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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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1])泛指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在裁判上独立”、“在制度上独立”,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则。

基本含义[编辑]

司法独立是法治之一个基本要素。司法独立主要包含两方面,即观点上独立和宪制上独立。

裁判上独立
司法机构中的法官的判决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法官执行职务时,享有和继续享有广泛保障,不会因以法官身份审案时所作行为而负上民事责任
制度上独立
指在于保障审判体系实践司法事务时,不受行政立法部门不当控管,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指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权力平等。例如:三权分立中华民国五权分立)。
司法人员任命方式及任期保障能够确保司法独立。现代各国保障司法独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经聘用后,为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行政立法部门即不能轻易地解除法官职务或减少薪酬。此外,立法机关不得质疑法官已判之案。

各地情况[编辑]

 美国[编辑]

美国联邦政府自1789年成立以来,通过美国宪法体现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不过技术上,这一条只明确设立联邦最高法院,其它各个下级法院仍然需要立法机关再立法规定或设立,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系统包括最高法院在国会所设立的各个下级法院在内。

美国总统拥有提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力,大法官亦须获得美国参议院同意才能就任,任期为终身制。现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保守派相比自由派多3名大法官,在未来数十年内美国司法部门的裁决将倾向于同样属于保守派的美国共和党,由于共和党参议院领袖支持在选举年提名大法官,并在距离总统大选投票日不到40天的时间内,推动确认程序,遭到民主党人批评“滥用权力”[2][3]。因此大法官具有重要的司法和政治影响力,拥有影响行政、立法的权力。

 英国[编辑]

英国枢密院过往担任司法系统的角色,但因枢密院成员均为英国上议院成员,加上英国政府是议行合一,有违权力分立。因此英国成立新的英国最高法院取代。

 中华民国[编辑]

中华民国自1912年成立以来,历届约法、宪法均有司法独立之规定。但因长期党国体制一党制,司法系统一直受中国国民党掌控。直至宪法增修后削减司法院的权力,改由总统任命司法院大法官,惟须经立法院同意,大法官除兼任司法院长外只有单一的八年任期,始逐渐保障司法独立。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 中华民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2003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2003年起总统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八年,不适用前项任期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在裁判上独立”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注 1]和个人的干涉,但该条没有提及“政党”。纵使《宪法》有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权力的表述,但中国共产党仍明确规定其对司法的领导,并设立专门的司法领导机关“政法委员会”。吕耿松曾在《北京之春》杂志上撰文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存在本身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是个缺乏法律依据、破坏司法独立的违宪组织。[4]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西方的“司法独立”:

2017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司法独立是西方错误思潮,要坚决抵制。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与西方司法独立不容:“如果实行西方司法独立,就意味着司法脱离党的领导,也就意味着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否定。而在中国,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性质”、“如果实行西方‘司法独立’,就意味着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平等,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不再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5][6][7]

2019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首次会议上发言,指出必须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决不能走司法独立的路。[8][9]他说:“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司法独立”“坚决反对和抵制”[10]

 香港 澳门[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两个拥有司法独立的地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这项法律原则分别是由两地的《基本法》所赋予。[11]但在《基本法》赋予人大释法的权力下,香港和澳门并非完全地司法独立。

另外,自港区国安法在香港实施,所有审议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变成由行政长官指定,做法被指特区政府有可能干预法庭判案的嫌疑,与司法独立原则背道而驰。加上香港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律政司司长有权自行禁止陪审团参与违反《国安法》案件的聆讯、以及特定情况下国家安全案件会移交内地法院审理,香港司法权的独立性会更进一步萎缩。[12]

监督法官[编辑]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的判断过程不受监督和制约。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是必要。有观点认为,这种监督和制约一般都来自程序内部;比如,当事人的监督和制约、律师的监督和制约、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陪审团的监督和制约、上诉法院的监督和制约、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行的职业操守监督和制约等。

参见[编辑]

脚注[编辑]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话语体系中,社会团体是有明确内涵的术语,并不包括“政党”,即中共和八个民主党派。

参考资料[编辑]

  1. ^ 理察.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 法官如何思考. 商周出版. 7 October 2010: 472– [2020-07-26]. ISBN 978-986-120-299-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30). 
  2. ^ 美国大法官之争:特朗普提名保守派巴雷特的5个问题. BBC中文网. [2020年9月2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5月15日). 
  3. ^ 郑旭光谈美国大法官补位之争背后的政治博弈. 法国国际广播集团. [2020年9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5月15日). 
  4. ^ 北京之春——与西郊监狱打官司系列诉讼、党法院“做鬼不大”——(杭州)吕耿松. [2022-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4). 
  5. ^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01-14 [2017-0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4). 
  6. ^ 最高法深夜连发5文批判西方"司法独立"错误思潮. 人民政协网. 2017-01-16 [2017-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8). 
  7. ^ 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 chinacourt.org. 2017-01-15 [2021-1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1). 
  8. ^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新华网. 2019-02-15 [2019-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8). 
  9. ^ 麦燕庭. 习近平:决不走司法独立的路 要当国际规则引领者.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2019-02-17 [2020-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6). 
  10. ^ 两办发文: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等错误观点. 新华社. 2023-02-26 [2023-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26). 
  11.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 [2016-1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2. ^ Storm.mg. 陳玉潔觀點:港國安法繞道而行,破壞香港司法獨立-風傳媒. www.storm.mg. 2020-08-22 [2021-04-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30) (中文(台湾)).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