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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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英语:domestic violencefamily violence)简称家暴,是指在婚姻或其他亲密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施加的身体、性别、心理或经济上的暴力或威胁[1],往往由于现实之亲属关系与利益的约束而出现一定程度的隐蔽性,以致于这类伤害行为被掩盖或要求不得声张外扬、家人以外之人亦常袖手旁观,不愿介入或协助。

家庭暴力的侵害行为可包括了实际攻击、伤害、虐待等直接实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胁家庭成员。其涉及的成员可以指:配偶、前配偶、双亲子女继亲带来的孩子、有血缘关系家人、同居伴侣、残疾者与照顾者、情侣关系。[2]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对目睹暴力的儿童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儿童可能会遭受身体、心理或情感上的创伤,导致他们的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受损 。家庭暴力往往与其他的家庭问题或压力相关,如物质滥用、抑郁、贫困等。这些问题会加剧家庭暴力的发生和严重程度,也会增加儿童的受害风险和后果。家庭暴力是一种违反人权和社会正义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行动。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和预防应该包括保护受害者和儿童的安全,提供心理和法律的支持,改善家庭环境和关系,以及教育和培训公众和专业人员 。[1]

概要[编辑]

家庭暴力不仅是身体上的暴力,以下这些种类的家庭暴力也广泛存在。

经济的虐待

  • 不提供或严格限制合理游玩和招待的费用。
  • 不提供或严格限制生活费。
  • 胡乱挥霍家庭财产或赌博欠下债务。
  • 恶意破坏家庭财产。
  • 过度把持家庭财产。
  • 限制或妨碍配偶工作。

身体的虐待

  • 逼令家人负担过量家务。
  • 拒绝进行家务使家人受损。
  • 给家人提供不健康的饮食或者不提供饮食。
  • 以物理上的暴力行为伤害家人身体。

精神及社会性的虐待

  • 不忠、出轨,或以此暗示或威胁伴侣。
  • 监视或限制家人行动。
  • 严格限制家人正常社交。
  • 监视家人的隐私或个人资讯。
  • 无故或过度的辱骂、斥责、抱怨、施展语言暴力。
  • 蔑视家人,斥责其无能,比不上别人。
  • 他人面前或者互联网指责斥骂诬蔑家人。
  • 刻意无视忽略家人。
  • 威胁离婚,甚至威胁离婚并剥夺伴侣财产。
  • 暗示要伤害或杀死伴侣、儿女、其他亲人、朋友及/或宠物。
  • 恶意欺骗家人。
  • 长时期制造噪音或其他以令人不适的方式造成家人精神压力或作息失调。[3]

性的虐待

  • 强迫伴侣性交。
  • 长期拒绝发生性行为或刻意刁难、以不同意性交来威胁伴侣。
  • 对伴侣的性器官和性能力的侮辱嘲笑。

心理分析[编辑]

权力与控制[编辑]

大多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乃出自施暴者企图控制受暴者。

施暴方[编辑]

施虐者在施暴过程中,通常以殴打伴随言语攻击。事后,常会以各种理由试图正当化施虐的原因。在一些个案中,施暴者会形容受虐者有“被虐待狂”,以将其施虐行为合理化。施虐者的性格、价值观及行为模式是构成家庭暴力的主因,其特征包括:

  • 脾气暴戾,固执凡事爱以暴力解决问题。
  • 妒忌心重,凡事干预家庭成员的行为及社交生活。
  • 以个人期望、需要及利益为依归。
  • 习染不良嗜好,如酗酒或赌博,或患有精神病,令其自我约束能力减弱。
  • 小时候也曾遭遇家暴情形的受害者或是目睹家暴受害者。
  • 压力大。

受暴方[编辑]

在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中,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母亲对于家暴的角色大多定位于“沉默的证人”,而使的大多数的家暴案件被发现时,已经算是很严重程度的伤害。当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体验或是目睹暴力的经验愈多,就愈有可能会殴打父母。也就是说视暴力为解决冲突的合法方式的家庭,就愈有可能处在各种型态的家庭暴力危险中。对受暴方的心理影响分析如下:

  1. 儿童(子女):身体发展脆弱而易受伤、出生时体重过轻的婴儿、发展障碍、迟缓或不健全,会提高儿童受虐的危险性,受虐的儿童将来亦可能变成施虐者。除了生理上方面的虐待,还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虐待(例如:施暴者会在半夜把孩子叫起来训话或是不让其睡觉等)、性虐待(例如:乱伦)和疏忽(例如:不被期待的孩子、疏于照顾导致基本需求不被满足)
  2. 女性(妻子):被殴打妇女被形容成依赖、低自尊,会有无助感;易出现忧郁和焦虑的几率是高的。
  3. 男性(丈夫):被殴打男性会觉得失去尊严,由于传统观念认为男性是强者,因此不少受虐男性不敢求助。[4]
  4. 老年人(父母或祖父母):老年人行动较迟缓、体弱多病、记忆力衰退,容易被家人视为负累而遭受虐待。
  5. 兄弟姊妹:一般来说,社会大众对于手足暴力的接受度较高[来源请求]

法律[编辑]

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受到了妇女运动、反强奸运动、反虐待儿童运动、反家庭暴力运动等的推动。各国和国际组织也通过了一些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5]1993年,联合国大会发表《关于废除对女性暴力的宣言》。[6]199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召开的第4届世界妇女大会上,家庭暴力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了出来。家庭暴力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的关注。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一项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四十多个国家立有家庭暴力专法。欧洲的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也在2010年7月1日生效。

马来西亚[编辑]

马来西亚政府于1994年通过《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以保护公众免受家庭成员施暴。该法令可与《刑事法典》并阅,以起诉施暴者。

中国[编辑]

古代中国[编辑]

中国传统社会奉行三纲五常,实行封建家长制,推崇父权夫权。汉代以来,在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家庭伦理下,男子被赋予管教妻妾、子女的权力。政府在制定夫妻之间、妻子与夫家亲属之间的互相侵犯的法律条文时,采取同罪异罚、重女轻男的方式。父亲、丈夫做为尊亲、实行家庭暴力相比同类罪行在法律上有优待。从而在法律上保障男子管教妻子、子女的权力[7]:131

汉律中,丈夫打伤妻子,只要不是使用兵器打伤的,可以不治罪。妻子打丈夫,无论是否受伤,皆违法,没为官奴。妻子打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嫡母继母,“皆弃市[处决]”。唐、宋、元时,法律条文大体一致。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处罚,仍是维持同罪异罚、夫轻妻重的特征[7]:134。《大明律》卷二十“妻妾殴夫”之规定:“妻殴伤妾,与夫殴妻同罪。过失杀者,各勿论。”《钦定四库全书大清律例·刑律》卷二十八规定:“妻妾殴夫者,杖一百……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在法律偏袒男性、社会默认的情况下,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除选择自杀外,亦或选择以暴制暴的反抗[7]:136

中华民国建国后,人人平等的思想进入中国社会,但社会仍容忍丈夫对妻子、子女的家庭暴力。1931年,文绣要求与清逊帝溥仪离婚时,受到堂兄文绮的公开指责。文绮称“且漫云逊帝对汝并无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应耐死忍受,以报清室之恩”。文绣则以《民国宪法》反驳。而中国社会对尊亲实行家庭暴力的纵容,影响至今[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国大陆[编辑]

中国俗语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受传统观点影响,家庭暴力也常常被归为“家务事”一类,成为司法干涉的盲区。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司法审判中常使用虐待罪,而远低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使之产生轻纵施暴者的争议[8]:23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1. 总则中将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9]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为日后省市地方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2项,[10]把配偶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配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
  3. 在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依据第43条[11]、第45条[12]、第46条[13],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国还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在201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律。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反家暴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4]

 香港[编辑]
 澳门[编辑]

澳门特别行政区 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

 中华民国台湾[编辑]

 日本[编辑]

《配偶暴力防治暨受害人保护法》(平成13年4月13日法律第31号)

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护に関する法律日语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ストーカー行为等の规制等に関する法律日语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迷惑防止条例

 大韩民国[编辑]

《家庭暴力防止以及被害者保护法》(1998年)

 英国[编辑]

《家庭暴力、犯罪及受害人法案》(2004年修正案)[15]

 瑞典[编辑]

《女性的暴力防止法》

 西班牙[编辑]

《反家庭暴力全面保护法》("The Organic Act on Integrated Protection Measures against Gender Violence", 2005)

 美国[编辑]

《 妇女力防止法》(1994年)[16]

 德国[编辑]

《民事防治暴力及跟踪法》(简称《暴力防治法》),于2001年12月11日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17]

伊斯兰教国家[编辑]

伊斯兰教的《古兰经》第4章34节提及:“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应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2010年10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最高法院在一次判决中指出丈夫可以打妻子,但不可以造成明显的伤痕。[18]

家暴问题严重的国家[编辑]

家庭暴力具体指女性在婚内遭到男性配偶的暴力伤害,也包括来自家庭其他成员、特别是男性成员的暴力攻击。

以下数据根据联合国妇女署的相关统计资料整理而成,涉及126个国家和地区[19]

第一个括号内的数字为一国女性公民年均遭受家庭暴力的次数,第二个括号内的数字为该国在世界经济论坛的2013年度《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性别平等指数得分(最高的冰岛为0.8731,最低的也门为0.5128):

极多家暴:

  • 阿富汗(71,?)

多家暴:

  • 尼泊尔(61,0.6053)
  • 印度(58,0.6551)
  • 伊拉克(54,?)
  • 乌干达(54,0.7086)
  • 印尼(51,0.6613)

较多家暴:

  • 伊朗(46,0.5842)
  • 土耳其(45,0.6081)
  • 埃及(43,0.5935)
  • 孟加拉国(42,0.6848)
  • 土库曼斯坦(40,?)
  • 黎巴嫩(40,0.6028)
  • 巴勒斯坦(40,?)


世界卫生组织(WHO)及联合国在2021年3月9日发布报告,其中分析2000至2018年间,161个国家的女性遭“非亲密关系”(指陌生人、或者朋友但非伴侣)及“亲密伴侣”暴力对待的数据。数据显示,全球15至49岁女性中,近27%有曾遭肢体暴力或性暴力等悲惨经验;其中基里巴斯(Kiribati)、斐济(Fiji)、巴布亚新几内亚(Papua New Guinea)、孟加拉(Bangladesh)、所罗门群岛(Solomon Islands)5国的状况最糟,超过半数女性曾经遭到至少一次家暴,而中低收入国家状况,以撒哈拉以南非洲来说,如刚果共和国(47%)、赤道几内亚(Equatorial Guinea)(46%)、乌干达(45%)、利比亚(43%),以及南亚各国,情况也相当严重。该报告显示,女性通常从年轻时就开始面对家暴威胁,25%15至19岁女性至少经历过1次家暴,其中30至39岁女性遭家暴比率最高。若纳入“非亲密型暴力”数据,世卫组织分析,预估约有30%15岁以上女性,约7亿3600万至8亿5200万人,一生中都必然会遇到某种形式的暴力。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前,全球15到49岁的女性有27%曾遭另一半暴力对待,疫情之下,联合国2020年时甚至预测,各国限制人民移动及接触的措施,至少将导致1500万起额外的家暴案件发生。[20]

参考[编辑]

  1. ^ 1.0 1.1 Howe, David. Drugs, Depression and Domestic Violence.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attachment, development and intervention 1. publ.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05. ISBN 978-1-4039-4826-7. 
  2. ^ SDGs 專欄/臺灣,性別平等了嗎?從重視兩性受害者開始 - NPOst 公益交流站. NPOst 公益交流站. 2016-06-07 [2017-03-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4) (中文(台湾)). 
  3. ^ 现代妇女基金会《日常生活中的隐微暴力:看见亲密关系暴力的高压控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参、研究发现四、高压控管的效应(二)挥之不去的恐惧,案例8。
  4. ^ 斯文男不堪“河东狮吼”求保护. 新快报. 2012-08-11: A10广州民生 [2012-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14). 
  5. ^ Goelitz, Ann. From Trauma to Healing: A Social Worker's Guide to Working with Survivors. 2020. ISBN 9780367029258. 
  6. ^ 防止家庭暴力各国在行动. 新浪网. 2005年9月12日 [2012-05-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17). 
  7. ^ 7.0 7.1 7.2 焦杰. 《中国古代夫妻权力关系与家庭暴力——兼论清代妇女的以暴制暴犯罪》.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师范大学). 2017, (2017年第4期): 131–138. ISSN 1672-4283 (简体中文). [失效链接]
  8. ^ 8.0 8.1 王琳. 《身份情结下的“虐待罪”反思》. 人民检察 (北京市: 检察日报社). 2009, (2009年第23期): 23–24 [2021-05-23]. ISSN 1004-404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4) (简体中文). 
  9. ^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0.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1. ^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2. ^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3.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㈠重婚的;
    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4. ^ 中国首部反家暴法面世 明确定义家暴行为. [2015-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1-05). 
  15. ^ 〈全球觀測站〉防家暴 英德法硬起來. 自由时报电子报. [2017-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4). 
  16. ^ 美国联邦政府反对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官方网页. [2012-05-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7) (英语). 
  17. ^ Gesetz zum zivilrechtlichen Schutz vor Gewalttaten und Nachstellungen (Gewaltschutzgesetz - GewSchG). 德国司法部. [2021-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31) (德语). 
  18. ^ 《阿联酋新法规定丈夫可打老婆孩子不留伤痕就行》. 新华网. 2010年10月19日 [2011年1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9月26日) (中文(中国大陆)). 
  19. ^ 联合国妇女署(2011年),“关于关于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事实和数字”. [2014-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8). 
  20. ^ 周欣蓉. 我最疼愛的人,傷我卻是最深 世衛報告:全球四分之一女性曾遭伴侶施暴. 新新闻 (风传媒). 2021-03-10 [2021-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31) (中文). 

家庭性暴力[编辑]

参见[编辑]

婚前暴力

外部链接[编辑]

延伸阅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