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继承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抛弃继承指的是继承人抛弃继承权。由于多数国家采取的方式为: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之权利与义务,故理论上,要抛弃继承的前提是先取得继承人资格,并于继承开始后,自愿地抛弃其取得之继承权。

  1. 抛弃继承不得预先为之,因继承开始前之继承权,仅属于期待之地位,并非实体之权利,无处分之可能。而继承权抛弃后,抛弃继承之人溯及至继承时起非为继承人。
  2. 抛弃继承不得为一部抛弃,因一经抛弃,须包括地为之,不许继承人就所继承之权利为选择性地承受而拒绝不喜继承之部分,故仅能为全部、概括地抛弃继承。
抛弃继承期限限定
  •  中华民国:继承人在得知继承时起三个月内,检具相关书面资料,向被继承人过世时之户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请。同理,继承人因他人抛弃继承后,而成为继承者,依循前项(三个月内)之期限,提单申请。[1]

参考文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