克里斯多福·達登(Christopher Darden)認為,辛普森因為心生嫉妒,謀殺了自己的前妻。檢方以1989年1月1日妮可爾·布朗·辛普森撥打的911報警電話作為案件的切入點。在這宗電話中,妮可爾表示自己害怕辛普森會對自己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在電話背景音中,可以聽到辛普森在對着她大吼。檢方又請來多位專家做證,證明通過血跡的DNA鑑定以及鞋印分析,都表明辛普森曾出現在兇案現場。

檢方在審判的最初幾周出示證據,證明辛普森曾有對妮可爾的家庭暴力史。辛普森的辯護律師艾倫·德肖維茨則反駁說,只有極少數受到虐待的婦女被其配偶謀殺。

辯護律師[編輯]

辛普森僱傭了一支由知名律師組成的辯護團隊,其中包括F. Lee Bailey、羅伯特·夏皮羅、艾倫·德肖維茨(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羅伯特·卡戴珊、Gerald Uelmen(加州大學聖塔克拉拉校區法學院教授)、Carl E. Douglas以及約翰尼·科克倫。辯護團隊中還有DNA方面的專家Barry Scheck和Peter Neufeld,二人受僱來推翻檢方的DNA證據[7],他們聲稱辛普森是受到警方陷害,DNA證據因為他們稱之為「草率的內部程序」而受到了污染。[13]

辛普森僱傭辯護團隊據稱花費了3至6百萬美元。[18]被記者冠以「夢之隊」名號的辛普森辯護團隊,認為洛杉磯警察局警探馬克·福爾曼(Mark Fuhrman)在兇案現場偽造了證據。警方的證據採集人員丹尼斯·馮(Dennis Fung)也被嚴格審視了一番。在長達8個月的審判中,共有150名證人出庭作證。

檢方指控[編輯]

儘管未找到兇器,也沒有採集到清晰的指紋證據,更沒有目擊證人,檢方認為該案有了DNA證據,鐵證如山,一定可以將辛普森繩之以法。根據搜集到的證據,檢方推測,辛普森於6月12日晚驅車前往妮可爾·布朗的住處,當時已經決意將她殺死。他們還推測當時妮可爾將兩個孩子安頓好,自己也準備上床睡覺。或許是聽到了敲門聲,抑或是聽到外面有動靜,妮可爾打開了前門,還來不及叫出聲,就被辛普森一把抓住,用刀刺死。根據洛杉磯縣出具的法醫證據推斷,羅納德·高曼應是在襲擊進行過程中來到前門的,顯然襲擊者用一隻手卡住他的喉嚨,另一隻手則用刀反覆刺他。根據檢方陳述,妮可爾·布朗當時面朝下躺在地上,襲擊者在殺死高曼後,抓住她的頭髮,將腳踩在妮可爾背部,用刀割斷了她的頸動脈[13]他們接着指稱,從妮可爾的公寓,到辛普森乘坐的野馬車,再到他位於羅金漢姆大道(Rockingham Drive)的家,辛普森一路上留下了一條「血之路」。[19]

根據檢方的說法,辛普森最後一次在公共場合露面是在當晚9時36分,他和當時住在他家的演員、好友Brian 'Kato' Kaelin在附近的麥當勞吃完飯後,一起回到住處的門口。自此之後到晚上10時54分之間,再沒有人見到過辛普森。10時54分,辛普森坐進門口的一輛豪華轎車,前往洛杉磯國際機場,乘飛機前往芝加哥,參加赫茲公司英語The Hertz Corporation(Hertz,美國最大租車行,辛普森是該公司的形象代言人)的一次集會。辯控雙方均認為兇案發生在當晚10時15分至10時40分之間,檢方認為辛普森駕駛白色野馬車來回各需要5分鐘。[8]他們傳喚了一名居住在邦迪大道附近的目擊證人,證實在當晚10時35分,曾見到一輛和辛普森的野馬車一樣的汽車加速駛離該區域。[8]

根據豪華轎車司機Allan Park的證詞,他於當晚10時25分到達辛普森的宅邸。在經過其位於羅金漢姆大道的門口時,並未見到辛普森的白色野馬車停在車位上。Allan Park還作證稱,自己當時為了找到位置,還看到了門牌號,而檢方提交的證據則顯示,次日早晨野馬車所發現的位置正好是在門牌號旁(意味着那輛車如果當時在那裏,Allan Park一定會注意到)。根據辛普森的說法,野馬車已經在那裏停了數個小時了。另外,Brian 'Kato' Kaelin當時正和朋友Rachel Ferrara通話。Allan Park將車開到阿什福德街上的門處,又折返回羅金漢姆街的門,比較哪裏能夠更方便轎車進入。當發現羅金漢姆街的門太小後,他再次回到阿什福德街的門口,開始按門鈴,但沒有回應,此時是10時40分。他之後給老闆Dale St.John的呼機發了數條留言,接着又往他家裏打了電話,詢問辛普森家的電話。大約10時50分,仍在和Rachel Ferrara交談的Brian 'Kato' Kaelin聽到他所在的客房的牆傳來三聲重擊。他決定去外面看看,但不敢直接沿後門黑暗的小路走,而是繞到房前,並看到了Allan Park的轎車停在門外。

Allan Park也看到Brian 'Kato' Kaelin從房後繞到房前,同時他還看到一個和辛普森身高、體型相若的「高個頭的黑人男子」從前房門走進房內,之後房中燈亮起,辛普森這才回復了Allan Park的電話,解釋說自己睡過頭了,會馬上到前大門來。Brian 'Kato' Kaelin打開前大門,讓Allan Park把車開進來,幾分鐘後,辛普森從房中走出。Brian 'Kato' Kaelin和Allan Park在幫辛普森把行李放到車子後備箱時,都發現他看起來有些焦慮不安。但是其他證人,包括給辛普森檢票的機場職員,都稱辛普森當時看起來完全正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諸如此類相互矛盾的證言反覆出現。

辛普森自己的說法是,在兇案發生時他正在睡覺,但這個說法後來變成了多個不同版本的說辭。辛普森的辯護律師約約翰尼·科克倫稱,辛普森當晚從未離開過自己的住所,他當時正獨自在屋裏為芝加哥之行打點行裝。據約翰尼·科克倫所說,辛普森在前院的沙坑中打了幾下高爾夫球,這就是Kaelin所聽到的三聲重擊。約翰尼·科克倫還找來一位可能提供不在場證明的目擊證人Rosa Lopez,她作證稱自己曾在罪案發生時看到辛普森的車停在屋子外。但是Lopez的證詞並沒有提交給陪審團,因為她後來承認自己並不能確認自己具體是什麼時候看到辛普森的白色野馬車停在屋子外的。

後來,辯護方又試圖證明辛普森在身體方面沒有犯下兇案的能力。他們認為羅納德·高曼是個健壯的年輕人,而襲擊他的辛普森是已經46歲的退役橄欖球運動員,患有慢性關節炎,在打橄欖球時留下的舊傷讓他的膝部傷痕累累。但是公訴人Marcia Clark找出了辛普森兩年前的訓練錄像,以此證明辛普森儘管身體條件不如以前,但絕對稱不上孱弱。

DNA證據[編輯]

從屍體旁的血腳印和妮可爾公寓後門的血跡採集到的樣本被送往實驗室進行DNA比對。[8]最初的聚合酶鏈反應檢測並沒有排除辛普森的作案嫌疑,而在更為精確的限制性片段長度多態性檢測中,辛普森的血液和犯罪現場所提取到的足跡和後門血樣吻合。[7][8]

警方的刑事檢驗員丹尼斯·馮作證時稱,DNA證據表明,兇案發生之時,辛普森在妮可爾·布朗的住處。但在交叉質證階段,Barry Scheck長達8天的質問使得大部分DNA證據的可信度受到了質疑。來自塞爾瑪監測中心(Cellmark Diagnostics)的Robin Cotton作證長達6天。[13]血液證據被送往兩個獨立實驗室檢驗,分別進行了不同的測試。[13]

儘管有如此安全措施,但馮和其他實驗室科學家在交叉質證時透露,警方派去採集辛普森血樣,以和兇案現場血液證據比對的技術人員是一個新手,他將裝有辛普森血樣的試管裝在自己的實驗室制服口袋裏,近一天後才將它作為證據轉交。參與檢測的一家實驗室塞爾瑪,曾於1988年和1989年發生過兩次失誤,兩次失誤都出現在品質嚴格控制的檢測中,之後就再未發生過類似失誤。[13]在1988年的檢測中,辯護方僱傭的檢測公司也犯下了同樣的錯誤。[7]因為警方技術人員在轉交血樣時的失職,使得DNA結果的精確性和可靠性不再,原本檢方的有力證據一下子成為了他們的軟肋。檢方認為,他們已經允許辯護方取來DNA證據自行化驗,如果辯護方律師不認同檢方的檢驗結果,他們可以用同樣的血樣自己去做檢驗。[13]而辯方並沒有接受檢方給予的便利。[13]

5月16日,曾協助建立加利福尼亞州司法部DNA檢驗室的犯罪學家Gary Sims對辛普森家房屋中找到的一隻手套進行了檢驗,結果發現上面的血跡與高曼的血液樣本一致。[13]

馬克·福爾曼證詞不可靠[編輯]

1983年,馬克·福爾曼以工作壓力申請傷殘索賠,因此他接受了醫生Dr. Ira Brent的面談。福爾曼向Dr. Brent透露自己曾痛打嫌犯,有時他會失去理智,變得瘋狂。1984年,福爾曼因亂穿馬路攔下一位名叫Jarvis Bowers的年輕黑人,扼住他的咽喉,險些造成其死亡。這一切發生在白人聚居區的一家電影院門前,當時有大量的目擊者。這次事件讓福爾曼損失了一天的薪水。

3月,福爾曼作證稱,自己在辛普森家的車道上發現有血跡,此外還在屋內發現了一隻黑色的皮質手套,上面檢測出有兩名受害者及辛普森自己的血跡。[8]儘管在交叉質證時受到律師F. Lee Bailey尖銳的質問,[20]福爾曼在證人席上否認自己是一個種族主義者,並稱自己在作證之前的10年間從未用過「黑鬼」(nigger)這個詞來形容黑人。[20]但幾個月之後,辯方播放的錄音資料顯示,福爾曼曾反覆使用過這個詞——總共41次。該錄音帶由一位名叫Laura McKinny的北卡羅萊納州電影編劇於1986年錄製,她為編寫一部有關警察的劇本而曾採訪過福爾曼。福爾曼的錄音帶成為辯方質疑福爾曼證詞可靠性的一大基礎。檢方則在結案陳詞中表示,即使福爾曼是個種族主義者,這也不應影響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的可信度。[2]福爾曼的證言使他後來被指控作偽證,而他對此項指控表示無異議。

手套[編輯]

警方在兇案現場找到了一隻深色手套,之後在辛普森位於羅金漢大道的宅邸後,Kaelin居住的客房附近發現了另一隻。[8]Kaelin作證稱,他在兇案當晚聽到的響動的確是從那個地方發出的。[8]布朗曾在1990年為辛普森買過兩雙這種款式的手套。[8]而根據檢方的說法,這兩隻手套都發現含有辛普森、布朗及高曼的DNA證據,而從辛普森住處發現的手套還有一縷金色的毛髮,與布朗的頭髮一致。[8]

1995年6月15日,辯護方律師約翰尼·科克倫對助理檢察官克里斯多福·達登採用了激將法,使他要求辛普森戴上在兇案現場發現的手套。檢方先前曾以手套浸滿血跡(據檢方稱,血液來自辛普森、布朗和高曼),又多次冷凍與解凍為由,拒絕辛普森試戴手套,[13]卡拉克和其他檢察官之前曾建議達登不要讓辛普森試戴手套,但達登反駁說,從好的方面想,手套或許會正好合適。因此達登不顧勸阻,決定讓辛普森試戴手套。

皮質手套似乎太緊,辛普森戴上並不容易,特別是他在裏面還戴了一雙橡膠手套。[8]烏爾曼說了一句俏皮話,後來被科克倫在結案陳詞中反覆使用,「如果套不住,你就該放了他。」("If it doesn't fit, you must acquit")1995年6月22日,助理檢察官克里達登向法官蘭斯·伊藤(Lance Ito)表示,他認為辛普森「有關節炎,我們調查了他服用的藥物,其中有消炎藥,而我們得知他一天未服用這些藥物,這使得他的關節腫脹以及手部發炎」。檢方還表示,他們認為手套因為浸泡在血中,再加之後來的檢測,已經縮水褶皺。[8]檢方主張,兇案現場所發現的辛普森血液來自他左手中指的割傷。[8]警方在1994年6月13日注意到了他的傷口。他們聲稱這個傷口來自羅納德·高曼的垂死掙扎。但是辯方注意到兩隻手套上都沒有找到任何破損。辯方還指稱是福爾曼為栽贓辛普森,將手套放到他的住處,並認為手套上發現的毛髮來自布朗的說法不足採信。[8]

種族問題[編輯]

在結案陳詞中,達登對於警方可能想陷害辛普森的觀點大加奚落。[2]他問道,如果洛城警方要針對辛普森,為什麼在8次因家庭暴力投訴前往他家時,並沒有逮捕他,而直到1989年才最終傳喚他,而他們在面對1994年這起謀殺案時,為什麼又要在等了5天之後才抓捕他。[2]

科克倫在向陪審團的結案陳詞中,將福爾曼比作阿道夫·希特拉,這一做法後來受到羅伯特·夏皮羅和至少一名陪審團成員的批評。[2]科克倫稱福爾曼是「一名種族滅絕主義者,一名作偽證者,是美國最大的夢魘,是邪惡的化身」。[2]

人們開始擔心1992年因4名警官毆打黑人羅德尼·金引起的種族暴亂會再次上演。為此,警員們的輪換時間調整到12小時,在裁決當天,洛杉磯縣法院由超過100名騎警把守,防止非裔族群發生暴動。

陪審團裁決[編輯]

1995年10月3日上午10時,僅在前一天經過4小時的商議後,陪審團做出無罪裁決。

證據[編輯]

  • DNA檢測顯示,在布朗被殺現場所發現的血是O·J·辛普森的。這個血液來自辛普森之外的人的可能性大約是1.7億分之一。[21]
  • 在辛普森的臥室里找到一雙他的短襪,對上面血跡所做的DNA分析證明其來自妮可爾·布朗。DNA特徵一致的可能性僅為約97億分之一,而由於是在兩個獨立DNA實驗室做的實驗,可能性縮小為210億分之一。[13][21]兩隻短襪上各有約20處血漬。[13]
  • 辯方醫療專家、來自康涅狄格州警方法醫科學實驗室(the Connecticut State Police Forensic Science Laboratory)的李昌鈺博士在檢視現場證據時,發現一段影片與一張照片。影片內容是洛杉磯警方第一時間在辛普森臥房拍攝的影片 (保護警方被要求損毀賠償),照片內容則是鑑識人員在犯罪現場的紀錄。在影片中並沒有發現襪子在床腳,但是在照片中襪子卻出現了,這顯示證物曾經遭到移動。在經過一個多月的DNA化驗,發現襪子上的血是屬於受害者妮可。但是在檢視這只左側外面踝關節突出處有血漬的襪子時,卻發現襪子的右側內面纖維上也有12處凝固的顯微小血珠,右側外面則未發現血跡,犯罪現場距離辛普森家約兩英里10分鐘車程,如此少量的血液凝固不用幾分鐘,若是穿在腳上血液早就凝固,這顯示血跡並不是在襪子穿在嫌犯腳上時沾上的,而是襪子平放時血液由上面透到下面。李證實,採集短襪的過程中,短襪可能遭到了污染。[22]
  • 在辛普森的野馬車內外及附近血跡所作的DNA表明,其來自辛普森、布朗和高曼。[23]
  • 在高曼的襯衫上找到的毛髮,與辛普森的一致。[23]
  • 在妮可爾的公寓後面,停車的位置,發現了數個沾着新鮮血跡的硬幣。
  • 在布朗家門外發現的左手手套上含有血跡,其DNA檢驗證明是辛普森、布朗、高曼三者血液的混合物。儘管手套沾滿血,但在手套附近沒有任何血跡。[23]
  • 手套上還有少量毛髮,與高曼的毛髮一致,一頂帶有辛普森野馬車地毯纖維的帽子。[8]兇案現場發現的針織帽上面帶有的毛髮同辛普森的一致。[8]高曼身上發現了深藍色棉纖維,檢方找來目擊證人證實,辛普森當晚穿了一件同樣顏色的運動裝。[8]
  • 在妮可爾·布朗家中發現的左手手套同在辛普森住處發現的右手手套是搭配的。[24]
  • 洛杉磯縣區檢察官辦公室和法醫辦公室無法解釋為何當初從辛普森那裏提取並收入證據中的8cc(立方厘米)的血液少了1.5cc。[25]
  • 警官發現拘捕記錄,表明辛普森曾被指毆打妻子妮可爾·布朗。布朗面部傷痕累累的照片被公開。
  • 大多數定罪證據:血手套、血短襪、野馬車內外的血跡,都是由洛杉磯警察局警探馬克·福爾曼發現的。他後來因在審判中聲稱自己10年內未使用過「黑鬼」一詞被指控偽證罪。在他的正直受到質疑後,他在庭審中援引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必自證其罪的條文,以避免對此的進一步追問。[25]
  • 聯邦調查局鞋印專家William Bodziak推斷,現場的血腳印是一雙極其少見的布魯諾馬利(Bruno Magli)鞋印,據報道僅在美國賣出299雙。[8]血印最大的尺寸為12號(305毫米),這和辛普森的鞋碼是一致的。[8]在刑事審判中,辛普森的辯護律師認為檢方沒有證據證明辛普森曾買過這樣的一雙鞋,[8]不過當時的自由職業攝影師Harry Scull表示,自己於1993年拍攝的一張辛普森的照片顯示,他在公開場合穿着了一雙這樣的鞋,後來照片發表在《國家詢問報》上。辯護團隊聲稱照片經過篡改,儘管之後其他許多1994年之前拍攝的辛普森裝着布魯諾馬利鞋的照片被發現並公佈。[26]
  • 由警方刑事檢驗員搜集的證據受到了批評。他承認自己「漏掉了屍體旁籬笆上的幾處血跡」,但在證人席上,他表示「數周后重回現場採集了這些血跡」。[25]
  • 馮承認自己在採集部分證據時沒有戴橡膠手套。[25]
  • 洛城警署警探Phillip Vanatter作證時表示,他看到有照片顯示,在證據採集之前,有媒體人士倚靠到辛普森的野馬車上。[25]

未在庭上展示的證據[編輯]

  • 羅斯餐具行(Ross Cutlery)提供的收據表明,辛普森曾在兇案發生六周前購買了一把12英寸(300毫米)長的匕首。這把刀同驗屍官所描述的造成刺傷的刀特徵很像。[2]檢方發現商店僱員將他們的故事以12,500美元的價格賣給《國家詢問報》後,決定不將其作為呈堂證供。[2]
  • 吉爾·夏夫利曾看到一輛白色福特野馬快速駛離邦迪道,險些在路口和另一輛車相撞。[2]她以5000美元的報酬上了電視節目《Hard Copy》,檢方因此拒絕讓她出庭作證。[2]
  • 一家婦女庇護所Sojourn,曾在兇案發生四天前接到布朗的電話,布朗在其中表示自己對前夫感到恐懼,認為他正在跟蹤自己。[2]檢方認為伊藤法官會認為這個證據是道聽途說。[2]此外,朋友和家庭成員都表示,妮可爾·布朗經常會說辛普森在跟蹤自己。[2]她曾說自己無論走到哪,都會注意到辛普森在那裏,監視她。布朗的朋友菲依·雷斯尼克英語Faye Resnick和Cynthia Shahian都表示,布朗害怕辛普森,是因為辛普森曾對她說,如果他發現布朗和其他男人在一起,就要殺了她。[2]
  • 前美國橄欖球聯盟(NFL)球員、牧師Rosey Grier曾在兇案發生後,到洛杉磯縣監獄探視過辛普森。他和一名獄警都向伊藤法官作證稱,他們聽到辛普森高喊自己並不是故意要這麼做,之後,Grier曾要求他坦白一切。[2]Lance Ito則裁定此證言不得出現在法庭上。[2]

媒體報道[編輯]

O.J.辛普森與他的女兒Sydney在夏威夷檀香山,1986年

審判得到了媒體的廣泛報道。媒體的報道有時很具爭議。是否允許在法庭上拍攝是伊藤法官需要決定的首要事項之一,而他最終批准攝像直播。[27]伊藤後來因為這個決定受到其他法律專家的非議,而伊藤本人和其他與案件相關的人員(馬西婭·克拉克、馬克·福爾曼、卡托·凱林)都被認為或多或少受到了媒體和與之而來的關注的影響。從1994年到1997年,關於案件的新聞報道有2,237條。[28]

1994年6月27日,《時代周刊》刊登了封面故事「美國式悲劇」(An American Tragedy),封面上是O·J·辛普森的收監照片。[29]照片色調比平常的雜誌圖片要深,而且和《新聞周刊》同一時間刊登的原版照片比,也要深很多。《時代周刊》當時成為媒體醜聞的代表,它被發現請人對照片進行處理,加深了照片的顏色。評論家認為,這是為了讓辛普森看起來更加「危險」。這張封面照片的出版引起廣泛的對其種族主義評論和聳人聽聞的報道的批評。時代雜誌公開道歉,而全美的新聞機構紛紛出台規定,禁止這種對圖片的修改。[30]

對裁決的反應[編輯]

在審判後對陪審員的採訪中,一些陪審員表示,自己覺得辛普森或許真的犯下謀殺罪,[31]但是檢方把案子搞砸了。三名陪審員出版了一本名為《Madam Foreman》的書,在書中他們表示,是警方的失誤,而非種族問題,使他們做出無罪裁決,他們認為檢察官辦公室指派的公訴人達登是個「污點」。[20]

對裁決的批評聲音認為,陪審團商議的時間過短,陪審員並未充分了解科學證據。[32]

辯護律師羅伯特·夏皮羅撰寫了一本名為《探尋正義》(The Search for Justice)的書,他在書中批評,F·李·貝利是「我行我素不顧後果的人」,科克倫不應將讓案件牽扯上種族問題。[20]他不認為洛杉磯警署會因為種族原因陷害辛普森,但是認為基於合理懷疑的判決是適當的。[20]

前洛杉磯縣區代理檢察官文森特·布廖西(Vincent Bugliosi,曾處理過查爾斯·曼森的案件)出版了一本名為《無法無天:辛普森無罪獲釋原因五探》(Outrage: The Five Reasons O.J. Simpson Got Away With Murder)的書。布廖西強烈批評了克拉克和達登。他指出他們的多處失誤,例如沒有在法庭上展示辛普森試圖逃跑前寫的便箋。布廖西認為那張便箋「散發着」罪惡感,陪審團應該看看。他還指出陪審團從未被告知在野馬車上發現了的東西:一套換洗衣物、大量的現金、護照以及易容工具。[2]檢方認為這些物件可能會引發情感因素,干擾他們的起訴,儘管這些物件顯示辛普森可能有逃跑的意圖。[2]

辛普森對於他的手在兇案發生當晚受傷,曾做過一段有罪供述。布廖西批評克拉克和達登沒有讓陪審團聽這段供述。他還說檢察官應當更加詳細的挖掘辛普森虐待妻子的事實。布廖西認為應當向主要由黑人組成的陪審團成員闡明,辛普森對非洲裔社區影響很小,他沒有為其他不如他幸運的黑人做任何事情。布廖西指出,儘管檢方顯然明白辛普森的種族和謀殺並無關聯,但是一旦辯護方「打開大門」,將辛普森粉飾成黑人族群領袖時,應當提出反駁的證據,以防止因此影響陪審團的裁決。他還批評檢方的結束陳詞不夠充分。

檢方沒有選擇在兇案發生地布倫特所屬地區、白人聚居區加州聖摩尼卡審理該案,而選擇在非白種人居多的洛杉磯。布廖西對這一決定大加撻伐。在陪審團成員選擇上,辯護方故意製造難題,讓檢控方很難反對他們選擇的黑人陪審員,因為基於種族理由將某人排除在陪審團之外是違法的。加州在人民訴惠勒案(People v. Wheeler)[33]中禁止這種做法,而美國最高法院在數年後的巴特森訴肯塔基(Batson v. Kentucky)中也做出同樣的規定。[34]根據媒體報道,公訴人馬西婭·克拉克認為無論種族,女性都因該案中的家庭暴力因素而產生同情心,並和她有更好的溝通。但是根據辯方的調查,女性大多會傾向於無罪裁定,而陪審員並不適應克拉克這種類型的女性,而黑人女性也不會對白人女性受害者表示同情。因此雙方都接受了較多數量的女性陪審員。最初陪審員候選名單構成為40%的白人,28%的黑人,17%的西班牙裔白人和15%的亞裔,而最終陪審團的組成是10女2男,其中有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白人。[9]

有人認為檢方的最大失誤就是選擇了以黑人女性為主的陪審團。據稱陪審團的黑人女性將受害者妮可爾·布朗(一名白人女性)視為從黑人女性手中奪取成功黑人男性的敵人,因此,她是咎由自取。[35]

對於該案中種族因素的討論一直持續到案件結束後。一些調查和評論家總結道,許多黑人儘管對辛普森的清白有懷疑,但是更傾向於懷疑警方和法庭的可靠性及公平性,因此較少懷疑這樣的結果。而在辛普森的民事案件裁決公佈後,大多數白人認為正義得到了伸張,而大多數黑人(75%)不認同裁決,認為這是種族因素導致的。[9]NBC於2004年所做的調查顯示,儘管抽樣的1,186人中,有77%的人認為辛普森有罪,但樣本中只有27%的黑人這樣認為,而持此觀點的白人則達到87%。無論「種族鴻溝」的本質如何,人們仍然以種族觀點來看待辛普森案。

蘭斯·伊藤法官也因其允許該案成為媒體活動的舞台,而且沒能盡職調節法庭程序進展而受到批評。[36]

民事審判[編輯]

在刑事審判結束4個月後,高曼的父母弗雷德·高曼(Fred Goldman)和莎倫·魯弗盧(Sharon Rufo)以非正常死亡為由起訴辛普森,而由布朗之父盧·布朗(Lou Brown)代表布朗的遺產與辛普森打起「遺產大戰」。案件在法官的要求下,沒有在電視上播出。[1][36]高曼家的律師是丹尼爾·彼得羅切利(Daniel Petrocelli),辛普森的律師為鮑勃·貝克(Bob Baker)。[1]辯控雙方律師都受到在場律師的高度評價。[1]辛普森在案件中的辯護費用估計為1百萬美元,由他所屬公司Orenthal公司的一項保險政策埋單。[18]

貝克一度允許彼得羅切利呈上辛普森沒有通過關於謀殺案的測謊證據,這成為他的失誤。[1]福爾曼沒有被傳喚作證,而辛普森則被傳喚為自己作證。[1][9]民事審判陪審團裁決,作為布朗和辛普森的孩子,西德尼和賈斯汀將從布朗財產繼承人辛普森那裏得到1250萬美元。[1]受害者家庭則得到3350萬美元的補償性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37]

辛普森因其在陪審團做出不利的裁決後,以藏匿資產試圖規避裁決遭到批評。[38]

審判後續[編輯]

由於審判後辛普森在民事審判之後試圖逃避向受害者家庭支付賠償,[38]也沒有表現出要按自己所承諾的那樣,尋找「真正的兇手」,[38]一些辛普森的支持者逐漸改變了他們的看法。

疑似招供[編輯]

1994年9月,成人片演員詹妮弗·皮斯(Jennifer Peace),[39]藝名「德文·施爾」(Devon Shire) 出面表示,自己是阿爾·考林斯的女朋友,考林斯曾告訴她,辛普森對自己坦白了罪行。皮斯被克拉克和霍德曼傳喚來向大陪審團作證,她後來稱考林斯告訴她,辛普森犯下了兩宗謀殺案,兇器已經「與魚長眠水底」。[40] 皮斯將自己的故事以據稱六位數的價格賣給了《明星雜誌》(Star Magazine)和《美國日誌》(American Journal),這一行為使得她可信度受損,在後來的大型審判中沒有被傳喚。當時有人推測,檢方是希望通過皮斯給考林斯施加壓力,讓他站出來指證辛普森。當這一策略失敗後,大陪審團解散,審判繼續。

1998年2月刊的《風尚》(Esquire)雜誌中,辛普森在接受採訪時說:「讓我們假設我犯下了這個罪行……即使我真的這樣做了,那也是因為我愛她至深,對不對?」辛普森說自己會去尋找真正的兇手,他堅信那是一個職業殺手。但沒有證據顯示辛普森在積極尋找「真正的兇手」。[41] 2006年11月,里根書屋(ReganBooks)對外宣佈,將發佈一部由O·J·辛普森撰寫的《如果我做了》(If I Did It)的書,同時還有電視採訪,署上將其描述為是一個假定招供。「這是歷史性的一案,我認為這是他的供詞」,出版商朱迪絲·里根(Judith Regan)向美聯社這樣表示。[42]11月20日,里根書屋的母公司新聞集團面對高漲的公眾批評,叫停了書和電視採訪的發佈。總裁魯伯特·默多克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我和高級主管們同美國公眾觀點一致,這是一個病態的項目。」[43]里根於2006年12月被開除。

2007年6月,一名聯邦法官判令羅納德·高曼的父親弗雷德·高曼可以追索辛普森書的出版權。[44]2007年7月,一名聯邦破產清算法官將該書的權益轉給高曼家族,以抵償3800萬的非正常死亡民事審判賠償。[45]高曼獲得該書著作權後,他組織人出版了該書,命名為《如果我做了:殺手的供述》(If I Did It: Confessions of the Killer) 。[46]

該書由巴勃羅·芬哈維斯(Pablo Fenjves)代筆完成。[47]芬哈維斯在採訪中表示,辛普森積極地合作完成了該書,而且他「知道」他是兇手。 [48]

福克斯電視台於2006年11月底播出了對辛普森的採訪,其中辛普森假設「如果他是應對兇案負責的人」,他會如何在1994年殺掉前妻妮可爾·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羅納德·高曼。[49]

2008年5月,麥克·吉爾伯特(Mike Gilbert)發佈了新書《我如何幫助O·J逃脫罪責》(How I Helped O.J. Get Away with Murder),[50]其中詳細描述了辛普森如何向他坦白自己的謀殺行為。[51]紀念品出售商吉爾伯特曾是一名經紀人,是辛普森的朋友。他稱辛普森在審判後數周,在自己位於布倫特伍德的家中向他坦白了謀殺之夜的經過,當時辛普森抽了大麻,吃下了安眠藥,還喝了啤酒。據稱當時辛普森說:「如果她當時沒有手裏拿着刀出現在門口……她現在還活着。」吉爾伯特說,這證實了辛普森所說的。辛普森否認自己曾這樣說過。辛普森現在的律師耶魯·加蘭特爾(Yale Galanter)表示,吉爾伯特所說的沒有一句屬實,並稱吉爾伯特是「急需錢且有妄想症的癮君子。他自己過的很艱難。國稅局(IRS)常常找他的麻煩。」[52]

其他謀殺案理論[編輯]

另一種理論認為,辛普森的兒子賈森·辛普森(Jason Simpson)犯下了謀殺罪。這是由獨立調查員威廉·迪爾(William Dear)出版的書《O·J有罪,但罪不在謀殺》(O.J. is Guilty, But Not of Murder)的核心理論。[53]該書出版於2000年,是迪爾耗時6年調查的結果。他試圖解釋辛普森自證其罪的行為和相關證據。迪爾在書中表示,有眾多要點支持他的理論。該書也是一部名為《被忽略的疑犯》(The Overlooked Suspect)的紀錄片的基礎,該片中包含一些新證據,於2007年末上市。

延伸閱讀[編輯]

  • Bugliosi,Vincent. 1997. Outrage: 5 Reasons Why O.J. Simpson Got Away with Murder. Seattle: Island Books. ISBN 0-440-22382-2
  • Cotterill,Janet. 2002. Language and power in court, a linguistic analysis of the O. J. Simpson trial. Basingstoke: Palgrave. ISBN 0-333-96901-4
  • Felman,Shosana. 2002. The Juridical Unconscious: Trials and Trauma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674-00931-2
  • Garner, Joe. 2002. Stay Tuned: Television's Unforgettable Moments. Kansas City: Andrews McMeel Publishing. ISBN 0-7407-2693-5
  • Hunt, Darnell M. 1999. O. J. Simpson facts and fic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ISBN 0-521-62456-8
  • Dear, William C. 2000. O.J. Is Guilty But Not of Murder. Dear Overseas Production. ISBN 0-9702058-0-5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Confusion for Simpson kids 'far from over'. 今日美國報. 1997-02-12 [2008-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07).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O. J. SIMPSON. Tru TV. [2008-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09). 
  3. ^ The O. J. Simpson Trial: The Jury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1-02-09.
  4. ^ Mydans, Seth. Lawyer for O. J. Simpson Quits Case. 紐約時報. 1994-06-16 [2009-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1-23). 
  5. ^ Newton, Jim. Power Struggle In The Simpson Camp, Sources Say -- Shapiro, Cochran Increasingly Compete For Limelight In Case. 洛杉磯時報. 1994-09-09 [2009-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21). 
  6. ^ Simpson Expected To Shuffle Legal Team, Demote Lead Attorney. 紐約每日新聞(New York Daily News). 1995-01-02 [2009-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04). 
  7. ^ 7.0 7.1 7.2 7.3 Simpson Team Taking Aim at DNA Laboratory. 紐約時報. 1994-09-07 [2008-12-05]. 
  8. ^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List of the evidence in the O.J. Simpson double-murder trial:. 今日美國報. 1996-10-18 [2008-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02). 
  9. ^ 9.0 9.1 9.2 9.3 Race factor tilts the scales of public opinion. 今日美國報. 1997-02-05 [2008-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2-22). 
  10. ^ Jury unanimous: Simpson is liable. CNN. 1997-02-04 [2008-06-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13). 
  11. ^ Court: Simpson Still Liable For $33.5M Judgment. NBC5.com. 2008-09-21 [2008-06-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0-09). 
  12. ^ Preliminary Hearing - July 1, 1994. walraven. [2010-06-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4-12) (英語). 
  13. ^ 13.00 13.01 13.02 13.03 13.04 13.05 13.06 13.07 13.08 13.09 13.10 13.11 Week 17. Court TV. 2004-06-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2-11). 
  14. ^ Penal Code Section 187-199. Legislative Counsel of California. [2008-06-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2). 
  15. ^ O.J.'s Suicide Note. CNN. [2008-06-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14). 
  16. ^ Mydans, Seth. THE SIMPSON CASE: THE FUGITIVE; Simpson Is Charged, Chased, Arrested. 紐約時報. 1994年6月18日 [2009年11月2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年8月31日). 
  17. ^ 17.0 17.1 17.2 17.3 Pulp Nonfiction. 娛樂周刊. [2008-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04). 
  18. ^ 18.0 18.1 Fight over money may follow court battle. 今日美國報. 1997-01-28 [2008-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0-08). 
  19. ^ PROVING THE CASE: THE SCIENCE OF DNA: DNA EVIDENCE IN THE O.J.SIMPSON TRIAL. William Thompson. [2008-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12). 
  20. ^ 20.0 20.1 20.2 20.3 20.4 Some who helped shape the O.J. Simpson case. 今日美國報. 1997-01-28 [2008-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18). 
  21. ^ 21.0 21.1 Week 16: May 8 - 12, 1995. Court TV. 2004-06-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02). 
  22. ^ Testimony of Dr. Henry Lee in the O. J. Simpson case. The O. J. Simpson Trial: Excerpts from the Trial Transcript. University of Missouri-Kansas City School of Law. [2008-06-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5-18). 
  23. ^ 23.0 23.1 23.2 The Trial of O. J. Simpson: The Incriminating Evidence. University of Missouri-Kansas City School of Law. [2008-06-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18). 
  24. ^ The O. J. Simpson Trial: The Incriminating Evidence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8-06-18.
  25. ^ 25.0 25.1 25.2 25.3 25.4 Simpson trial transcript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7-09-10..
  26. ^ O.J. feels the heat. 時代周刊. 1996-12-02 [2009-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1-06). 
  27. ^ FRONTLINE: the o.j. verdict: interviews: peter arenella | PBS. [2010-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3-03). 
  28. ^ Dershowitz, Alan M. America on trial: inside the legal battles that transformed our nation. Warner Books. 2004年5月. ISBN 0-446-52058-6. 
  29. ^ TIME Magazine Cover: O.J. Simpson - June 27, 1994 - O.J. Simpson - Crime - Domestic Violence. [2010-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9-03). 
  30. ^ O.J.‘s Darkened Mug Shot. [2010-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1-05). 
  31. ^ Jurors say evidence made the case for Simpson. CNN. 1995-10-04 [2008-06-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13). 
  32. ^ Hutson, Matthew. Unnatural Selection. Psychology Today. 2007年3-4月 [2008-06-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0-12). 
  33. ^ 22 Cal. 3d 258, 583 P. 2d 748 (1978)
  34. ^ 476 U. S. 79 (1986))
  35. ^ "Is Love Colorblin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Steve Sailer, 國民評論(National Review), 7/1/4/1997.
  36. ^ 36.0 36.1 Judge Fujisaki was able to keep trial in control. 今日美國報. 1997-02-05 [2008-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0-08). 
  37. ^ Ellen Dennis French. Black Biography: O. J. Simpson. Answers.com. [2009-1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1-03). 
  38. ^ 38.0 38.1 38.2 The Juice and justice. 洛杉磯時報. 2008-12-06 [2008-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07). 
  39. ^ Jennifer Peace IMDB profile. [2010-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4-08). 
  40. ^ DAVID VAN BIEMA; Jordan Bonfante, Dan Cray and Jeffrey Ressner. The Other Circus. 時代周刊. 1994-09-19 [2009-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3-29). 
  41. ^ The mystery of O.J.Simpson. salon.com. [2010-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2-08). 
  42. ^ webcitation.org
  43. ^ Murdoch cancels OJ Simpson plan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BBC News
  44. ^ Victim's dad can seek rights to O.J. Simpson's book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CNN
  45. ^ cnn.com. [2010-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0-11). 
  46. ^ Goldman family discuss reasons for publishing Simpson book. 三藩市紀事報. AP. 2007-09-13 [2007-09-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0-12). 
  47. ^ Toobin, Jeffrey. The Ghostwriter. 紐約客. 2006-12-04 [2007-09-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0-12). 
  48. ^ Noah, Timothy. O.J. Confesses. Really.. Slate. 2007-01-15 [2007-09-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9-11). 
  49. ^ O.J. Simpson to Tell FOX How He Would Have Killed Slain Wife Nicole. Fox News. 2006-11-15 [2010-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8-22). 
  50. ^ ISBN 1-59698-551-8
  51. ^ O. J. Simpson's Former Agent to Publish Book: How I Helped O. J. Get Away With Murder The New York Observer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1-08-03.
  52. ^ Former Manager: O.J. Simpson Definitely Killed People. theinsider.com. 2008-05-12. [永久失效連結]
  53. ^ (ISBN 0-9702058-0-5)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