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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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协议(英语:Copenhagen Accord)的文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2009年12月19日全体大会各成员国通过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其地位和法律影响力尚不清楚。[1]

概要[编辑]

该协定:

  • 赞同续行京都议定书
  • 强调一个“强大的政治意愿,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是必须的”。
  • 表明“如要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应保持气温上升低于摄氏2度”。
  • 承认“气候变化的关键影响及其应对措施的潜在影响对弱势国家产生的负面效应”。
  • 强调“有必要建立一个包括国际援助在内的综合性适应计划”。
  • 承认“根据科学研究,大幅减少全球排放是必须的”。
  • 同意应“尽快”制止全球及各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长。
  • 表明“加强适应计划的国际合作与行动是极其必要的,它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增强对抗能力,特别是一些弱势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小型发展中岛国与非洲”。
  • 同意“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适应性行动的实施提供充分与持续性的财政、技术以及能力建设援助”。
  • 同意发达国家将在2010年1月31日前递交“2020年经济体排放目标承诺”。
  • 同意京都议定书各方将强化其现有的排放目标。
  • 同意发展中国家将“实行缓和行动”来减缓其碳排放量的增长,并与2010年1月31日前递交。
  • 同意发展中国家将每两年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秘书处汇报上述行动,并且“对减排行动和发达国家的财政援助进行衡量、汇报与核实...并将确保这些目标和财政援助的报告是严密、活跃并透明的”。
  • 承认“减少由滥伐森林及森林退化引起的排放量的关键作用,和强化森林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中作用的必要性”,以及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以动员发达国家的财政资源来达成上述目标。
  • 表明“发展中国家应得到更多更新的、额外的、可预测的并充足的资金,且门槛应进一步降低...以支持强化缓和行动”。
  • 同意全世界应设立一个“目标”,即到2020年的每年从“多渠道”筹集一千亿美元,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碳排放以及适应气候变化。
  • 同意发达国家将在2010到2012年间筹集三百亿美元资金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对抗气候变化。
  • 设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来“发展中国家与缓和行动相关的各项目、计划、政策及其他活动”。
  • 建立一个技术机制“以加速技术发展与转移”。
  • 呼吁“对到2015年完成此协议的实施进行评估...这将包括考虑强化长期目标”,例如限定气温上升1.5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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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文本[编辑]

丹麦文本[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周光杨.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发布《哥本哈根协议》后闭幕. 新华网. 2009-12-20 [2016-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22) (中文). 
  2. ^ UNFCCC: Copenhagen Accord (PDF). [2009-12-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1-14). 

参阅[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