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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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为台湾制定各项社福法令、制度、办法、要点中,规范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标准的数据。《最低生活费用标准》计算,系依中华民国行政院主计处公布的不同行政区划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支出60%订定。

1980年《社会救助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未订定前,该标准或因应此标准设定的社福补助方法属单行法规,不过标准与现今实施标准基本相同。比方2000年当选之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未成年时之家庭,就曾于社助法未实施前,依照“总收入未超过最低生活费用标准”被列入低收入户,并接受地方政府之社福经济补助。而当时陈家适用之“全户人口均无工作能力、无恒产、无收益,非靠救助无法生活者”细项的“第一款低入户”,即俗称的三级贫民或三级贫户。

简介[编辑]

依照此标准订定的福利门槛,攸关老人福利、敬老津贴、甚至各种医疗补助。简言之,凡中华民国国民在于特定条件下(如无恒产),如果个人或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于《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下,则称为低收入户。略高于此标准者,则称为中低收入户。而这范围之个人或家庭,就可依照各项法令申请社会救助,生活扶助、医疗补助、急难救助与灾害救助。

就法源来说,最低生活费用标准订定源自《社会救助法》,该法明定该标准“由中央、直辖市主管机关参照中央主计机关所公布当地区最近一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百分之六十定之,并于新年度计算出之数额较现行最低生活费变动达百分五以上时调整之。直辖市主管机关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计算[编辑]

《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的基准点为所在行政区划之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其中,行政区划区分为台湾省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福建省(金门县与连江县)八区域。

低收入户里面又分为三款。第三款者为“全户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过三分之一,而全户总收入未超过最低生活费用标准者”,第二款者为“全户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过三分之一,而全户总收入未超过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三分之二者”而第一款者则是“全户人口均无工作能力、无恒产、无收益,非靠救助无法生活者”,而第一款收入户又有非正式的“三级贫民”、“三级贫民户”、“三级贫户”的俗称。

引用范例[编辑]

与台湾社福制度关系密切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于中华民国各项法律大量引用,而通常是用来福利施予的门槛与标准。举例而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里面,就规定老人所寄籍家庭,“未达最低生活费用标准1.5倍者”,每月发给新台币7,200元。而达最低生活费用标准1.5倍以上未达2.5倍者,每月发给新台币3,600元。

引用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的法令[编辑]

除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之外,就今中华民国法令而言,攸关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的法令相当多,约计有数十种法律办法所设门槛与此标准有关,这里面,尚不包含单行法规或条例办法,

涉及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的主要法令计有:

参考网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