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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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英语:natural person,德语:natürliche person),是一个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在法律上,自然人是当然的权利主体而具备权利能力,即在法律上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状态下生活的个体。在卢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权依据;自然而然的权利不是人权范畴,比如说杀人越货或暴力强奸;只有个体有意欲产生于人的关系时才是公民

权利得丧[编辑]

中华民国,自然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胎儿虽因尚未出生而不属于自然人,但对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法律拟制既已出生,而预先给予保护,以免其利益遭受侵害。[2]

注释[编辑]

  1. ^ 中华民国民法第6条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 中华民国民法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