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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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是未经对方同意下妨碍或冒犯他人,并引起对方感到羞耻、厌恶感、亵渎的、恶心的行为,比如摸屁股和袭胸等。猥亵的判定标准各地民情不一,若男性向女性献吻,在西方世界可能属于社交礼仪(看动机、看场合、看年龄、看表情,也有可能是猥亵),但在其他地方则可能被视为强吻。

各国法律[编辑]

中华民国[编辑]

中华民国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罪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项之罪,属非告诉乃论之罪。”[1]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

相关条目[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中華民國刑法.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0-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8). 
  2. ^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中国人大网. [2020-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