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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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 國務院組成部門
行政級別 正部級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國土資源部黨組
本級紀檢機構 中央紀委駐國土資源部紀檢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機構沿革
被接替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
國家土地管理局
成立時間 1998年3月10日
撤銷時間 2018年3月17日
接替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是曾存在於1988年至2018年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

沿革[編輯]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國土資源部。保留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後更名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的部管國家局[1]

2008年,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同時調整職責: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相關職業技能鑑定、頒證職責;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2]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3][4][5]

職責[編輯]

  1.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2. 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3.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4. 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5.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6. 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7.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8. 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9.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10. 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11. 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12. 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3. 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14. 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15. 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
  16.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6]

2008年《三定方案》規定,國土資源部管理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中國地質調查局。中國地質調查局承擔統一部署和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的職責[2]

2008年《三定方案》還規定,「河道採砂管理的職責分工。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採砂管理體制按《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他河道採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國土資源部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水利部對河道採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交通運輸部對河道採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負責河道採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採砂規劃和計劃。河道採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2]

機構設置[編輯]

部管國家局[編輯]

  1. 國家海洋局
  2.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部機關內設機構[編輯]

  • 辦公廳:是國土資源部負責協調、處理部機關日常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的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監督管理部政務大廳。內設部長辦公室(部值班室)、督查室(綜合室)、信訪辦公室、秘書處(檔案處)、新聞宣傳處、行政財務處、信息化管理處[7]
  • 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正局級,是國家土地總督察的辦事機構,負責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具體實施和土地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內設綜合處、信息調研處、督察指導處、制度建設處、機構管理處、督察幹部管理處[8]
  • 政策法規司(兼部行政複議辦公室):是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法規制定、立法協調、依法行政和行政複議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協調部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內設法制指導處、法規處、法制協調處、行政複議處[9]
  • 調控和監測司:是國土資源部負責參與宏觀調控、形勢分析、綜合統計、重大問題調研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部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部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內設綜合處、調控分析處、戰略研究處、改革協調處[10]
  • 規劃司:是國土資源部負責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土地利用計劃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劃;承擔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內設國土綜合處(區域發展辦公室)、土地規劃處、土地計劃處、地質礦產規劃處、投資管理處[11]
  • 財務司:是國土資源部負責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負責部門預算和財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內設綜合處、財務處、權益處、預算處[12]
  • 耕地保護司:是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指導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內設基本農田保護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公室)、農地管制處、徵地處、土地整理復墾處[13]
  • 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和組織指導土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不動產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會同海洋部門負責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標準規範和全國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工作。內設綜合處、登記處、權屬處、權籍信息處、調查處、監測與統計處[14]
  • 土地利用管理司:是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國城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土地市場、土地價格和土地資產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內設地價處、資產處、市場處、地用處[15]
  • 地質勘查司(礦產勘查辦公室):是國土資源部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頁岩氣等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組織礦產資源、海洋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承擔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評估考試和督促檢查;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資質;組織擬訂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頁岩氣等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承擔探礦權、採礦權管理,以及對外合作區塊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內設綜合處、礦產勘查處、地質處、行業管理處、油氣管理處[16]
  • 礦產開發管理司:是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除外,下同)開發和探礦權、採礦權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國家規劃礦區,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內設綜合處、煤炭礦產管理處、金屬礦產管理處、非金屬礦產管理處(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管理處)[17]
  • 礦產資源儲量司:是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全國礦產資源儲量、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地質資料,並對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擬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除外)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內設綜合處、資源儲量管理處、監督管理處、地質資料管理處[18]
  • 地質環境司(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是國土資源部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組織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內設綜合處、地質環境保護處、地質災害防治處、地質災害應急處、地質環境監測處[19]
  • 執法監察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內設檢查指導處(案件審理處)、查處一處、查處二處、綜合處[20]
  • 科技與國際合作司: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科學技術和國際合作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計劃;組織制定並管理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編制國土資源國際合作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承擔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和參與開發的工作;承擔對外及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合作交流。內設科技計劃處、科技發展處、外事綜合處、國際合作處[21]
  • 人事司:是國土資源部管理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承辦機關、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事項;按規定承辦協助地方管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的有關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制,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內設幹部一處、幹部二處、幹部培訓處、機構編制處、督察幹部管理處、綜合處[22]
  • 機關黨委:主要任務是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內設辦公室、組織宣傳處、統戰群工處、紀委辦公室[23]
  • 離退休幹部局:主要任務是負責部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部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內設辦公室、黨委辦公室、離休幹部管理處、退休幹部管理處、秘書處、保健處、生活福利處、文體活動處[24]

派出機構[編輯]

直屬單位[編輯]

主管社團[編輯]

  • 中國土地學會
  • 中國地質學會
  • 中國礦業聯合會
  •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 中國地質礦產經濟學會
  • 中國地球物理學會
  •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 世界地質公園
  • 中國國土資源作家協會
  • 中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網
  • 中國土地市場網
  • 中國地籍網
  • 李四光中隊
  •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
  • 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地學哲學委員會
  • 中國老科協國土資源分會
  • 中國海洋工程諮詢協會
  • 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會
  • 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

歷任領導[編輯]

中央紀委駐國土資源部紀檢組[編輯]

1998年設立中央紀委駐國土資源部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土資源部監察局),是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台《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為派駐全覆蓋確定了時間表和路線圖[28]。2015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中辦發〔2015〕55號)撤銷監察部駐各單位監察局,中央紀委駐各單位紀檢組為對外工作聯絡的唯一名稱[29],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對139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共設置47家派駐機構,其中20家為單獨派駐機構,27家綜合派駐機構負責監督119家單位。中央紀委駐國土資源部紀檢組負責綜合監督國土資源部、中國地震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中國地質調查局5家單位[30][28]

國家土地總督察[編輯]

2008年《三定方案》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授權國家土地總督察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國家土地總督察對國務院負責。委託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2]

「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正局級)。主要職責是:

  1. 組織協調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日常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法規和工作規則。
  2. 協調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及其人員的派駐工作,研究提出人員考核的意見。
  3. 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承擔責令限期整改的具體工作。
  4. 組織調查研究並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2]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行政編制360名,在國土資源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外單列。」[2]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主要职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07-1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2-31) (中文(簡體)). 
  2. ^ 2.0 2.1 2.2 2.3 2.4 2.5 三定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0-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4). 
  3. ^ 王勇.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國人大網. 2018-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年6月9日). 
  4.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5.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6. ^ 主要职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0-09-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4). 
  7. ^ 办公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8. ^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9. ^ 政策法规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24). 
  10. ^ 调控和监测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11. ^ 规划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12. ^ 财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13. ^ 耕地保护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4). 
  14. ^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15. ^ 土地利用管理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23). 
  16. ^ 地质勘查司(矿产勘查办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4). 
  17. ^ 矿产开发管理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4). 
  18. ^ 矿产资源储量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4). 
  19. ^ 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20. ^ 执法监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4). 
  21. ^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4). 
  22. ^ 人事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4). 
  23. ^ 机关党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4). 
  24. ^ 离退休干部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1-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4). 
  25. ^ 直属单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2018-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26. ^ 26.0 26.1 田凤山简历. 中國網. [2018-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4-21). 
  27. ^ 27.0 27.1 27.2 2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4年第32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28. ^ 28.0 28.1 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 人民網. 2016-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29. ^ 关于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职责及内设机构调整等有关情况的通知(驻财纪〔2016〕11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6-04-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04). 
  30. ^ 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等多个综合派驻机构归口监督单位信息披露. 網易. 2016-02-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參見[編輯]

國務院組成部門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
國務院地質行政主管部門
1998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7日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前任:
國家土地管理局
國務院土地地政主管部門
1998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7日