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泽姆诉佐治亚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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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泽姆诉佐治亚州案
辩论:1793年2月5日
判决:1793年2月18日
案件全名遗嘱执行人亚历山大·奇泽姆诉佐治亚州案
引注案号2 U.S. 419
2 U.S. (2 Dall.) 419; 1 L. Ed. 440; 1793 U.S. LEXIS 249
既往案件原诉讼于1792年8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
后续案件没有记录
法庭判决
第三条第二款对“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给予联邦司法管辖的认可,废止了各州由普通法所承认的主权豁免,从而允许个人将州告上联邦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顺次意见库欣
顺次意见布莱尔
顺次意见威尔逊
顺次意见杰伊
不同意见艾尔德尔
适用法条
美国宪法第三条1789年司法条例英语Judiciary Act of 1789
被取代
第十一修正案

奇泽姆诉佐治亚州案(英语:Chisholm v. Georgia),2 U.S. (2 Dall.) 419 (1793),被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个具有重大意义与影响的案件。鉴于其日期,可用的法律先例很少(尤其是在美国法律)[1]。本案判决几乎立刻被第十一修正案所推翻。

案件背景[编辑]

1792年在南卡罗来纳州,罗伯特·法夸尔(Robert Farquhar)的遗嘱执行人亚历山大·奇泽姆(Alexander Chisholm),试图在最高法院起诉佐治亚州,以求取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法夸尔对佐治亚州之补给物资的赔偿。美国司法部长艾德蒙·蓝道夫在法庭上为原告辩护。被告佐治亚州拒绝出庭,声称作为一个“具有主权的州”,在未经其同意下不得被起诉。

法院判决[编辑]

在4比1的票数下,法院裁定原告胜诉,由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和陪审大法官约翰·布莱尔詹姆斯·威尔逊威廉·库欣构成主要多数,只有大法官艾尔德尔英语James Iredell提出异议(当时,尚未有“法院意见书”或“多数意见书”,大法官以“顺次意见英语seriatim”个别发表意见,并以资历递增排列)。法院裁定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废止了各州的主权豁免并给予联邦法院审理普通公民与州之间之争议的权力。

后续发展[编辑]

因为“奇泽姆诉佐治亚州案”,第十一修正案在1795年批准,移除了联邦司法对一州或外国公民向另一州所提起之诉讼的管辖权。然而,若该州同意,或者国会有效行使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补救性质权力,以废止各州对于诉讼的豁免权的情况下,一州或外国公民才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后者参见“费兹派屈诉比泽尔案英语Fitzpatrick v. Bitzer,427 U.S. 445 (1976)”。

注释[编辑]

  1. ^ 2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2 U.S. 419 (Full text of the decision at Findlaw.com)

参考资料[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 Chisholm v. Georgia, 2 U.S. 419 (1793)的文本可参见:Justia · Findlaw · L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