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上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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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上议院
House of Lord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第58届英国国会
Crowned portcullis in Pantone 7427 C
种类
种类
领导
约翰·麦克福尔男爵无党派
自2021年5月1日
高级副议长
特鲁勋爵保守党
自2022年9月6日
反对党领袖
政府首席党鞭
反对党党鞭
肯尼迪男爵英语Roy Kennedy, Baron Kennedy of Southwark工党
自2021年6月1日
结构
议员780[1]
(不含弃权或不符合资格的40人[2]
政党
  议长(1)
灵职议员
  主教(25)
(席位在政府一侧)
世俗贵族
国王陛下政府
  保守党(261)
国王陛下忠心反对党
  工党(169)
其他党派
  自由民主党(84)
  民主统一党(5)
  绿党(2)
  阿尔斯特统一党(2)
  威尔士党(1)
  无关联议员英语Non-affiliated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Lords(40)
中立议员
  中立议员(184)
薪水没有年薪,但有免税的每日津贴及支出补贴
会议地点
英国伦敦西敏市
西敏宫英国上议院议事堂
网址
http://www.parliament.uk/lords/

英国上议院(英语:House of Lords of the United Kingdom),直译为贵族院,是英国国会上院。英国国会同时也由英国君主下议院组成。上议院有大约700多名非选举产生之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主教(即灵职贵族)以及600多名贵族(即世俗贵族)。灵职贵族于其保有灵职人员身份时续任,而世俗贵族则为终身职

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国内战取得政权英格兰联邦废止,复于1660年。上议院之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然而,自19世纪以后,上议院之权势逐渐衰退,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至1949年间通过的多条国会法令规定,除包括预算案在内之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令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这项权力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世袭贵族的席位予以废除,仅保留两席给国务重臣,以及另外90席由选举产生之贵族代表议员。现今的联合王国政府正审慎考虑作进一步革新,但尚未通过成为法律。

除了立法功能以外,上议院昔日尚拥有司法权,对联合王国内所有民事案件及除苏格兰以外的刑事案件拥有终审权。历史上,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并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内具法律经验的议员们,即上议院高等法官英语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至于对于共和联邦地区案件的终审权,则基本上由联合王国枢密院行使之。不过在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英语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通过后,于2009年10月成立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已接收上议院司法职能。

虽然英国下议院有限定的席位数目,上议院却没有相关限制。另一方面,英国是所有实行两院制的国家当中,唯一一个上议院规模大过下议院的国家。除此之外,英国上议院是世界第二大国会议院,仅次于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上议院之官式全称为“与会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会之受尊崇的灵职贵族与世俗贵族们”(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议院与下议院皆在西敏宫召开会议。

历史沿革[编辑]

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其中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英语Treaty of Union英格兰议会苏格兰议会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英语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在1800年所通过的《联合法案》再将爱尔兰议会英语Parliament of Ireland于1801年合并,成立了英国国会

贤人会议[编辑]

英格兰议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的君主通常由贤人会议辅佐,贤人会议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兄弟组成。郡长(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贤人会议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与国家内外的重大决策却只能通过寻求贤人会议的建议(以及后期的贤人会议同意)而制定。

大会议与御前会议[编辑]

1066年威廉一世将其法兰西王国封建制度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由领主、国王宫廷的高级官员与拥有国王土地的神职人员组成)或御前会议(Curia regis;由在宫廷的权贵与宫廷官员组成)寻求咨询。

英格兰议会[编辑]

爱德华一世出席议会,国王右侧为灵职议员,左侧为俗职议员,中央为法官司法官。约1278年。
亨利八世出席议会。约1523年。

英格兰议会御前会议衍生而来。这种会议其后成为灵职人员(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贵族伯爵男爵等)、与各代表的组合(其后又加入各自治市(borough)代表)。

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模范议会,被视为往后议会的经典范例。在会议中各自治市(包括市镇城市)的代表首次获准参加议会;自此以后,每都会派两名骑士出席议会,而每自治市则派出两名自治市市民,以作自治市之代表。最初,自治市代表基本上是毫无权力可言的,相较之下,每郡在议会中有固定的席位,但是自治市在议会拥有议席与否,却全凭君主的爱憎喜恶,假若某自治市的代表议员显露出独立之意向,那他所代表的自治市便很大机会被排除于议会之外。至于骑士的地位,则比自治市代表要好,不过由于议会初期实行一院制,所以他们的力量始终不及议会中的贵族灵职人员

议会之权威增长缓慢,随着君权之升降而起伏。例如说,爱德华二世在位期间(1307年-1327年),贵族拥有无上权威,君权受制,而各与各自治市代表则软弱无力。1322年,国会首次非经一般惯例或王室特许认可其职权,而是以国会自行通过确立其权威地位的方式,认可自身职权。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1327年-1377年),事态发展更进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国会于其在位期间一分为二:下议院(由各郡与各自治镇代表组成)与上议院(由灵职人员及贵族组成)。

虽则下议院位在君主上议院之下,但早年的下议院也非一事无成的。在1376年召开的优良议会(Good Parliament)中,下议院议长彼得·德·拉·梅尔(Peter de la Mare)就曾公然批评赋税太重,要求核查王室资产,另外又抨击君主管理军队不善;至于下议院亦弹劾过君主身边的侍臣。虽然这位抱不平的议长不久就因此身陷囹圄,但未几爱德华三世驾崩后,他就得到获释。理查特二世是爱德华三世的继位君主,在位期间下议院也曾经弹劾过一些王室侍臣;这些下院议员更提出,下院应不止于管理税收,公共开支也应由下院管理。在当时,尽管下院权力的确有所增长,但比起上议院和君主,其权力仍然是相形见绌。

15世纪早期,两院所行使的职权都达到前所未见的程度。由于国内的贵族政治灵职人员影响重大,上议院远较下议院更具权势。十五世纪晚期英国爆发内战玫瑰战争(因作战两贵族家族皆以玫瑰为家族纹章而得名),贵族势力于此期间再度削弱。许多贵族或于战斗中死伤,或因卷入内战而遭处决,其原有产业因而落入君主之手,直接导致封建制度凋零,各贵族所领之割据势力一蹶不振。君主因而得以于国内重建无上权威。君权于十六世纪都铎王朝统治期间持续增长,于亨利八世在位期间(1509年─1547年)达到最高峰。

奥利弗·克伦威尔,曾任剑桥亨丁顿选区议员。

上议院仍较下议院更具权势,但下议院之影响力亦日见增长。其与上议院之连系于17世纪中到达巅峰。君主国会(大部分是下议院)的冲突最终于1640年代引发英国内战。在查理一世于1649年败北并遭处决后,英格兰联邦宣告成立,但这个联邦实质上由奥利弗·克伦威尔独裁统治。在克伦威尔与其于下议院的拥护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议院大致上又变成无权无势的机构。1649年3月19日,国会通过法令废止上议院。

法令宣称:

The Commons of England [find] by too long experience that the House of Lords is useless and dangerous to the people of England.

(汉译:英格兰各界长久以来体验到上议院无益且危害英格兰人民。)

直到1660年的公约议会(Convention Parliament)开会且君主复辟后,上议院方再度集会。此后上议院又回复为国会中较具权势之一院。

大不列颠议会[编辑]

18世纪[编辑]

在18世纪议会最显著的改变,要算是首相一职的发展。后来在1782年,时任托利党首相诺斯勋爵因为未能带领大不列颠王国美国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结果遭议会通过不信任动议,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个政府倘若不获国会的支持,就要垮台,而这也正正是今日人们对民主政府的看法。不过另边厢,尽管人们常认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议院的支持,但这其实是近代所发展开来的。同样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惯例,也绝不是早于18世纪就出现的。

联合王国议会[编辑]

19世纪[编辑]

上议院议事厅。约1870年~1885年。
上议院议事厅中的御座。约1870年~1885年。
上议院议事厅御座近景。约1902年。

上议院于19世纪历经数次改变。该院一度仅有50名左右的议员,复因乔治三世及其继位者大肆封爵而钜幅膨胀。院中个别议员的影响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议院本身的权势也在降低,而同时下议院的力量却在增长。在下议院逐步发展出优势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机(Reform Bill Crisis)。在当时,下议院的选举体制并不民主,而是极为陈旧原始:以财产权大幅限制选民资格;许多选区数世纪以来未曾重新划界;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实际居住人口众多的市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但仅有11名选民的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坚持因袭其固有的权利,选出两名国会代表。小自治市易受贿选影响,区代表通常受赞助者的控制,获得这些赞助者的提名即是当选的保证。若干贵族一人可赞助数名腐化的腐败选区,从而在下议院中划出可观的地盘。

1831年,当下议院通过《1832年改革法令》以纠正这些病态情况时,遭上议院驳回,且于1832年又再遭驳回,但内阁并未就此放弃众望所归的改革志业。时任首相查尔斯·格雷于是议请英王另行册封约80名赞成改革的贵族以压倒上议院中反对此案的力量。威廉四世一开始对此议留中不发,但上议院中的反对派已倍感威胁。反对改革的议员们因此于册封新贵族之前认输,在表决中弃权令法令通过。上议院的政治影响力在这场危机中受损,但并未彻底瓦解。然而上议院的权势在19世纪受到更进一步的侵蚀,民选的下议院逐渐成为国会中较有力的一院。

20世纪[编辑]

上议院权力问题于1906年自由党政府上台后再度成为焦点。赫伯特·亨利·阿斯奎斯的自由党政府提出数项社会福利计划,这些计划以及与德国间昂贵的军备竞赛,迫使政府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源。1909年,财政大臣大卫·劳合乔治提出人民预算(People's Budget),对富有的地主开征新税。这项不受欢迎的法令,在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上议院的权势因此成为选战主要议题,自由党于1910年1月再度胜选获得政权,阿斯奎斯于是提案严格限制上议院的权力。其进程因爱德华七世驾崩而延迟,但于新君乔治五世即位后不久重新提案。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后,阿斯奎斯得以确保限制上议院权力案定获通过。首相提案,英王同意,而上议院若不通过此案,将会涌入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令的相同策略)。结果,《1911年国会法令》迅速获得通过,褫夺上议院驳回大多数法令的权力。拨款案(仅与岁入公共支出相关的法令,如预算案)不能在上议院中搁置超过一个月,而其他大多数法令则不能超出三个会期或两个历法年度。《1911年国会法令》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划更为广泛的改革,但两党皆无彻底执行之热情,而上议院大体上维持世袭。1949年,国会法令经小幅修订,上议院有权搁置大多数法令的时间自三会期或两年缩减为两会期或一年。

1958年,上议院优势性的世袭状态受《1959年终身爵位法令》(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改变。该法令授权在不设上限的情况下,册封终身贵族。1968年,哈罗德·威尔逊工党政府企图改革上议院,提案允许世袭贵族保持上议院内之席位并参与辩论,但不具表决权。该计划于下议院受挫于相互结盟的传统保守党员(如卫生大臣以诺·鲍威尔)与支持彻底废除上议院的工党党员们(如迈克尔·富特)。在富特夺得工党的领导权后,废除上议院纳入党章。然而在尼尔·基诺克(工党领袖)的领导下,代之以改革上议院。同时,策封世袭贵族也遭制止(王室成员除外),仅有的例外是1980年代保守党的玛格丽特·撒切尔主政时之三例。

近年改革[编辑]

1997–2010[编辑]
斯蒂芬·布瑞格(Stephen Bragg)于大伦敦西敏市史密斯广场呼吁选举改革。2010年5月8日。

工党于1997年重新上台后,预示上议院即将改革托尼·布莱尔内阁提案撤除所有贵族于上议院中世袭的议席,作为改革上议院的第一步。然而,有92名世袭贵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以作为妥协条件。有关改革后来随《1999年上议院法令》获通过而落实。

然而,改革自此再无进展。韦瀚委员会(Wakeham Commission)提案,上议院内20%的成员由选举产生,但此计划广受批评。联席委员会(Joint Committee)于2001年创立以解决该项纷争,但未能就此达成结论,反而提出七种选项以供国会采用(全体指派、20%民选、40%民选、50%民选、60%民选、80%民选、以及全体民选)。在2003年2月一连串令人困惑的公投中,所有的选项全未通过,尽管80%民选、20%委任的选项距离门槛仅差3票。部分工党国会议员们则支持彻底废院,反对以上所有选项。一个国会次团另行提案,建议全院70%民选,其他名额大部分由委员会指挀,以传承技巧知识、与经验。该案亦未能排上议程。于是新的贵族议员仅由院内指派而受策封

工党对上议院的改革仍未声明将会提出何种体制,其倾向于支持斯蒂芬·布瑞格(Stephen Bragg)的二次委选(Secondary Mandate)体制。下议院2007年3月7日以337比224票、113票的多数,支持未来所有上议院的席次都必须经由选举产生,不得再采世袭任命制;工党下议院领袖杰克·斯特劳表示,这是上议院改革历史性重要的一步。其中原本被看好80%上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其他20%仍由政府任命的方案,以305比267,仅38票的多数通过,不及要求所有上议院席次都必须经由选举产生的提案。杰克·斯特劳表示,有关上议院改革已讨论数十年,他说:“今天的表决是推动这项工作历史性重要一步,突破下议院的僵局,写下英国国会历史重要的一页”,“我很高兴各政党议员对此取得共识,并决定了推动的方向”。[3]

保守党主张80%民选的第二院,而自由民主党则吁求改组为全民直选的参议院,设立民选的国会第二院,为2005年英国大选时的选战主轴。选后的女王致辞(Queen's Speech)宣告,政府于2005年至2006年度的立法会期中“将带动提案以持续改革上议院”。

2010–至今[编辑]

2010年英国大选后,联合王国政府再次提出改革上议院的议案,300席的上议院80%民选、20%委任,但受保守党的后座议员反对及工党拒绝支持而搁置。[4]

2014年上议院改革法案[编辑]
2015年上议院(除名与停职)法案[编辑]
2015年灵职议员(妇女)法案[编辑]

立法职能[编辑]

金融法令外大多数的法令国会两院皆可提交。

上议院于富丽堂皇的西敏宫大厅召开会议。

上议院会对法令进行辩论,及有权驳回或修订法令。但对下议院已通过的法令做出驳回或修订之权力则受各项国会法令之严格限制。依1911年和1949年国会法令规定,有些类型的法令可不经上议院,直接呈请御准。上议院不可延宕拨款案下议院议长认为仅涉及国税公共基金的法令)逾一个月。其他公共法令不可于上议院内搁置超过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这些条款仅适用于由下议院始倡,及不会将国会届期延至多于五年的公共议案。更进一步的限制为人称索尔兹伯里惯例宪政惯例英语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political custom),即上议院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政纲内之法令。

基于早于各项国会法令的惯例,上议院在金融法令上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上议院不可始倡税收岁入相关法令,亦不可修订法令以插入税收或岁入相关规章(然而,下议院经常放弃这项特权,允许上议院对法令作出影响经费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议院不可对岁入案作出任何修订。上议院名义上保留其驳回岁入岁出相关法令的绝对权力,但此项权力一如前述,已遭限制。

由于上议院的权力在法律与实质上皆已锐减,下议院现已成为国会中较有力之一院。

过去的司法职能[编辑]

随着《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的实施,上议院的司法职能于2009年7月30日终止,并于同年10月1日转移到位于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设立,以及大法官职务转变,是因应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混合,不符《欧洲人权公约》要求(因具立法或行政权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决之故)而进行的改革,因此上议院今后亦不再肩负司法职能。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御前会议(Curia Regis)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机构。在司法职能被废除以前,有关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上议院高等法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令》(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阶司法职位的议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常任上诉法官或一般上诉法官一逾75岁即不可拥有司法席。议员们的司法事务受资深常任上诉法官(Senior 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或其副手—次资深常任上诉法官(Second Senior 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之督导。

昔日,上议院之司法管辖权于民事刑事上皆及于英格兰威尔士、与北爱尔兰法院上诉案件。至于苏格兰则仅及于民事案件。在苏格兰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为刑事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并非联合王国唯一终审机构。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联合王国枢密院行使终审职能。枢密院之司法管辖权较上议院为狭,仅受理来自宗教法庭之上诉案、涉及《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令》(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的案件、部分共和联邦上诉案件、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

司法职能未被废除前,每宗案件并不会由所有上议院高等法官会审。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上诉案由各受理上诉委员会(Appellate Committees)专责审理,委员会一般由五名上院法官组成,成员由首席上院法官选定。审议重大案件时,受理上诉委员会成员人数可多于五名。虽然受理上诉委员会于个别会议厅进行审讯,但判决结果则于上议院议事厅宣判。任何案件经上议院终审后不可再行上诉,除非事关欧盟法律,则可上诉至欧洲司法院。欧洲司法院之判决较重法意,与上议院对法律条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

司法审讯以外,审议弹劾是一项由上议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仅交付上议院高等法官的司法职能。弹劾案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但是,弹劾权基本上已然废退,最近一件弹劾案为1806年的亨利·丹达斯,第一代梅尔维尔子爵(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

上议院也曾一度为审判贵族遭控叛国或犯重罪法庭。此时由官方为单一案件特别指派之总管大臣(Lord High Steward)主持开庭,而非大法官。若国会正于休会期间,则另于总管大臣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开庭审理。仅贵族们、贵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权出席上议院或总管大臣法庭审案,而灵职议员则交由宗教法庭审理。男女贵族在此特别法庭受审之权已于1948年废弃,贵族们现与平民百姓们于相同的法院受审。

成员[编辑]

灵职议员[编辑]

现任坎特伯雷大主教贾斯汀·韦尔比
现任伦敦主教理查特·沙特尔(Richard Chartres)。

上议院中代表英国国教会的议员称为灵职议员。灵职议员曾为上议院中之多数,包含英国国教会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1539年之后,因为解散修道院运动使修道院长无由产生的缘故,仅大主教及主教继续参与国会。1642年,长期国会通过《1640年灵职法令》(Clergy Act 1640),灵职议员全体遭排除于国会之外,但于《1661年灵职法令》(Clergy Act 1661)制订后,又回复国会席位

1847年曼彻斯特主教职位法令》(Bishopric of Manchester Act 1847)及之后各项法令进一步限制灵职议员名额。现在,灵职议员不得超出26名,包含教内最重要的五名高级主教(Prelates):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大主教伦敦主教(Bishop of London)、达拉谟主教(Bishop of Durham)、与温彻斯特主教(Bishop of Winchester)。上议院的灵职议员另包含其他21名英国国教会中最资深的教区主教

苏格兰教会并无灵职议员代表,其据长老会教义,不设主教

1801年大不列颠爱尔兰联合之后,爱尔兰教会于上议院中获得代表权。爱尔兰圣公会教士中,有四席(一名大主教与三名主教)轮值保障席位,于国会每次会期后轮替(会期一般约为一年)。爱尔兰教会于1871年放弃国教地位,并中止于上议院中的灵职代表权。威尔斯教会于1920年放弃国教地位后,同样也被中止灵职代表权。所以灵职议员中目前仅有英国国教会派代表。

英格兰教会的灵职人员如阿尔玛大主教(Archbishop of Armagh;位于北爱尔兰的资深圣公宗主教)罗本·艾姆斯(Robin Eames)被首相约翰·梅杰指定为上议院议员,认可其对北爱尔兰调解与和平进程的工作。循道宗牧师唐纳德·索珀(Donald Soper)、香港圣公会牧师提摩西·博蒙特与一些苏格兰灵职人员亦被指定为上议院议员。

基督教灵职人员在近年于上议院获得俗职议员席位,首席拉比伊曼纽尔·雅各博维奇英语Immanuel Jakobovits, Baron Jakobovits与其继任者乔纳森·萨克斯英语Jonathan Sacks被指定为上议院议员(在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的建议下得到伊丽莎白二世同意)。

目前无罗马天主教灵职人员被指定为上议院议员,但有传言枢机主教巴西尔·休谟(Basil Hume)与其继任者科尔马克·墨菲-奥康纳曾被首相詹姆斯·卡拉汉玛格丽特·撒切尔托尼·布莱尔分别授予贵族身份,但最终婉拒。休谟在临终前被授予由英国君主私人颁赠的功绩勋章。墨菲-奥康纳自称已经准备好了就职演说(maiden speech),但接受罗马天主教圣秩圣事的人士受到天主教会法 的限制,禁止拥有除了圣座以外的政府相关的主要职位。

俗职议员[编辑]

现任掌礼大臣大卫·乔蒙德利(David Cholmondeley)。
现任司礼大臣爱德华·菲查伦-霍华德(Edward Fitzalan-Howard)。

解散修道院运动之后,俗职议员成为上议院中人数最多的一群。不同于灵职的是,俗职议员党性较强。无党派支持的议员称为中立议员。俗职议员一开始包含数种世袭贵族,其爵位多样,包括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国会缙绅(Lord of Parliament)。世袭的地位由君主册封而来,而现代则是先由在任首相提名。1999年启动的议会改革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上议院席位。《1999年上议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规定上议院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袭贵族。当中,有两个世袭职位因与国会相关而获保留院中席位,这两个职位分别是司礼大臣(Earl Marshal)与掌礼大臣,至于其余共90名世袭贵族中,15名经由全院选举产生,另外75名以政党分组,由院内议员自行挑选(详下当前的组合)。选出的世袭贵族去世后,便依顺位投票制举行差额选举。去世的贵族若为全院选出,其接替者亦须经由全院选出;而若是由次团选出的贵族议员,其接替者亦须由相同团体选出。

俗职议员是全院中人数最多者,为终身贵族,现大部分为资深政治人物,不少是离任下议院的前任内阁成员。目前上议院中所有的终身贵族,爵位皆为男爵,依《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册封。终身贵族与其他贵族相同,由首相提请君主册封。然而,首相于议会中允许各党领袖选拔数位终身贵族,以维持上议院中的政治均势。其他尚有若干无党籍终身贵族,由独立的上议院任命委员会(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数目由首相决定。拥有终身贵族爵位的世袭贵族,可不经选举而终身出任上议院议员。2000年,联合王国政府宣布设立独立任命委员会(Independent Appointments Commission),依亨利·史蒂文森(Henry Stevenson)所定,自3,000位申请人中,选出15名所谓的“人民贵族”(People's Peers)。但是挑选过程接受媒体评判,选出各领域内出类拔粹者,当中并无一般期待的“普通百姓”。

上议院昔日也包含常任上诉法官,他们是一个自院内员选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内团体。常任上诉法官,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一开始依《1876年上诉审判法令》(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76)规定,经首相提名,再由君主作官式委任。常任上诉法官须于70岁退休;或经由政府延长任期后,于75岁退休。逾龄退休的司法议员不得再审议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诉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额12名,但可依法定文书(Statutory Instrument)变更。常任上诉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常任上诉法官于上议院终生保有议席,于卸任司法职务后仍保有议员资格。前大臣与担任过其他高阶司法职务者亦可受任上议院高等法官,然而如此行使职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随着《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正式实施,常任上诉法官制度已于2009年废止,这批法官大多改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他们在上院的议席,要到他们在卸任法官后方可恢复,至于日后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获委任时,无需加入上议院,亦不一定获封终身贵族

历史上有许多贵族不被允许进入上议院的例子。当苏格兰英格兰于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时,苏格兰的世袭贵族仅能选出16个上议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届大选为止。爱尔兰于1801年并入大不列颠时,也有类似的条款。爱尔兰贵族可选出28名代表,于上议院中终生拥有席位。爱尔兰代表于1922年停选,当时大半个爱尔兰都已改制脱离英国。《1963年贵族爵位法令》(Peerage Act 1963)立法后,苏格兰代表停选;依该法,所有苏格兰世袭贵族在上议院中皆拥有席位,但是此权利后来又随《1999年上议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而丧失。

贩卖贵族身份[编辑]

在19世纪当上议院仍具重要政治权力时,曾出现贩卖贵族身份以获得上议院议席,通过获得上议院议席以阻止法案通过。

资格[编辑]

上议院议员有若干资格限制。年龄不足21岁者不得入上议院议事,且唯有共和联邦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得拥有上议院席位。在昔日,国籍限制比现在更为严格,依《1701年嗣位法令》(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英国国籍法令》(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规定,唯自英国本土出生者符合资格。

上议院议员另有若干与破产相关的资格限制。受破产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仅英格兰威尔士受理申请)、或经破产判决北爱尔兰)、或房产没收苏格兰)之臣民不得拥有上议院席位;叛国罪判决定谳者于服刑期满之前不得拥有上议院席位,经判决定谳后复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国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并不自动丧失议员资格。

常任上诉法官废除以前,对常任上诉法官的任命亦设下若干条件。唯任职“资深法官”逾两年者,或执业律师达15年者,方可经册封为常任上诉法官。“资深法官”一辞所指包含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内院、以及北爱尔兰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 in Northern Ireland)的法官。

女性原本即使身为贵族亦无资格拥有上议院席位,直至《1958年终身爵位法令》(Life Peerages Act 1958)通过后,方允许女性担任议员。然而,女性的世袭贵族于《1963年贵族爵位法令》(Peerage Act 1963)通过前仍受排挤。自《1999年上议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过后,女性世袭贵族仍具备被入上议院之资格。上议院中之女性议员绝大部分属俗职,英国国教会于2014年前并不容许祝圣女性主教,至2015年格洛斯特主教 Rachel Treweek 成为第一位女性灵职议员。

议院成员的除名[编辑]

职员[编辑]

前任上议院议长法兰西丝·达苏莎
大法官于上议院中主持会议时身着带有金间条的黑色礼袍。图为查尔斯·佩皮斯(Charles Pepys)大法官。

下议院不同的是,传统上上议院不设议长,而是由大法官任“当然主席。但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通过后,上议院增设了上议院议长(Lord Speaker)一职,该职位须由贵族出任,由上议院议员选出,再经君主委任。首任上议院议长于2006年5月4日选出,由前工党贵族海伦奈·海曼英语Helene Hayman, Baroness Hayman出任。由于上议院议长要求具有政治中立性,因此她当选后辞去了工党党鞭一职。

在从前,大法官不仅职司上议院议长,也是内阁成员。其办公室名称,前称大法官部(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后改组为宪制事务部(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至2007年又改称司法部。大法官昔日另兼英格兰威尔士司法首长,担任英格兰与威尔士最高法院主席。因之大法官身兼行政立法司法三权。2003年6月,布莱尔政府宣布,大法官一职混淆行政与司法权责,不符西敏制,应予撤废。然而,撤废案遭上议院驳回,只撤消大法官办公厅,成立宪制事务部。而《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经过修订,也保留大法官的部分职务。该法令不再保证由大法官担任上议院主席,而允许上议院自行选出议长。 上议院议长可由其副手代行主席职权。各委员会主席首席副主席(Principal Deputy Chairman)以及若干委员会的副主席们皆为上议院议长之副贰,且皆由上议院自行指派。依据传统,君主委任各委员会的主席、首席副主席、或其他副主席兼任上议院的副议长。从前法律并未规定大法官副议长应为上议院议员,但由上院议员出任已是长久以来的不成文法则。

昔日大法官于上议院中主持会时身穿带有金间条的黑色礼袍,但现时除重大场合外,并无规定上议院议长穿着同样服饰。上议院议长副议长的座位称为羊毛袋(Woolsack),是一个填塞羊毛红色座椅,设于议事厅正中。当议员们于上议院分别各自召开委员会时(详下),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并不坐在羊毛袋上主持议程,而是坐在议事厅内的议事桌(Table of the House)的座位上。相比下,上议院议长的职权远小于下议院议长,上议院议长仅作为全院代言人,宣布表决结果而已,上议院议长或副议长不能决定由哪一位议员发言,也不能惩处违规议员。大法官与旧时的副议长可保留党籍及参与投票,但现时的上议院议长与副议长则必须保持中立

院内另一位重要官员为上议院领袖,由首相指派。上议院领袖为内阁成员,负责带动政府议案通过上议院;亦可于需要时对院内议程提出建议,其建议仅为非正式性质,而非职责所在。首相另可指派一位副领袖(Deputy Leader),于上议院领袖缺席或不能视事时代行其职权。

国会执行秘书(Clerk of the Parliaments)为院内首席官员,但不具议员身份。执行秘书经君主指派,得就院内规章对议事主席作出相关建议,签署命令传票,对法令背书,并保存国会两院的纪录,并于必要时负责洽商世袭贵族的选举。助理执行秘书(the Clerk Assistant)由大法官指派,经院内通过,作为执行秘书的助手并担任宣读秘书(reading clerk)。

黑杖礼仪官是院内另一名重要官员。其职衔因其办公室标志为一根黑杖(Black Rod)而得名。“黑杖官”承担礼仪安排,负责全院门禁,并(承院内指示)采取行动压制议场内失序或失控的行为。黑杖亦主掌院内警卫官(Serjeant-at-Arms)办公室。黑杖传令官之职权可由黑杖传令士(Yeoman Usher of the Black Rod)或助理警卫官(Assistant Sergeant-at-Arms)代理。

议事程序[编辑]

上议院与下议院同于西敏宫召开会议。上议院议事厅的装潢富丽堂皇,与布置简单的下议院议事厅恰成对比。上议院议事厅内的长椅鬃成红色,故上议院有时被称为“红厅”(Red Chamber)。羊毛袋(Woolsack)设于厅内正中,支持政府的议员坐在羊毛袋右方的座位上,而反对派则坐在左边。中立议员则坐在羊毛袋的对面座位。

上议院议事厅中的御座武装部队国务大臣英语Minister of State for the Armed Forces(Minister of State for the Armed Forces)安德鲁·罗巴森英语Andrew Robathan(Andrew Robathan)陪同美国国防部部长里昂·潘内达访问联合王国时参访上议院,2013年1月18日。
上议院议事厅以红色为主调,相反下议院议事厅则以绿色为主调。

上议院议事厅为多项正式仪典的举行所在,其中最引人注目者为每个新会期前举行的国会开议大典君主仪式中登上厅内御座,并现身于国会两院,为新会期宣读他的政府所提议的施政事宜。

上议院议员于发言前无需征得主席同意,下议院内则必须。若有两名以上议员同时起身发言,以院内鼓掌通过的方式决定先听取哪一方的发言。上议院领袖通常会对发言次序提出建议,一般也受尊重。院内发言须向全院致意“我可敬的各位议员们”(My Lords),而非仅向主席一人(下议院习俗亦如此)。议员间不以第二人称(你(you))互称,而是用第三人称如“尊贵的公爵”(the noble Duke)、“尊贵的伯爵”(the noble Earl)、“尊贵的勋爵”(the noble Lord)、“尊贵吾友”(my noble friend)等等。

每位议员于每次会议期间,不得发言逾一次,唯会议召集人可于会议起讫各发表一次演说。上议院内的发言无时间限制,然而,院方可经由通过动议“兹不再听取尊贵的议员”(that the noble Lord be no longer heard)以停止某位议员的发言。院方同样也可经由通过动议“兹对该议题即刻付诸表决”(that the Question be now put)以终结辩论。此程序称“迳付表决”(Cloture,美式英文称Closure。另名guillotine),于院内极其少见。

一旦针对某项议题发言已达成结论,或召请迳付表决时,该议案即可交付表决。一开始付诸口头表决,由议长副议长宣读议题,各议员回应“满意”(Content,即赞成该议案)或“不满”(Not-Content,反对),会议主席随后宣布表决结果。若有议员质疑,随即付诸书面表决(division)。各议员分别进入两室(“满意”厅或“不满”厅)之一,由职员于厅中记录其姓名。每室各有两名计票人(Teller,由议员担任)计算参加表决的议员数。大法官与副议长可迳于羊毛袋上表达意向。书面表决完成后,计票人提交计票结果给会议主席。表决结果若为平手,议案由下列程序决定:继续沿用现行法规,除非多数议员主张修订驳回;其他新进提案则遭驳回,除非多数议员主张通过。院内法定人数在一般表决或程序表决为3人;在法令表决为30人。若不足法定出席人数,则表决无效。

惩诫性权力[编辑]

议事厅中的行为规范[编辑]

缺席许可[编辑]

出席津贴[编辑]

委员会[编辑]

国会基于多种目的运作多个委员会,最常见者为议案复审。两院的各委员会皆细究法令细节,并可进行修订。上议院中,最常复审议案者为全院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该委员会一如名称所示,其成员包含全体议员。全院委员会于上议院议事厅召开会议,由众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持会议,而非大法官;其议事规程与一般议程略有不同,具体的说,议员于议事中可发言不止一次。与全院委员会相类似的是全体议员皆可参加的重大委员会(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员会的会议不在上议院议事厅召开,而是在另外的会议室中。重大委员会中无书面投票,任何议案修订都必须全体一致通过。所以重大委员会仅用于无争议性的议案。

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草案委员会(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员会包含12至16名议员。个别公共法令委员会为各特定议案特别召开。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专案委员会(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专案委员会与公共法令委员会不同之处在于可以召开听证会收集证据。这些委员会的运作远少于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

上议院中另有若干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各特别委员会成员由院方于各会期开议前指派。上议院可为各委员会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经指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可代为主持会议。大多数的特别委员会为永久性质,但院方亦可创立临时特别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于其特定目的(例如说,研议上议院改革)完成后解散。特别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为检视并研议政府施政事宜,可召开听证会并收集证据以达成目标。法令虽可提交至特别委员会,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

上议院另有数个内部委员会(Domestic Committee),监督或详查院内常规与管理。其中之一为遴选委员会(Committee of Selection),负责分派议员们至院内各委员会。

与政府间关系[编辑]

首相亚历克·道格拉斯-休姆

下议院不同的是,上议院并不制衡首相及其政府。唯下议院可迫使首相去职,或通过不信任动议以召开选举,或撤回岁出。上议院对政府的监督颇为受限。

内阁大多数的阁员出自下议院,而非上议院。具体的说,自1902年以来,所有的首相尽属下院议员,之后仅有亚历克·道格拉斯-休姆此一特例,身为伯爵的他于1963年开始担任首相后放弃贵族身份,并透过补选方式进入下议院。自1982年起,除大法官上议院领袖外,主要的内阁职务,皆非由贵族担任,至2007年,更首次有庶民出任大法官。不过,上议院仍是新进阁员的来源之一。

当前组合[编辑]

(下表统计至2022年4月1日) 上议院席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所属政党 终身贵族 世袭贵族 灵职 总数
  保守党 210 46 - 256
  工党 163 4 - 167
  自由民主党 80 3 - 83
  中立议员 150 34 - 184
  灵职 - - 24 24
  无所属 36 2 - 38
  其他 13 0 - 13
总数 652 89 24 765

注脚[编辑]

引用[编辑]

  1. ^ Lords by party, type of peerage and gender.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2019-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7). 
  2. ^ Ineligible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Lords.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2019-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1). 
  3. ^ 英下議院通過 上議院議員須經選舉產生. [2014-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4. ^ 英國上議院改革:理念與利益的爭辯. [2014-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6). 

参考资料[编辑]

  • Carmichael, Paul, Brice Dickson, and Guy Peters. (1999). The House of Lords: Its Parliamentary and Judicial Role. Oxford: Hart Publishing.
  • Davies, Michael. (2003). Companion to the Standing Orders and guide to the Proceedings of the House of Lords, 19th ed. London: HMSO.
  • Farnborough, T. E. May, 1st Baron. (1896).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since the Accession of George the Third, 11th ed. London: Longmans, Green and Co.
  • Longford, Frank Pakenham, 7th Earl of. (1999). A History of the House of Lords. Gloucestershire: Sutton Publishing.
  • "Parliament" (1911).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11th ed.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Raphael, D. D., Donald Limon, and W. R. McKay. (2004). Erskine May: Parliamentary Practice, 23rd ed. London: Butterworths Tolley.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