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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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多摩美术大学教授太田幸夫日语太田幸夫(Yukio OTA)教授与其所指导的团队于1982年设计的紧急出口标示[1],以人像跑到门口位置表示“此门可供逃生用”。及后于1987年为ISO组织采纳作为紧急出口标示样式,而BS 5499标准亦有采纳。在英国日本大韩民国泰国挪威美国纽约(按照LL26号法规)、加拿大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等均有采用。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禁区内受到海关监管的紧急出口

紧急出口(又称安全门逃生门太平门)一词是指建筑物交通工具内,有一条特别出口作为紧急用途(如火警等)逃生通道,以便民众快速疏散。

紧急出口必须:

  • 有清晰的标记(通常带有正常照明的标牌,或在中央电源故障时由备用电源照明
  • 位于交通便利的位置
  • 引导人们前往安全区域(通常是室外)
  • 定期维护且无障碍(不得用于储存)
  • 确保在正常操作期间防止未经授权的进入

紧急出口通常位于建筑物的边沿位置(例如在楼梯井、回廊等)。紧急出口的防火门大多设有警报器,防火门上方也会设立出口指示牌英语Exit sign

部分建筑物,例如学校,经常以火警演习来学习利用紧急出口逃生。若果人们在火警时知道如何逃生及紧急出口没有锁上,便可防止死亡在灾难时发生。例如在九一一恐怖攻击事件中的世界贸易中心,部分在建筑物内的紧急出口挤满人,部分出口则已不慎锁上。在1981年爱尔兰Stardust夜总会火警英语Stardust fire及2006年莫斯科医院火警中,紧急出口已上锁及大部分窗户已堵塞。

在不少国家,均规定所有新建成商业楼宇务须设有易于辨识的紧急出口。旧建筑物则必须改善火警逃生装置。部分国家因紧急出口不符合标准,引致火警造成严重伤亡。

平面图出口路径[编辑]

在不少地方,办公室大楼会有平面图展示出口的位置。出口路径以红色表示,普通走廊以黑色表示。[来源请求]不幸地,色盲人士通常无法识别颜色。

紧急出口的问题[编辑]

有时,紧急出口会因为种种原因,例如保安、疏忽等而被锁上或阻塞[2],令紧急出口形同虚设。为了避免这个情况,各地的消防当局经常会以不同的方式,例如广告、海报等,教导民众需要保持紧急出口开放与畅通。

出口指示牌[编辑]

在美国出口指示牌通常以大字体“EXIT”字样显示,以红色或绿色为主(详情会视乎各地方之法规而定)

良好设计的出口指示牌必须有效地作为紧急出口用途。在美国出口指示牌通常以大字体“EXIT”字样显示,以红色绿色为主(详情会视乎各地方之法规而定)。有些出口指示牌则会以箭头展示位置[3]。而在欧盟,出口指示牌须展示图案来清晰表达意思。

出口指示牌的规定[编辑]

香港[编辑]

香港出口指示牌须按照《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所订明的规定安装。如有某些位置不容易看见出口指示牌,便须在该等位置装设足够的方向指示牌,以显示通往出口的路线。

颜色[编辑]

在香港1964年至1982年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4],并无提及楼宇须装置逃生出口指示灯,亦无对逃生出口指示灯之颜色作任何指引,故香港当时的出口指示牌多为红色“出路”牌。至1987年《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5],则首次指出传统的红色底﹑白色字(或相反)出路指示牌并不太适合于察看,因此建议楼宇改用绿/蓝/红/黄底白字(或相反) 或是用黄字黑底/黄底白字作紧急出口指示。1990年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6]为符合英国等国际标准,下令香港楼宇出口指示牌改用绿字白底/白字绿底/绿字黑底作出口指示牌标准。消防处于2000年4月12日发出通函2/2000 号[7]决定把绿色/黑色颜色配搭从出口/方向指示牌的色码中删除。并给与宽限期,截至2000年10月1日为止。其后,绿色/黑色颜色配搭将不符规格,因此香港的出口指示牌规格已基本上统一。

字体[编辑]

指示牌须印有“EXIT 出口”字样,字体高度不少于 125 毫米。英文字形应为 “Helvetica”或“Marigold”或“Modified Garamond”。至于中文字体的笔画,竖笔不得幼于15毫米,横笔不得幼于10毫米。

“人像跑”图案样式[编辑]

以配合国际趋势,香港消防处消防安全标准咨询小组成立了工作小组,研究如何在香港推行图形符号出口指示牌。经详细研究,由2008年起,香港消防处发出通函第 5/2008 号[8]公布于2008年9月1日起接纳出口指示牌可采纳“人像跑”图案代替文字设计的指示牌。建筑物可采用白底绿图案或绿底白图案及尺寸不少于 125 毫米 x 125 毫米并符合国际标准ISO / BS 5499 的图形符号出口指示牌。

台湾[编辑]

欧盟[编辑]

北京市[编辑]

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含地下室的多层单元式住宅除外。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面板尺寸及选择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的要求。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应急时间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 1 次功能检查,还应检查其声光报警功能,做记录并存档备查;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 更换,检查范围为全数检查。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编辑]
  •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独立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被遮挡。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志应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 0.3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 汽车库的人员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应分别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 疏散走道转角区域 1m 范围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 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增设消防疏散导流标志[编辑]
  • 总建筑面积大于 8000m2 的展览建筑;
  •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的地上商店;
  •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总座位数超过 1200 个电影院;特等、甲等或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 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轨道交通的室内换乘站站厅层和站台层。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编辑]
  • 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 10m;
  •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空,间距不应大于 20m,其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面距离宜为 2.2m~2.5m;
  • 增设的电光源型消防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小于 3m,且不应超过 5m。设置在墙面上时,底边距地不大于 0.2m;
  • 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之间,且间距不应小于 2m,不应大于 3m。
下列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编辑]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蓄电池组的初装容量应保证初始放电时间要求[编辑]
  • 建筑高度一百米及以下的建筑不应小于九十分钟;
  • 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建筑不应小于一百八十分钟;
  • 避难层不应小于五百四十分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集中电源宜分散设置,且集中电源容量应不大于 2kVA。当采用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其表面环境光照度应不低于 50lx。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三十分钟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 0.1cd/m2。

交通工具紧急出口[编辑]

在飞机上,除了登机、下机所使用的出入口外,还有多个逃生用出口,出口装有充气滑梯可让乘客及机组员快速的逃生,机舱内走道会有发光标示指引乘客逃生路径。逃生口的座位通常只允许有意愿且身体状况许可,可协助空服员打开逃生门的乘客乘坐,且只能在机场值机时现场选择。在飞机起飞前,都要播放影片或由空服员亲自示范以让乘客知道如何逃生。

铁公路车辆亦设有逃生用出口,为避免平时遭误开启造成乘客摔出车外,逃生门的开门把手通常有玻璃或塑胶板隔绝。另外有可能发生紧急出口因火灾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开启,车上也会装有破窗器,敲击车窗的角落即可将车窗敲破而逃生。

参考资料[编辑]

  1. ^ U&C ユニバーサル・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デザインの认识と実践 Vol.4 日本発非常口サインが国家规格から国际规格に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太田幸夫日语太田幸夫
  2. ^ 1988年香港政府宣传片[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切勿锁上走火通道)
  3. ^ 根据2007年6月 http://www.exitsignage.co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的资料显示。
  4. ^ Codes of Practice for Minimum Fire Service Installations and Equipment and Inspection, Testing and Maintenance of Installations and Equipment, [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5. ^ P.56 - 57, Codes of Practice for Minimum Fire Service Installations and Equipment and Inspection, Testing and Maintenance of Installations and Equipment 1987. [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 存档副本 (PDF). [2014-05-3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04-22). 
  7. ^ 消防处通函二零零零年第二号 - 出口指示牌及方向指示牌(2000年4月12日)[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8. ^ 消防处通函第 5/2008 号[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图形符号出口指示牌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

另见[编辑]

相关连结[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