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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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意见书英语Per curiam decision

不同意见书(英语:Dissenting opinion,或Dissent),法律术语,源起于英美习惯法,是一种由法官撰写的法律意见书。当某个法律诉讼案件进行判决时,某位,或某几位法官,不同意法庭上多数法官提出的主要意见书(Majority opinion)时,他们可以自行列举自己不同意的理由,写作不同意见书。当不是指一个法律判决时,也可以被称作“少数报告书(minority report)[1][2]”。

不同意见书不是判决结果,它将不会成为遵循先例,或是成为判例法的一部分,但是它们被视为是具备建议性质的法源(persuasive authority),当争论法院的判决是否应被限制或推翻时,可以供其他的法官参考。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以前的不同意见书可以用来推动法律的变化,一个后来的案件可能会撰写一份主要意见书,引用以往不同意见书的法律规定。

不同意见书可能会因为数种原因而被多数所不同意:对判例的不同诠释,使用不同的原则,或是对事实的不同诠释。其与主要意见书同时撰写,且常被用来质疑主要意见书背后的理据。

部分不同意见(dissent in part)是一种选择性不同意的不同意见书,特别是与主要判决的一部分。在因为存在许多的法律主张或综合案件,而需要许多部分的判决时,法官可以写一份“部分协同和部分不同”的意见书。在某些法院,像是美国最高法院中,主要意见可能被以数字或字母分成几部分,这使得撰写“部分不同”意见的法官可以容易地看出他们加入了那些主要意见,那些不加入。

1958年,中华民国通过《大法官会议法》,修正了1948年通过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允许大法官在释宪时,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书[3]

延伸阅读[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Definition of "minority repor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Oxford Dictionaries Online. Retrieved Nov 2012.
  2. ^ Definition of "minority repor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Macmillan Dictionary英语Macmillan Dictionary Retrieved Nov 2012.
  3. ^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第17条:“大法官会议决议之解释文,应附具解释理由书,连同各大法官对该解释之不同意见书,一并由司法院公布之,并通知本案声请人及其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